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适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中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中文名: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中文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機關隸屬: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 試點提出:中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 提出時間:2014年12月2日 設立通過:十八屆四中全會 任命庭長:劉貴祥、胡雲騰 任免時間:2014年12月28日

設立背景

依法治國

1997年9月,“依法治國”四個字被寫入中國共産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依法治國成為中國執政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被視為開創了一個新時代。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全會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

由于中國法院、檢察院行政體系屬地方,司法地方化的問題仍然存在。有些個别案件,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很有可能幹擾辦案或者插手案件。中國的法院在試點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由于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涉及體制問題,法院系統在一定程度上隻能解決内部問題,而不能解決外部幹預問題,所以解決得也不理想。

地方法院的審判尤其是基層法院存在着審判專業能力與審判經驗不足的問題,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可以對地方審判進行有效指導,并對地方的疑難案件直接審判,促進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同時,也可以防止一些行政案件被“地方保護”。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踐行依法治國。

設立經過

司法改革

審議通過試點方案

2014年12月2日,中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建議根據會議讨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序報批實施。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任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庭長

2014年12月28日,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任免名單,任命劉貴祥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此外,還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長。

機構設置

人員配置

1、庭長:3名;

2、主審法官8名;

3、若幹工作人員,共計25人左右;

4、部分書記員則将由地方法院選拔。

行政人事

巡回法庭的人、财、物仍将由最高法院統一管理,即這些從最高法院選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員,依舊保留最高法院的編制、工資計算方式等。

法院審級

在審級上,最高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相當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設置目的

優化中國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在中國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機構職責

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試點人選

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已經就試點巡回法庭的人選向全院下發通知,接受報名,工作地點是廣東省深圳市和遼甯省沈陽市。

庭長經曆

第一巡回法庭庭長:劉貴祥

51歲法學博士學位;

1996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幹部;

1998年11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正處級審判員;

2000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正處級審判員;

2001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局級審判員;

2002年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08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2013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二級高級法官;

2014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2014年12月28日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長。

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

59歲法學博士學位;

1994年博士畢業後,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依次被評為副研究員、研究員,法學研究所刑法學科學術帶頭人;先後擔任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法學研究所與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助理、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等職務;

2002年7月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

2003年9月到2004年9月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挂職擔任副院長;

2004年至2009年兼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2009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14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并繼續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14年12月28日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

社會反應

胡雲騰表示,設立巡回法庭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創新。中國現行四級法院體系中,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回審判,但并未作為一項制度來實施。

“通過建立巡回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設立相對穩定的巡回法庭機構,實現重大行政案件、跨區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審理,方便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胡雲騰說。

巡回法庭的法官來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業務庭選派,按一定的時間輪流派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胡雲騰表示,巡回法庭的作用,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最高法院辦案壓力,同時也有利于避免案件審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區域案件放在某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審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種關系影響,不利于公正判決。

“由最高法巡回法庭來審理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幹擾,保證案件審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對中國各地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能。”胡雲騰說。

兩個巡回法庭怎樣運行

兩個巡回法庭的庭長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級的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兼任。因為這兩個巡回法庭兼具民事與行政案件的審理職責,所以架構設置大于最高法内設的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

程雷介紹說,在中國的四級法院中,隻有基層法院設置有派出法庭,組織巡回審判,在田間、地頭審理案件,比如“馬錫五審判模式”,以及被老百姓概括為“馬背法庭”的審案方式,依照法律規定,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回審判。

程雷表示,最高法的巡回審判一直存在,隻是沒有形成制度。“比如2003年年底,最高法在遼甯省沈陽市對劉湧案進行提審,是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法首次對刑事案件進行提審,這種情況一般是最高法依法組建一個合議庭。”

《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最高法可以審理的三類案件,即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程雷說,由深圳、沈陽兩地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一審裁判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民商事和行政、要由最高法作出終審裁判的案件。

第二類是,已經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服要到最高法申訴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符合最高法啟動再審程序的,這種案件多屬于申訴和涉訴信訪案件,按照最高法的統計,2013年最高法登記來訪70298件。

程雷表示,最高法兩個巡回法庭根據受理案件範圍的不同,設置若幹合議庭,巡回法庭的規模不會大,因為按照設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與行政案件的管轄範圍,其案件數量隻占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量的少部分。

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要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有兩類,一是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這本身就是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實踐中主要是最高法受理的二審案件以及對全國法院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二是跨行政區劃的案件,案件的特點是中國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設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即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主客場等潛規則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将原告與被告分屬兩省的案件,如果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通過提級管轄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審理。

賀小榮表示,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财、物統一管理之後,人們對跨省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級範圍内影響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理存有疑慮,有的建議由第三方管轄,也有人建議提級管轄。中國共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對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實行省級統管的深化。

中國某某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認為,要真正實現設立巡回法庭防止司法領域地方保護主義,出路在于賦予巡回法庭行使相當于高級法院的一審管轄權,直接面對并“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如果被告是省級政府部門或國務院組成部門,一審的受理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在高級人民法院,重大的行政案件一般不由最高法管轄。

顧永忠認為,中國的巡回法庭與最高法的關系應是:在行政關系上,它是最高法的組成部分;在審級關系上,它相當于各省高級法院的一審管轄權,當事人不服它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從憲法上講,最高法與巡回法庭的關系,相當于各直轄市高級法院與中級法院的關系,即兩者都産生于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卻是獨立的兩級審判機關;巡回法庭不直接向中國全國人大報告工作,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一并報告工作。

顧永忠認為,至于巡回法庭與各高級法院在審判管轄權上的關系,在橫向上是平級關系;在縱向上是平行關系,即巡回法庭隻受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他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仍由各高級法院管轄,兩者互不影響,獨立審判。

程雷認為,如何識别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這一潛規則影響的案件,并不容易。不能将所有的原被告分屬兩省的案件都收歸巡回法庭審理,因為案件量過大,巡回法庭無法應對,而地方保護主義又屬于潛規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當中無從明确、細化,需要巡回法庭在試點的過程中探索具體的、可操作的識别規則。

程雷認為,司法改革既是頂層設計,同時也是摸着石頭過河,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各項改革舉措都是闆上釘釘,多數改革方案隻是指明了應有的方向,具體實施路徑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在探索過程中,所有改革的效果評價隻能是看是否符合訴訟規律并符合人民群衆的廣泛利益與需要。

新中國成立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區設置過“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有學者批評,早知今日又設巡回法庭,何必當初裁撤最高法院大區分院。但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顯不同于當時的最高法院大區分院。“庭”是一個審判組織,分院則是一個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機關,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司法體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要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進行。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立法法也将“訴訟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區分院”的設置,離不開立法,而巡回法庭的組建,中國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自主組建。中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法官的任免,由中國最高法院對應的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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