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

法律術語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
    中文名:虛假訴訟 外文名: 定義: 拼音:xujiasusong 性質:法律名詞 近義詞:惡意訴訟

辨析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的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産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

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隻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成因分析

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病象,它的産生有其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現階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民事活動所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權利自主處分原則及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征客觀上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滋生的條件與生存的空間。民法屬于私法,法律對待民事關系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權利自主處分的原則。隻要雙方當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應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審判權呈現被動性的特征。被動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動介入、幹預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訴訟中采用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原、被告是對抗的雙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

當事人提出主張、答辯、抗辯、放棄、承認、變更、調解與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對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隻要不違法,法院均不應否定。民事訴訟的這種性質為虛假訴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隻要虛假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審查雙方證據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真實性。正因為如此,虛假訴訟者往往能輕易得逞。

2、證據制度的不夠嚴密為虛假訴訟的得逞提供了可能。《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7種證據的形式要件,即證據的外在表現形态,而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而外在形态隻是一種載體或形式,至于這種載體所記載的内容的屬性,法律沒有明确規定。而證實民事行為真實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屬性,不是載體本身。由于法律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因而為虛假訴訟者任意編制證據提供了機會。實踐中對一方提供的證據,對方如無異議,法官即予認定,而不管證據本質屬性上是否真實。

3、法律規制力度不夠,導緻虛假訴訟者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或達到的非法目的較之法律風險與代價嚴重失衡。虛假訴訟的違法性和應受譴責性人所共知。進行虛假訴訟是要冒一定的法律風險的。但是虛假訴訟者在種種非法利益的誘惑面前往往會忘卻風險,而選擇非法利益。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法律規制力度不夠,使得進行虛假訴訟的法律風險大大小于虛假訴訟所能獲得的不法利益。

有人将這種現象歸結到這些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夠強,這實際上與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強不強并無大的聯系。因為進行虛假訴訟的人必然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人,或是以這類人為幕後指使的人,一個不懂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人是不具備虛假訴訟的條件的。這些敢于知法犯法、铤而走險的人,通常是高智商的法律專業人士,而并非無畏的無知者。虛假訴訟的進行也是這些人對非法利益與法律風險進行衡量後的選擇。

4、部分法官的素質不夠高。虛假訴訟的得逞有賴于法院的司法權,即必須利用訴訟手段獲得裁判。越過法官這一“關”,是虛假訴訟得逞的必由之路。因而法官素質的高低與虛假訴訟的多少直接關聯,法官素質越高就越能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反之亦然。現實中也有極端的例子,極個别法官與虛假訴訟者狼狽為奸,裡應外合,炮制假案。這也是個别法官素質低下的表現。

特點

第一,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調查顯示,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特殊關系。原因是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即使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有的當事人還為對方提供便利,如代請律師、代交訴訟費等,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第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較普遍。從浙江省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來看,絕大多數都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四,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虛假訴訟案件多發,且金額較大。在浙江台州、溫州和金華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案件數量較多。

第五,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調查顯示,以下幾類案件易發高發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财産糾紛案件;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财産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财産糾紛案件;拆遷區劃範圍内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産、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标認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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