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南海争議仲裁庭

中菲南海争議仲裁庭

應菲律賓單方面成立
中菲南海争議仲裁庭,仲裁中國、菲律賓南海争議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應菲律賓方面成立。[1]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國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宣布在即,海内外都對之報以極大關注。既然要談國際法,我們就在法言法地辯個明白。為此,國際法促進中心發起組織了“南海法律研究組”。2016年7月12日,國際法院常設仲裁庭(PCA)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裁決結果。需要注意的是,常設仲裁庭不是法院,而是一個仲裁法庭。不應将其與國際法院混淆,其隻是一個獨立的機構,用來處理和協調基于國際協議層面上國家乃至私人的沖突。
    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議仲裁庭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時間:2013年1月22日 簡介:應菲律賓單方面成立 組織成員:波蘭籍、法國法官

仲裁庭性質

中國日報網7月13日電(歐葉)13日,聯合國微博發消息稱,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位于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内。這座建築由非營利機構卡内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建造。聯合國因使用該建築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會捐款。和平宮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設仲裁法院,不過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系。

概況介紹

中菲南海争議仲裁庭,仲裁中國、菲律賓南海争議的法庭,應菲律賓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方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場不會改變。

組織成員

2013年,菲律賓外交部發言人赫爾南德斯4月25日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柳井俊二已經任命完成全部5名審議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員,接下來将擇期開會讨論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但并沒有明确的時間表。

5名審議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員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Pawlak,代表中國出席國際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議仲裁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udy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裡蘭卡籍法官:克裡斯·品托,擔任仲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名單據環球網)

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廣梅3月26日對《環球時報》表示,5人仲裁小組是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86條規定成立的。該條賦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關争議事項提交“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的權利,接下來的強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針對該事項的仲裁法庭都會成立。法庭成立後,不管另一方是否參與,法庭都會做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仲裁結果。

據邢廣梅介紹,5人仲裁小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構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頗有經驗的德國籍仲裁員,中方此前表明立場,認定菲此次行為在事實和程序上不具備法理依據,所以放棄指定,于是出現由國際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員的局面。仲裁小組的另外3人應由争端雙方協議名單,如果中方繼續放棄,這3人也将由聯合國指派。

邢廣梅認為,靠外界指點,菲律賓在此次法律行動上展現了利用國際遊戲規則的一定水準,中國應對起來比較為難。接下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階段将首先确認法庭是否對此案具有管轄權,邢廣梅說,如果該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幹擾,從法理上理應做出對此案不具備管轄權的結論,并不受理菲律賓提交的仲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98條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的争端涉及到大陸或島嶼主權,則不應該接受強制仲裁。

曆史背景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言論

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非法侵占了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包括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堅決反對菲方的非法侵占,鄭重重申要求菲方從中國島礁上撤走一切人員和設施。

菲方在通知中聲稱“不要求對雙方均主張的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2013年1月22日菲方又公開表示,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使菲中南海争端“獲得一個持久的解決”。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菲方以其對中國島礁的非法侵占作為提起仲裁的基礎,歪曲了中菲争端的基本事實。菲方企圖以此否定中國的領土主權,使其非法侵占中國島礁的行為披上“合法化”外衣。菲方謀求這種所謂“持久的解決”企圖及其手段,是中方絕對不會接受的。

按照國際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确定領土歸屬是海洋劃界的前提和基礎。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實質上是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這必然涉及相關島礁主權歸屬,而領土主權問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适用問題。因此,在中菲島礁争端懸而未決的情況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不應适用《公約》規定的強制争端解決程序。更何況中國政府于2006年已經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提交了聲明,将涉及海洋劃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強制争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中方拒絕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國際法根據。

從維護中菲雙邊關系和南海和平穩定大局出發,中方一貫緻力于通過與菲律賓的雙邊談判和協商解決有關争議。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權益争議,也是包括菲律賓在内的簽署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做出的承諾。《宣言》理應得到全面、認真落實。中方堅持按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宣言》的有關精神,通過雙邊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争議。

南海争議

6月13日,中國駐法國大使翟隽在法國主流媒體《回聲報》發表題為《有關“南海問題”的幾點真相》的署名文章,呼籲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南海有關争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複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島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諸島全部島礁沙灘名稱共159個,并公布施行。同時,對外公布了中國南海疆域圖,标注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對此,沒有任何國家提出疑議。而此後不久的1961年,菲律賓通過了《關于确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該法案繼承了“美西條約”規定下來的“條約界限”,即從東經118°到東經127°,北緯4°45′到北緯20°。而南沙群島的範圍是從東經109°30′到117°50′,北緯3°40′到11°55′,明顯不在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内。

中國與菲律賓有關南海的争端被菲方以提交仲裁的方式尋求單方面解決。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島礁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而海域劃界、曆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國政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于2006年聲明明确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轄範圍之外。菲方單方面提起仲裁本身違背了菲方與中方此前達成的雙方通過談判協商解決争議的雙邊協議,而仲裁庭作出的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裁定也背離了《公約》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

有鑒于此,中方隻能采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仲裁裁決的立場,并對仲裁庭濫用職權,肆意擴大自身管轄範圍表示極大關切。中方認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強行推進有關程序均是違法、無效的。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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