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1917年11月到1922年,剛剛誕生的社會主義蘇聯為抵抗外國武裝幹涉和消滅國内反動軍隊進行了國内革命戰争。
糧食日益短缺,1919年1月11日,蘇維埃政權,頒布有關餘糧收集制的法令,規定國家所需要的糧食數額就是必須征集的“餘糧”數。農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額交售全部餘糧按規定價格給國家。國家實行對糧食的壟斷政策,不允許私人買賣。
按政策,農民必須按規定價格向國家交售糧食,并可按固定價格購得工業品,随着國内戰争展開,國家無法供應工業品,盧布迅速貶值,農民實際無償交糧食給國家。推行嚴懲損害農民的利益,短期内取得明顯效果,緩解城市饑荒,保證前線紅軍的糧食供應成為扭轉戰局的一個重要因素。
目的
為保住政權,打赢内外戰争,從1918年下半年到1921年春,蘇聯政府實行了“戰時共産主義政策”,其内容包括禁止糧食買賣和餘糧收集制。
1919年1月11日,蘇聯政府頒布法令,要求農民按照政府規定的數字交納農産品,交出餘糧和部分口糧支援紅軍和工人,為落實法令還派出了攜帶武器的征糧隊,用軍事辦法征集糧食和農産品,最後征糧隊常常将農民的種糧和最基本的口糧也征集了上來,并将相當部分的中農甚至貧農當做富農鎮壓懲處。
戰時共産主義政策引發了農民們的不滿,出現了不願種糧或盡可能少種糧、故意縮減耕地等不合作行動,蘇聯農業急劇萎縮,1920年的谷物總産量比戰前減少了一半,棉花産量僅為戰前的6%。
最終在1921年釀成了一場波及蘇聯17個省份的大饑荒。
第十次代表大會
1921年3月8日至16日召開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實現了社會主義建設方針的戰略性轉變。大會通過的關于從餘糧收集制改變為糧食稅的決議,标志着從戰時共産主義向新經濟政策過渡。
會議通過決議
1.為了保證農民在比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經濟資源的基礎上正确和安心地進行經營,為了鞏固農民經濟和提高其生産率,以及為了确切地規定農民所應擔負的國家義務,應當以實物稅代替餘糧收集制作為國家收購糧食、原料和飼料的方法。
2.這種稅的稅額應當比以前用餘糧收集制的方法所征收的少。稅收總額應當滿足軍隊、城市工人和非農業人口的最低限度的必需的消費。當運輸業和工業的恢複使蘇維埃政權有可能通過正常的途徑,即以工業品和手工業品作交換的方式取得農産品時,稅收總額應當随之不斷減少。
3.征稅方式是從農戶生産的産品中按百分比或一定比例提取,征稅時要考慮農戶的收獲量、人口和實有牲畜數量。
4.稅額應當具有累進性質;征收中農和力量單薄的農民和城市工人的稅額百分比應當低一些。
最貧苦的農戶可以免繳一些實物稅,有特殊情況下可以免繳全部實物稅。
擴大自己的播種面積以及提高自己整個農戶生産率的勤懇農民,在繳納實物稅方面應當得到優待,或者降低稅率,或者部分地免稅。
5.稅收法的拟定和公布的日期,應當使農民在春耕開始以前就能比較确切地知道他所應當繳納的數額。
6.向國家繳納産品稅,應當在法令确切規定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7.應繳實物稅的稅額按農村聯合組織(村社)計算。在農村聯合組織内部,稅額在農戶定産之後,根據第3條規定的一般标準,在各個農戶之間分攤。
為了監督稅收标準的實施和稅款的征收,應當按不同的納稅額分别成立當地農民的民選組織。
8.在納稅後剩餘的一切糧食、原料和飼料,農民可以自己全權處理,可以用來改善和鞏固自己的經濟,用來提高個人的消費,用來交換工業品、手工業品和農産品。
交換允許在當地經濟周轉範圍内進行。
9.為了供應最貧苦的農民以及為了交換農民在納稅後剩餘的、自願售給國家的糧食、飼料和原料,應當建立專門的農具和日用品儲備。這種儲備應當包括國内的産品以及用一部分國家黃金儲備和一部分已收購的原料從國外換來的産品。
代表大會基本上同意中央委員會所提出的以實物稅代替餘糧收集制的各項原則,責成黨的中央委員會迅速将這些原則加以協調,仔細研究實行實物稅的形式,并通過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實施相應的法律。
錯誤譯名
“餘糧收集制”是蘇聯史的一個術語,指的是蘇俄在軍事共産主義時期(1918~1921)實施的一項糧食政策,其對應的俄文為Продовольственная развёрстка。該譯名在國内具有極其廣泛的影響力,大學和中學的曆史教科書大都采用此譯法,隻要受過中等教育的中國人都知道這一概念。 然而,我們在研究蘇俄早期糧食政策的過程中發現,“餘糧收集制”實際上是蘇聯史領域的一個錯誤譯名。
首先,中譯名與俄文不等值。
事實上,從俄漢翻譯的角度看,“продовольственный”這個形容詞的意思是“糧食的、食品的”;另一個單詞“развёрстка”的意思是“分配、分攤、攤派”。因此,順理成章的譯名應為“糧食攤派制”或“攤派征糧制”,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譯為“餘糧收集制”。
其次,中文譯名與俄文原文的語義側重點明顯不同。
俄文原文是形容詞加名詞構成的偏正短語,其語義側重點肯定是名詞“развёрстка”(攤派、分攤),即強調如何從農民手裡征收糧食,因為這才是當時蘇維埃政權的中心任務。而漢語譯文“餘糧收集制”的側重點,顯而易見在“餘糧”。
再次,中文譯名給讀者的語義感受與曆史事實大不相同。
不管是“餘糧”,還是“收集”,都非常“合理”和“溫和”。“合理”之處在于,這一譯名強調的是“餘糧”(扣除農民吃和用以外剩餘的),餘糧當然可以征收;“溫和”之處在于,強調的是非常缺乏“主動性”的“收集”手段。“收集”一詞在漢語中意為“把零散的東西收攏在一起”,與“征收”和“征集”等詞相比,顯得非常“弱勢”。這就是“餘糧收集制”譯名帶給中國受衆的直接語義感受。而讀過蘇聯史的人實際上都知道,農民對餘糧收集制(尤其在實施後期)報以無數的反抗乃至起義暴動。因此,中國受衆的語義感受與當時俄國農民的實際體驗有巨大差距。
最後,中文譯名的邏輯明顯混亂。
所謂“餘糧”,即農民扣除吃用以外剩下的糧食。其實,古往今來,政府征收或收購農民的餘糧而不是其生産的全部糧食,是一項帶有普遍性的原則,否則農民不會答應。如果把全部糧食都賣掉或征收完,農民就會挨餓甚至死人,曆史上多少農民起義皆因此而起。
正因如此,在中國曆史文獻中并無哪項特定糧食政策被命名為“餘糧收集制”、“餘糧征集制”或“餘糧征收制”。因為在以漢語為母語的人看來,征收農民的餘糧不言而喻,無需特别說明。将一個古今中外任何當權者都應當遵守的普遍原則,翻譯為某某項特定糧食政策的名稱,顯然從邏輯上說不過去。
曾校訂《列甯全集》譯文的中共中央編譯局研究員鄭異凡認為,“餘糧收集制”是“中國譯者根據自己的理解的意譯”。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譯者隻看到了該政策的普遍性(征收的是餘糧),而有意回避了其特殊性(采取攤派手段)。因此,說“餘糧收集制”是中國譯者自造的一個錯誤概念,是不為過的。
為何這一術語會被譯錯呢?
筆者推測,中文譯者很可能被列甯本人的相關語句誤導了。《列甯全集》中有幾條對“развёрстка”的解釋,都與“收集餘糧”有關,如:“滿足非黨農民關于用糧食稅代替餘糧收集制(此處按筆者看法應譯為糧食攤派制,但列甯本人在此處加了注釋:即收走餘糧)的願望”。類似的還有幾條:“從餘糧收集制(征收餘糧)轉到商品交換”;“……所謂餘糧收集制,就是征收農民的一切餘糧,有時甚至不單單征收餘糧,還征收農民某些必需的糧食。”
國内組織翻譯《列甯全集》第一版之時,正值1950年代,當時國内學界對蘇聯史的了解僅限于《列甯全集》及《斯大林全集》等經典,這樣,列甯本人對“развёрстка”的解釋當然就成了權威。因此,中國譯者根據列甯的權威解釋,将其譯為“餘糧收集制”,而全然不顧該詞在俄文中的原義,用“餘糧收集制”這個既“合理”又“溫和”的具有普遍性的中文術語偷換了俄文原文中“糧食攤派制”這一特定政策名稱。
根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продразвёрстка”的正确譯法應為“糧食攤派制”。1919年1月11日,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産糧省份中攤派應歸國家支配的糧食和飼料》的法令,這就是“糧食攤派制”法令。該法令的真正曆史内涵,不是強調征收農民餘糧,而是強調要在産糧省份的農民中攤派其應上交給國家的最低限糧食。征收的辦法是,首先由糧食人民委員部根據國家需求制定征收年度的征收總額,然後再通過地方各級糧食機關逐級攤派給各産糧省、縣、鄉、村,直至每個農戶承擔,按固定價格強制向農民征購。
綜上所述,“餘糧收集制”乃是《列甯全集》譯者受列甯對該詞權威解釋的影響而自造的一個錯誤概念,與俄文原文完全不等值,也和當時蘇俄的曆史事實相去甚遠。
“餘糧收集制”這一概念進入漢語後,産生了旺盛的生命力,部分抛開了其俄文母體的曆史涵義,混淆了一些曆史觀點,使許多人對軍事共産主義糧食政策産生誤讀。由于國内學界普遍認為,餘糧收集制是軍事共産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其對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影響深遠,因此,這是蘇聯史領域需要正本清源的一個重要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