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廳

河南省人事廳

地方政府部門
河南省人事廳,是主管河南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1]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省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機構,與省人事廳合署辦公。一個黨組研究拟定機構編制管理與财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的政策和措施;負責機構編制目标考評工作。
    中文名:河南省人事廳 外文名: 别名: 所屬國家:中國 總部所在:河南省

人事廳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規,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拟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

2.拟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和結構調整的宏觀政策;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計劃,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

3.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拟定實施辦法和細則;指導和協調省直各部門、各市(地)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4.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豫(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農轉非”政策。

5.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制訂全省職稱改革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6.負責全省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拟定全省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政策法規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省人才市場的發展規範、人才中介機構和人事代理的綜合管理;指導各類人才的流動和就業服務工作;管理區域性大型人才交流和面向社會的人才交流活動;建立和完善全省人事争議仲裁制度,受理省政府各部門、省直屬單位和跨市(地)的人事争議案件;承辦省直單位(不含黨群系統)和中央駐豫單位處以下人員的調配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

7.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準及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貼、福利制度;拟定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的政策規定。

8.實施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的全省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9.貫徹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研究拟定我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制定安置、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10.指導和協調全省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國際職員的選拔、派遣等事宜;歸口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

11.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河南行政學院的業務工作。

12.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13.負責全省政府系統人事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負責人事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14.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辦公室(信訪與行政服務處)、政策研究處、法規處、規劃财務處、就業促進局

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職業能力建設處、人才評價開發處(職稱改革辦公室)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博士後與留學人員工作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農民工工作處、勞動關系處、工資福利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處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失業保險處、工傷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内部審計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保障監察局、人事處

任免與表彰獎勵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省編辦主要職責

1.研究拟訂全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統一管理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2.制定全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地)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市(地)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3.協調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省委、省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省級黨政部門與市(地)、縣(市)之間的職責分工。

4.審核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以及省政府派出機構的内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各市(地)黨政工作部門的設置、人員編制和縣(市)、鄉(鎮)黨政群機關的人員編制總額。

5.審核省人大、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6.研究拟訂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制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宏觀控制計劃和有關的标準、比例,指導并協調市(地)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和省直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事業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指導協調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全省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報告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并上報省委、省政府。

8.研究拟定機構編制管理與财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的政策和措施;負責機構編制目标考評工作。

9.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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