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号),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标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标,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适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産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特點
企業發展起來了,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各項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了,不再為“生存”而擔心。但是,場背景變了,“賣方”市場變成了“買方”市場,總量需求不足與結構性供應不足共生,使中小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即由勞動密集型帶來的就業優勢将變為競争劣勢。企業兩級分化,中小企業将首當其沖。穩定的大局下,提高中小企業的有機構成和科技含量,實現“二次創業”突破發展是當前中型企業發展中的重中之重。
問題
一、業務、規模發展了,人員素質及内部管理沒有跟上,造成管理混亂
二、家族式管理與人才戰略的矛盾
三、财務管理、财務人員素質、人力資源管理、激勵機制、營銷拓展都是困擾着中型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的瓶頸問題,可以說,這些問題不解決,中型企業不但不可能完成質的跨越,反而有可能因某一突出問題再“重頭再來”
四、創業時期的中、高層管理者的意識突破是企業發展的桎梏。
具體到财務管理方面
(1)無獨立的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大多數中型企業财務力量很健全——有财務總監、财務經理、主管會計、核算會計、出納會計等很齊全,但很少有企業設立單獨的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
(2)不設财務經理——部分企業因經費或沒有合适的人選的考慮,沒有設财務經理
(3)授權經營但沒有客觀績效考核基礎和依據——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時,投資人往往設定考核指标對其進行授權、考核和激勵,以達到責權利相結合,這是授權經營的核心部分,但往往因為缺乏客觀的考核基礎與考核依據,雙發都不滿意,從而産生内耗,甚至分崩離析。
(4)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管理混亂——企業大了,人多了,就應該通過内控制度規範内部管理,小企業的人管人方式管不過來了,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