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報表審計

會計報表審計

會計學術語
會計報表審計是指對企業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相關附表所進行的審計,是最常規的審計業務。通常提供給公司的股東、上級單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是審查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财務成果,并為專項審計提供線索和依據。财務審計,一般是先從會計報表審計開始,這對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1]
    中文名:會計報表審計 外文名: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别名: 類型:常規的審計業務、會計學 内容: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合并報表

簡介

會計報表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如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相關附表進行的審計。在西方稱為财務報表審計。

這種審計的目的在于查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是否按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中國是《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公允地反映其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

會計報表審計是股份公司出現後,由于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以及股份的社會化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方式。在西方國家,從名義上講,會計報表審計是保護股東權益的一種手段,但從實際效果看,會計報表審計所涉及的範圍包括了與被審計單位有财務聯系的各個方面。例如,在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審計準則說明書》中,就詳細規定了審計人員所應考慮的有關事項。會計報表審計是現代審計中理論最完備,方法最先進的一種審計方式。

具體審計目标

1.真實性:指報表反映的事項真實存在,有關業務在特定會計期間确實發生,并與帳戶記錄相符合,沒有虛列資産、負債餘額和收入、費用發生額。

2.完整性:指特定會計期間發生的會計事項均被記錄在有關帳簿并在會計報表中列示,沒有遺漏、隐瞞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無帳外資産。

3.合法性:指報表的結構、項目、内容及編制程序和方法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存貨計價、固定資産折舊、成本計算、銷售确認、投資、報表合并基礎等方法的改變經過财稅部門批準,經過調整後沒有違規事項。

4.準确性:指準确無誤地對報表各項目進行分析、彙總并反映在有關會計報表中。

5.所有權和義務:指列入報表的資産在資産負債表日确實為被審計單位所有,負債為其法定償還的債務責任,對或有負債作了充分說明,沒有遺漏和不具産權的列報。

6.公允性:指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表述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7.一緻性:指編制報表時,在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上前後期保持一緻,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内各項目之間、本期報表與前期報表之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保持一緻。

8.表達與揭示:指會計項目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中被恰當地分類、描述和揭示,并對報表使用者關心或會計報表無法揭示的内容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揭示。

審計内容

首先要檢查各類報表是否編報齊全,仔細閱讀報表說明,注意報表反映的會計期間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情況與其他會計期間的分析對比,有關重大影響因素是否予以揭示,并要結合報表内容的審計,驗證報表附注說明是否真實。審計要點如下:

1.資産負債表審計

審計人員應注重檢查資産負債表編制方法的正确性、報表項目的完整性以及報表所反映項目和内容的一貫性。

(1)檢查資産負債表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及格式編制,複算報表各項之間的勾稽關系。

(2)将本期資産負債表各項目數字與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無變動較大或異常情況;同時,檢查資産負債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系,并進行複算核對。

(3)全面核對資産負債表項目與總帳科目或有關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以總帳的本期發生額及餘額與其所屬明細帳各分類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及餘額之和相核對,檢查帳與帳之間的記錄是否相符。

(4)審計人員在上述檢查中應特别注意,經分析比較,若出現某些項目的數額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不相符的情況,就要對這些項目作重點檢查,從總帳科目追查至原始憑證,必要時應結合對往來帳的函證、對存貨和固定資産等項資産的盤點,核實報表數字的真實性。

2.損益表審計

(1)檢查損益表内各項目填列是否完整,有無漏填、錯填;核對各項目數字之間的勾稽關系。

(2)檢查損益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系,特别注意核對損益表所列産品銷售收入、産品銷售成本、産品銷售費用和銷售稅金及附加的本年發生數,是否與其附表數一緻,損益表所列淨利潤是否與利潤分配表數字一緻。

(3)核對損益表各項目數字與相關的總帳、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同時通過分析核對,發現有關損益項目數字的變化是否異常,并對疑點作進一步檢查。

(4)結合對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利潤分配等有關明細帳的檢查,核實成本費用、各項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等項數字是否準确,必要時要檢查有關原始憑證。

(5)結合對納稅調整的檢查,核實所得稅的計算是否正确,對各扣除項目進行詳查,審查有關明細帳和原始憑證,注意有無多列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超過标準等問題。

3.現金流量表審計

(1)檢查合并報表編制的基礎。即審核:合并報表内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會計政策差異、母子公司往來業務、債權債務、投資資料,子公司利潤分配、股權變動資料);母子公司決算日和會計期間的一緻性;母子公司之間會計政策的一緻性;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核算處理的正确性。

(2)檢查确認合并報表範圍。根據母公司的長期投資帳和表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投資與被投資關系的批準文件,确實屬于合并範圍的企業。對于應合并而未合并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種原因未将其納入合并範圍;對于不應合并而進行了合并的企業,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而收購(轉讓)股份等情況。

(3)檢查企業集團内部經濟往來情況。即檢查母公司提供的有關經濟往來的資料是否完整,并通過核對合并報表的抵銷關系,驗證合并報表的真實性。

①檢查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收益的處理是否按會計制度規定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少數股東權益是否予以正确反映。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是否相抵銷。

②檢查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情況。根據有關資料,核實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檢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序和規定将核對一緻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對債權債務不一緻的情況逐項核對,确定應否抵銷及抵銷多少;檢查内部應收帳款所計提的壞帳準備是否與管理費用進行了抵銷,抵銷金額是否正确。

③檢查未實現内部銷售利潤的相互抵銷是否正确。在檢查原始資料的基礎上抽查部分抵銷分錄,用以查證母公司将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間的内部銷售和未實現利潤抵銷的正确性和真實性。

(4)檢查集團公司是否編制完整的抵銷會計分錄,運用規定的抵銷程序編制分錄進行測試,看是否存在已進行彙總而未編制抵銷分錄以及抵銷分錄的編制不正确等問題。

專項審計所需資料

一般會計報表審計--各類企業中期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判斷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最常規的審計業務。通常提供給公司的股東、上級單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門。

一般審計所需主要資料清單:

1、未審會計報表及附注,所有會計憑證、賬冊及各期會計報表。

2、現金盤點表、全部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表。

3、往來賬戶詢證函回函。

4、存貨、固定資産盤點表、折舊計算表及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産權證明。

5、長短期投資/借款,投資/借款協議合同、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截止會計報表日的被投資單位經審計會計報表,抵押擔保資料。

6、所有稅種全年納稅資料、納稅申報表及繳款書、稅收優惠批文、納稅鑒定文件。

7、工商營業執照、工商備案、國、地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許可證、公司章程、協議。

8、設立、變更驗資報告,以前年度審計報告。

外資企業會計報表審計--外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提供給外經委、外彙管理局、工商局、稅務局、财政局、海關、統計局等政府主管部門,各單位關注的内容不一樣,但均能在一份報告中集中體現。除一般審計所需資料外,外資審計還需資料清單:外經局批文、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彙登記證、外債登記證、外債反饋表、外彙賬戶開戶核準件、外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外彙年檢審核--專門對企事業單位外彙收支情況、賬戶使用情況、外彙法規遵循情況進行的審核,提供給外彙管理局。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境外機構設立的代表處等開立外彙賬戶的所有單位。

外彙審計所需主要資料清單:

1、外币銀行存款對賬單、餘額調節表。

2、外彙登記證、外債登記證、外債反饋表、所有外彙開戶核準件。

3、外彙資金、往來等會計帳冊資料。

代表處經費支出審計--代表處從事應稅業務或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辦法納稅的,年終需要向稅務局提供經審計的全年經費支出情況,以及稅金交納情況。由事務所審核其經費支出計算是否正确,各項稅金是否足額,按時交納,并出具審核報告。

外國企業(機構)常駐東莞代表處審計所需主要資料清單:

1、常駐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登記證、國地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派出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上期審計報告。

2、重要經濟合同、協議,重大經營變動情況說明。

3、納稅申報表及完稅證明,稅收優惠及批文、納稅鑒定文件。

4、經費支出表(分項、按月列示),費用類所有原始憑證及帳冊。

5、現金盤點表、期末銀行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

6、固定資産清單及折舊計算表,固定資産産權證明、相關評估報告。

事業單位審計--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也需要對年終财務報告進行審計,以确認其财務報告的真實性,通常該審計報告提供給其上級單位。

專項審計主要包括離任審計、清算審計、改制審計、淨資産審計、固定資産折舊專項審計、司法鑒定審計、财産轉移審計、貸款審計、移民審計、物業管理收費審計、會計報表審閱。

離任審計--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是考核責任人任職期間的業績,明确劃分前後任的經濟責任的有效方法。

除一般審計所需資料外,離任審計還需提供:

1、離任人在任期的述職報告、工作總結報告。

2、離任人基本情況的介紹資料。

3、上級部門對企業檢查的處理、通知文件。

清算審計--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産變現情況,以及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進行的審計。通常包括破産清算審計、合同約定終止清算審計等。稅務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稅務清繳,出具完稅證明前,工商部門在對企業進行注銷登記前都需要該審計報告。

除一般審計所需資料外,清算審計還需提供:

1、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及附注、近三年全部賬目、近三年會計憑證

2、近三年各年全部銀行存款對賬單、餘額調節表

3、所有稅種近三年各年納稅資料、納稅申報表及繳款書

4、清算公告(三次)、清算決議及批文、清算委員會确認的财産清單

改制審計--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改變其所有權性質,通常是在變更為按《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需要進行的審計。包括初始投資認定審計、财産損失認定審計、财務狀況認定審計。該審計報告可提供給财政局、工商局、企業上級單位等相關部門。

對财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指對特定财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财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審計程序,并将執行情況及結果報告與委托方。如淨資産審計、固定資産折舊專項審計。

司法鑒定審計--在訴訟中接受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當事人的委托,對涉及訴訟經濟事項的事實、形成過程、原因及結果進行的專項審計。通常我們對這種審計實施特殊的審計程序,其結果具備法律效力。

除一般審計所需資料外,司法鑒定審計還需提供:被審單位的起訴書、調解書、判決書

财産轉移審計--對股東投入到公司的實物資産是否已移交給公司、是否已登記入賬、并辦理了相關财産轉移手續進行的一種專項審計。該審計報告通常是提供給工商局辦理登記的必要文件。

貸款審計--提供給銀行,作為審查企業是否具備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以及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在審計報告中我們不僅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同時也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财務狀況、貸款使用情況等發表意見。是銀行規避貸款風險,企業展示經營狀況必不可少的依據。

移民審計--提供給使館,以反映申請移民人士所擁有企業的經營結果的專項審計。通常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務報表,以及财務指标分析等内容。同時提供專業人員翻譯的英文報告。

上市公司做時注意事項

一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風險準則的要求,識别和評估财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針對評估的财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将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發現舞弊準則的要求,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以職業懷疑态度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充分考慮由于舞弊導緻财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被審計單位在收入确認方面存在舞弊風險,并考慮哪些收入類别以及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認定可能導緻舞弊風險。

三是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時,按照審計報告準則的要求,采用新的審計報告格式出具審計報告。由于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仍然按照原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編制,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時,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編制會計報表時适用的企業會計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準則的要求,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以确定比較數據是否正确列報。

四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審計工作記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日後60天内,及時将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應當在審計業務中止後的60天内将審計工作底稿歸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訂政策和程序,使業務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準則的規定。對于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對于執行原準則形成的永久性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新審計準則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永久保存。

五是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與治理層溝通準則的要求,就自身責任、獨立性、計劃的審計範圍和時間以及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直接溝通。

六是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的要求,修訂并貫徹執行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内部獨立的機構或人員對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注冊會計師隻有在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完成,且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後,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确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并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會計報表,是指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責表、損益表(或利潤表)、财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及相關附表。

第四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單位,是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和實行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準則辦理。

第二章審計目的與範圍

第六條: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以下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二)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确定已審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

第八條:會計報表審計的範圍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及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确定。

第九條:審計的範圍一般應限于約定的會計報表報告期内的有關事項,但凡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關和影響注冊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的所有方面,均屬于會計報表審計的範圍。

第十條: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會計報表某些反映失實而未被發現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如果發現可能導緻會計報表反映嚴重失實的迹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排除。

第三章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了解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同委托人就審計約定事項的有關内容進行商談,并考慮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價審計風險,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冊會計師承辦審計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充分了解審計約定事項和被審計單位業務情況後,制定審計計劃,并根據審計過程中的情況變化,及時修改和補充計劃。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内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研究和評價的基礎上,确定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一般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在必要時,也可以采用詳細審計的方法。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進程中,應當采用恰當的方法,包括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複核等,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第十七條: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會計報表期初餘額,或在需要發表審計意見的當期會計報表中使用了前期會計報表的數據,注冊會計師應進行适當的審計。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報表的期初餘額、期後事項、或有損失及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可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注冊會計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聘請專家協助工作時,應當考慮其能力和獨立性,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複核。

第五章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審計範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範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及未充分披露事項等,并根據其對會計報表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及未充分披露事項等,并根據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分别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确說明理由,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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