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産資料、生活資料;動産、不動産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别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毀壞。這是侵犯财産罪中毀财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别。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複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财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産經營罪的區别在于: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财産,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隻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處罰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财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财物,導緻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産、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産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于八種侵犯财産犯罪數額認定标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财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兩罪的對比和分析
從上面引用的法條來看,故意毀壞财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于這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故意毀壞财物罪和侵犯财産型的尋釁滋事罪之間幾乎沒有不同。最明顯的區别在于,故意毀壞财物罪中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故而,故意毀壞财物的行為如果在數額或情節上達到某種程度,為了貫徹罪責刑向适應的原則,應該将其确定為故意毀壞财物罪。但這并不是說所有數額不是很大的故意毀壞财物行為都應該定為尋釁滋事罪。單純從數額和情節上區分這兩罪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于犯罪的對象和動機。
故意毀壞财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财物所有人的打擊報複、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态度,毀壞财物使所有人的财産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這裡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對财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量之下,我們會發現,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欲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于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洩等心理态度,毀壞财物隻是手段。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裡,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相關事件
著名搖滾歌手窦唯火燒某報社職工車輛一案,已于2008年3月7日終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即窦唯犯故意毀壞公私财物罪,因其情節輕微,且有自首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006年5月10日10時許,窦唯因對某報社的有關報道不滿,前去該報社交涉,并把辦公室内的DVD機、電腦、電視機等物品予以摔毀,經鑒定價值1644元。
當日17時許,窦唯再次來到該報社,并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轎車上潑灑汽油,然後用打火機點燃,損壞價值5379元。一審法院判窦唯犯故意毀壞财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窦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一中院終審認為,價格鑒定結論系有合法資質的價格鑒定人員依法定程序作出,結論客觀真實有效,一審判決适用法律正确,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