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範圍
職能介紹:
(2)拟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事業和産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事業和産業發展。
(3)承擔管理文化藝術事業的責任,指導文藝創作與生産,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精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承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的責任。
(4)拟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推進城鄉文化藝術、廣播影視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組織和引導公共文化産品生産,指導市文化、廣播影視重點設施和圖書館、文化館(站)、群衆藝術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指導、推動社區和農村開展各類群衆性文化活動。
(5)承擔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的責任;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加強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6)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指導、監管廣播電視播出工作,指導廣播電視報社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安全播出,負責對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内容和質量進行監管。
(7)承擔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和着作權管理的責任。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組織查處着作權侵權案件。
(8)承擔對印刷業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出版物内容進行監管。
(9)承擔文物保護的責任。拟訂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市文化遺産的普查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文物發掘和文化遺産保護及研究工作;指導博物館事業發展。按有關規定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監管。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
(10)拟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11)承擔文化綜合執法的責任。
(12)負責推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遺産保護等方面科技信息建設,指導相關科技研究和開發。
(13)負責組織、協調對外文化交流、宣傳與合作工作。
(14)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及群團工作
(15)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類别
行政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