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設機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内設15個處室:辦公室、法制處、企業注冊處、外資企業注冊處、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處、市場規範監督管理處(網絡和新型市場監督管理處)、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公平交易處、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商标監督管理處、廣告監督管理處、合同監督管理處、幹部人事處、基層工作指導處、财務處、監察室。
機構職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國家局支持上海政策發布會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依法核準名稱,确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并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三)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四)負責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加強對市場的監測、預警及信息引導;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争、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按分工查處假冒僞劣等違法行為;接受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指導系統内各級消費維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費維權體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
(六)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産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産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七)依法查處商标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标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監管和指導商标代理機構;負責馳名商标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查;負責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護。
(八)指導廣告業發展,拟定本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廣告行業專業标準;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監測機構開展廣告内容的審查監測工作。
(九)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争議行政調解工作;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對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和審驗。
(十一)實施對動産抵押物的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二)依法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标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三)指導工商領域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内設15個處室:辦公室、法制處、企業注冊處、外資企業注冊處、市場主體監督管理處、市場規範監督管理處(網絡和新型市場監督管理處)、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公平交易處、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商标監督管理處、廣告監督管理處、合同監督管理處、幹部人事處、基層工作指導處、财務處、監察室。
行政管理職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依法核準名稱,确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并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三)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四)負責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加強對市場的監測、預警及信息引導;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争、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六)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按分工查處假冒僞劣等違法行為;接受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指導系統内各級消費維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費維權體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
(七)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産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産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八)依法查處商标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标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監管和指導商标代理機構;負責馳名商标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查;負責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護。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拟定本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廣告行業專業标準;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監測機構開展廣告内容的審查監測工作。
(十)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争議行政調解工作;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一)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對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和審驗。
(十二)實施對動産抵押物的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三)依法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标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四)指導工商領域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授權機構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楊高中路2900号,68542900,20013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轄區内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函[4]》(滬工商法(2013)421号)明确:
“根據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有關意見,浦東新區工商分局、質量技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由垂直管理調整為浦東新區政府分級管理,整合後組建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研究,現就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轄區内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浦東新區轄區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由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承擔;
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委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分局行使的17項事權(詳見附件),繼續由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三、原國家工商總局授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分局行使的事權,經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後,繼續由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