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主權國家一般是指有固定領土、一定居民、一定政權組織形式和主權的政治單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包括兩大類型:第一類是主權國家;第二類是國際組織。)
理論依據
主權概念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國哲學家讓·布丹的作品中,對于布丹來說,主權是"屬于共和國的絕對的,永久的權力。"主權不在個人,而在國家,因此主權是永久性的。主權是"主權者的獨特特征,主權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屈服于他人的命令,因為隻有主權者才能為隸屬者制定法律,廢除已經制定的法律,以及修改過時的法律。"
基本權利
獨立權平等權 自衛權管轄權;國土指一個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三十年戰争給歐洲帶來了毀滅性的破壞,各國為尋求和平共處之道,簽訂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接受了主權的概念。幾乎所有的小國都在條約上簽字獲得了主權。正式成為了主權國家。教會力量被削弱。領土國家的概念被接受國家可以自己确定各國的宗教和國内政治,不受外部壓力的限制,和約還引入了不幹涉其他國家内部事務的條例。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之後,各國建立起自己的武裝部隊,國家主權得到确認和鞏固。
國際法規定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并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例如
準主權國家包括馬耳他騎士團、庫克群島、紐埃。它們隻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而沒有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