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資格考試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是檢驗應試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行業所必須的資格、是否達到從事某一特定崗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通過,意味着能直接勝任該崗位的大多數工作,并具有該行業特有的基本經驗。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行業準入形式,也是《執業醫師法》和醫師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文名: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外文名: 别名: 考試時間:每年一次,具體時間以安排為準 考試單位:衛生部 考試科目:基礎科目、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 考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考試性質

醫師資格考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行業準入形式,也是《執業醫師法》和醫師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樣本醫師執業證書。

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工作或開業所必需的,由國家認可和授予的個人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資質證明。資格考試是國家行業準入制度成熟完善的标志。實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也是我國社會管理法制化、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執業資格考試是檢驗應試者是否具備從事某一特定行業所必須的資格、是否達到從事某一特定崗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應試者通過考試後,能直接勝任該崗位的大多數工作,并具有該行業特有的基本經驗。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從法律上規定了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

目前我國已經有十幾個行業開始實行執業資格考試,但在法律上明确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獨立組織實施的隻有醫師資格考試,其他行業執業資格考試都是由行業主管部門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實施。這體現了立法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的高度信任和對醫學考試高度專業性的尊重,同時也給醫師資格考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考試分級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傣醫四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别。

考試内容

執業醫師考試測試基礎科目、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執業助理醫師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試全部采用客觀性選擇題,書面考試,主要題型為A、B型題,A型題中包含A1、A2、A3(A4)型題,助理醫師适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64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30題。

2003年起考試有所改革,全部采用客觀性選擇題,書面考試,主要題型為A、B型題,A型題中包含A1、A2、A3(A4)型題,助理醫師适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醫師資格考試的内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報名條件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第一條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号)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号)有關規定。

第二條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别相一緻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并于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别相一緻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報考類别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别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别一緻。

(二)報考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緻的醫學學曆。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曆,并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曆報考公共衛生類别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曆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别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别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别醫師資格。

第六條學曆審核

學曆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一)研究生學曆

1.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曆和專業,于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别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曆報考相應類别醫師資格。

2.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曆,作為報考相應類别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曆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曆,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

相當于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曆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别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

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曆不作為報考各類别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4.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曆,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曆,不作為報考各類别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二)本科學曆

1.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

曆,作為報考臨床類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曆依據。

2.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曆,作為報考口腔類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曆依據。

3.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曆,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曆依據。

4.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曆,作為報考中醫類别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曆依據。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曆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曆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曆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曆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曆

1.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曆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曆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

科學曆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取得資格後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将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

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曆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準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曆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曆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曆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曆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曆

1.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并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

為報考臨床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确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為報考臨床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确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曆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為報考相應類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為報考中醫類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為報考中醫類别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曆作為報考中醫類别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後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衛生職業高中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7.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曆作為報考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

醫師資格類别一緻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曆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

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曆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曆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曆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曆或者脫産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别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确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曆,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曆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曆的中醫類别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曆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曆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台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号)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号)同時廢止。

報考時間

一、報名時間

2013年執業醫師資格報名及考試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7日12時。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

二、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15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報名方式

一、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确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借“個人證件編号”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确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并确認個人報名信息。

技能考試

考試機構或組織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内容設置若幹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标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内容設置若幹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條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布圖等有關内容。

(三)設置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考試實施(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綜合筆試

考試科目考試科目:臨床、口腔、公衛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内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具體如下:

考試對象

考試科目

中醫具有規定學曆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醫師承和确有專長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醫具有規定學曆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醫師承和确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内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内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藥理、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内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着作内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内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

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标準,主觀性和随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标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五種題型。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幹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幹以叙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隻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确答案,其餘4個均為幹擾答案。幹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曆作為題幹、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隻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型題(标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叙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叙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叙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随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中醫類别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客觀選擇題,包括A1型題、A2型題、B1型題。A1型題是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型題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B1型題是标準配伍題。

證書注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内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将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一篇:藥士考試

下一篇:執業醫師技能考試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