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

曆史事件
國會縱火案(英文:Reichstag fire;德文:Der Reichstagsbrand)是德國納粹黨策劃的焚燒柏林國會大廈,借以打擊德國共産黨和其他反對納粹主義與法西斯主義力量的陰謀事件[1],發生在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于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火情同時發生在幾個不同地點,但當消防隊到達時,主要的議會大廳發生爆炸,燃起大火。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第三共産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産國際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并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産國際的負責人,在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
    中文名:國會縱火案 外文名:Reichstag fire、Der Reichstagsbrand 發生地點:德國柏林國會大廈 主要人員:

簡介

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隊于晚上9時14分開始接到德國國會大樓火警報告。火情同時發生在幾個不同地點,但當消防隊到達時,主要的議會大廳發生爆炸,燃起大火。警察搜索現場時,發現一個赤裸的凍得哆嗦的男人,這個人叫馬裡努斯·凡·德爾·盧貝,是荷蘭共産黨人,一個失業的建築工人,在此前不久才到德國。

希特勒和戈林很快到達現場,發現凡·德爾·盧貝後,戈林立即宣稱這起縱火案是共産黨人幹的,他們抓到了共産黨的領導。希特勒立即抓住這個機會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态,要求年事已高的總統興登堡簽署《國會縱火法令》,取消大部分魏瑪憲法賦予的私人權利。

納粹黨首腦宣稱這起事件是第三共産國際策劃的,逮捕了三名駐共産國際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當時警察并不知道季米特洛夫是共産國際的負責人,在萊比錫審判時,季米特洛夫自己辯護,被宣布無罪釋放。

背景

希特勒于1933年1月30日被選為德國總理,但他的納粹黨在議會中隻占有32%的席位。他想實行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授權法》,授權法規定總理可以不通過議會自行制訂規章以代替法律,可是授權法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才能生效,在魏瑪共和國的曆史上,隻在1923年經濟危機時啟用一次。因此希特勒上台後立即要求總統解散議會,定于1933年3月5日進行重新選舉。

當時德國共産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占有17%的席位,并且堅決反對啟動《授權法》。希特勒要想占有議會需要的多數,必須将共産黨打下去,因此他大力宣傳德國正處于共産黨發動革命的關鍵時刻,隻有啟動《授權法》才能制止共産黨發動革命,否則德國就會處于共産黨的恐怖統治中。國會大廈縱火事件發生後,他立即宣稱這是共産黨發動革命的信号。

結果

凡·德爾·盧貝經過嚴刑拷打後,承認國會大廈是他縱的火,是為了反對納粹黨。經過和德國共産黨領袖同時進行的審訊,根據《國會縱火法令》,于3月1日宣布共産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第二天,沖鋒隊占領了全國所有共産黨黨部,德國共産黨是第一個被迫退出國會的黨派。

共産黨的領袖們都被捕入獄,沖鋒隊禁止共産黨員參加選舉,因此在3月5日的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赢得了44%的席位,但仍然沒有能達到2/3的多數。其中國家人民黨和希特勒站在一起,他們共占52%的席位,納粹黨通過脅迫或賄賂的手段,強行通過了《授權法》,其中隻有社會民主黨沒有投贊成票。希特勒掌握《授權法》後,立即在一個月時間内取締所有非納粹黨派。建立了希特勒納粹獨裁政權。

1934年1月10日凡·德爾·盧貝被處以死刑。

希特勒對萊比錫審判宣布季米特洛夫等人無罪非常惱火,宣布今後的一切審判都得由新組建的“人民法庭”執行,後來這種法庭處死了許多無辜的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戰犯時,德國将軍弗蘭茨·哈德爾宣誓書面供認:“在1942年元首生日午宴上,當大家談論國會大廈的建築和其藝術價值時,戈林大聲說:‘隻有我才最清楚國會縱火案,因為火是我放的。’他一邊說一邊拍自己的大腿”。但戈林在審判中完全否認。目前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曆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凡·德爾·盧貝出于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了;另一種認為是共産黨策劃凡·德爾·盧貝放火;大部分人認為是納粹黨策劃的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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