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

貼現

一個商業術語
貼現是一個商業術語,指付款人開具并經承兌人承兌的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彙票或銀行承兌彙票背書後轉讓給受讓人(持票人),受讓人(持票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将票據變現,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票面金額扣去自貼現日至彙票到期日的利息,将剩餘金額支付給持票人(收款人)。商業彙票到期,最終持票人憑票向該彙票的承兌人收取款項。遠期彙票經開具後,彙票持有人在彙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後将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
    中文名:貼現 外文名:discount 别名:

貼現分類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别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商業票據的持票人在彙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将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将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産業務,彙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貼現的利率: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上浮,貼現的利率是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現行的貸款利率。

貼現利息的計算:貼現利息是彙票的收款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票款向貼現銀行支付的利息,計算方式是:貼現利息=貼現金額×貼現率×貼現期限

我國的票據市場通過票據的簽發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把企業、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從而有效地傳導貨币政策。

申請條件

(1)在貼現行開立結算賬戶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 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能夠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按規定不能出具增值稅發票的除外)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業務申請條件

1、票據真實,記載符合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2、持票企業與其前手企業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申請貼現商業承兌彙票的,出票企業應滿足我行商票貼現授信條件;

4、持票企業與銀行簽定貼現回購業務(定期或不定期協議書);

5、持票企業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提供資料

持票人辦理彙票貼現業務時,需填寫《商業彙票貼現申請書》,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權代理人章)後提交開戶行,并提供以下資料:

(1)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彙票;

(2)貼現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3) 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交易,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足以證明其具有真實商品交易關系的其他書面材料)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4)貼現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期限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彙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彙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期限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利率

貼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按商業銀行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3個百分點執行。

回購

票據貼現回購業務:是指當賣方企業(持票人)臨時資金短缺時,持未到期票據到銀行辦理貼現業務,票據貼現後至到期日前,當客戶資金充足時可按與銀行約定歸還票面金額,贖回票據。企業貼現回購分為定期回購和不定期回購。

适用對象

生産或經營規模較大,産品或企業經營服務有較大的市場需求,存在季節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業務而産生的不定期票據或資金結算的各類企業。

辦理程序

1、持票企業提供票據原件由銀行代為查詢,确定真實性;

2、持票企業填寫貼現申請書、貼現憑證;

3、持票企業提供與交易相關的合同、交易發票;

4、商業承兌彙票貼現前由銀行對出票企業進行授信審查;

5、銀行審核票據及資料;

6、銀行計收利息,發放貼現款。

7、按協議約定日,企業歸還票據款,銀行向企業歸還票據并退還未使用資金利息。

計算方法

1、不帶息票據的到期值(到期貼現值)=應收票據的面值

2、帶息票據的到期值=應收票據面值+票據利息

票據利息=應收票據面值×票據利率×票據期限

貼現息=應收票據到期值×(貼現天數/360)×貼現率

貼現淨值(貼現所得)=票據到期值-貼現息

例:一張彙票票面價值100萬元,出票日期2月1日,4月1日到期的不帶息票據。要求計算貼息和貼現淨額。持票人于3月2日到銀行進行貼現,貼現率為12%。

該應收票據到期日為4月1日,其貼現天數應為30天(29+1)

貼現息=100×(30/360)×12%=1萬元

貼現淨值=100-1=99萬元

例:2014年3月23日,企業銷售商品收到一張面值為10000元,票面利率為6%,期限為6個月的商業彙票。5月2日,企業将上述票據到銀行貼現,銀行貼現率為8%。則票據貼現淨值計算如下:

票據到期值=10000×(1+6%/2)=10300元

該應收票據到期日為9月23日,其貼現天數應為144天(29+30+31+31+23)

貼現息=應收票據到期值×(貼現天數/360)×貼現率=10300×8%×144/360=329.60元

貼現淨值=10300-329.60=9970.40元

支付方式

按貼現利息支付方式,可以分為:

1、賣方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賣方支付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貼現利息由我行直接從拟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貼現款項中一次性扣收。

2、買方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買方支付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貼現利息由我行向買方收取,并将全額貼現票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

3、協議付息:即貼現利息由買賣雙方協商,分擔支付據貼現利息的票據貼現行為。貼現申請人持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我行申請辦理貼現時,我行收取應由買方支付的貼現利息,再從拟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貼現款項中一次性扣收應由賣方支付的貼現利息後,将貼現票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

詞語解釋

貼現tiēxiàn[discount on a promissory note] 以未到期票據向銀行通融資金,銀行扣取自提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以票面餘額付給持票人

釋義:拿沒有到期的票據到銀行或錢莊兌現或做支付手段,并由銀行或錢莊扣除到期以前的利息,稱貼現。

【出處】:姚公鶴《上海閑話》:“惟間有持票者不及守候支票之屆期。拟先期向該錢店兌取現款者,持票人按照未到期之日數,扣還該店利息若幹日,名曰貼現。”巴金《談<秋>》:“他做的是所謂‘貼現’,這種生意隻要有本錢,賺錢也很容易。”

【示例】:《文彙報》1990.12.26:“這家公司區别于外資銀行之處,在于側重項目融資,搞大宗批發業務,如外彙貸款、外币票據貼現……外币大額存款等。”

發放貸款

貼現和發放貸款,都是銀行的資産業務,都是為客戶融通資金,但二者之間卻有許多差别。

資金流動性

由于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隻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時間

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

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金的融通,并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資金使用範圍

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債務債權

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資金

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在貨币市場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于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年貼現率×貼現後到期天數÷365天)。

銀行表述

對于貼現的概念,國内各商業銀行的表述比較接近。中國建設銀行在其《商業彙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内部管理規程》中規定,商業彙票貼現是指商業彙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業彙票轉讓于銀行,銀行将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将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為。中國工商銀行在其《貼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貼現是票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而将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中國銀行的網站上将貼現表述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彙票或商業承兌彙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将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中國民生銀行的網站上顯示,“商業彙票貼現是指商業彙票的持票人在彙票到期日之前,為取得一定的資金,貼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網站上列明的貼現的定義為“持票人在商業彙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将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交通銀行的網站上表述為,“商業彙票貼現是指商業彙票(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商業承兌彙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彙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而将票據轉讓給交通銀行的票據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頒布、1996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貸款通則》第9條将“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貼現”并列,同時明确“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頒布的《商業彙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貼現系指商業彙票的持票人在彙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将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綜上可知,各商業銀行對貼現的定義主要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暫行辦法》而定的。《貸款通則》對貼現的定義主要表述為兩層意思:1、貼現是貸款人買入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行為,是一種買賣關系;2、貼現是一種貸款。《暫行辦法》所定義的貼現的核心意思是将貼現界定為原持票人轉移票據權利的行為。

性質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并未對貼現作出明确規定,這使得貼現的法律性質存在争議。

貼現

貼現

(一)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貼現從形式上看,确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貼現人審查合格後扣除相應的利息及費用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貼現款,買入票據,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但是,貼現涉及的标的物為票據,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因此,貼現并非簡單的票據買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原則上應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關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贈與、繼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轉讓票據,目的是為了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技術等,接受票據的一方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價款,不允許在沒有具體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情形下直接向對方賣出票據,或支付一定的價款而買入票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可以用票據作為基礎交易關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對票據本身進行買賣。貼現則正是對票據本身的買賣關系,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特定範圍内、特定主體間可以從事貼現這樣一種特殊的買賣關系。在中國,這個特定主體僅僅包括經過批準、有權開展貼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買入票據進行貼現的。

(二)依照上述《貸款通則》中的定義,貼現是屬于貸款的一個種類。筆者認為,将貼現界定為貸款的一種形式是不妥當的。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為借款合同而非貸款合同,相對于貸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個更規範的用語。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貼現中,貼現申請人在取得貼現人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的票據款項後,就不再負有“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票據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可以将票據進行轉貼現或再貼現或在票據到期後請求承兌銀行付款而不是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如果遭到拒絕付款的情形,貼現人可以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但該追索行為是基于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非依據貼現合同。因此貼現行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為的本質特征,貼現申請人與貼現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其中第(二)項為“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第(四)項為“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很明顯,該法是将貸款與貼現區分開來的。如果貼現屬于貸款的一個種類,則該法在第(二)項規定貸款後,在第(四)項又規定貼現,就屬于重複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貼現業務是銀行經營業務中與貸款業務相并列的一項業務,貼現與貸款是不同的,《貸款通則》将貼現界定為一種貸款形式是不妥當的。

(三)《暫行辦法》回避了貼現是一種貸款的提法,将貼現模糊表述為“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同時明确規定貼現為一種“票據權利轉讓”行為,相比較于《貸款通則》的規定,更趨合理。事實上,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将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後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并未對貼現作出明确規定,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93條的規定,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必須做成轉讓背書。也就是說,《支付結算辦法》将貼現理解為票據背書轉讓行為的一種。實務中各銀行在從事貼現業務時,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請貼現轉讓票據時,在彙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同時注明貼現人的名稱。就票據關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貼現票據,其效力與其他場合下的背書轉讓效力相同,背書行為的有效與無效、貼現銀行取得票據權利的效力,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與抗辯,都适用于票據法有關轉讓票據權利的規定。

但是,貼現中的背書轉讓又與一般的票據權利的轉讓不同,貼現轉移的是票據權利,取得的對價是一定的價款,貼現人并不是以直接獲得票據金額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項為對價,取得票據權利,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貼現日至到期日這一期間内的利息和相關手續費。貼現後,貼現人除了可以轉貼現、再貼現以外,一般是等票據到期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貼現包括兩個基本環節,轉讓票據和支付款項。轉讓票據是通過背書行為實現的,也就是貼現申請人履行義務是以背書轉讓這一票據行為作為基本内容。而貼現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貼現款項。因此,不能将貼現與背書兩個概念等同起來,《暫行辦法》将貼現稱為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行為也是不全面的。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為,它有别于票據的買賣,也有别于票據的背書轉讓,更不是一種貸款行為。正是由于貼現的特殊性,銀行在貼現實務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問題。

貼現問題

在貼現實務中,存在着部分貼現的情形。出現部分貼現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兌彙票的全部資金,為減少利息支出而申請部分貼現;二是銀行作為貼現人審查承兌彙票,從資金安全性考慮,同意給予部分資金融通。中國《票據法》不允許部分轉讓票據權利,即彙票金額一部分轉讓的背書無效。這就為在法律上如何确認和處理部分貼現的情形帶來了許多問題。筆者認為,部分貼現中貼現人向貼現申請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額的款項是法律允許的,貼現申請人依背書轉讓票據後,貼現人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成為唯一的票據權利人,此時雖然貼現人支付的貼現金額與票據金額全部貼現時不相符,對價不相稱,基于雙方的約定,貼現人在票據到期前沒有義務支付未貼現部分的貼現金額,但這并不影響貼現申請人在票據到期時有權要求貼現人返還剩餘部分的票據金額,以使對價最終相稱。因此,雙方約定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貼現人予以部分貼現的法律後果是:

(1)票據到期時,貼現人有權行使票據權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利息後,返還給貼現申請人。

(2)當票據到期,貼現人請求承兌人付款被拒絕時,貼現人可向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内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當法院最終确認貼現人享有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貼現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獲得的票據金額及相關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和貼現利息後,應返還給貼現申請人。

(3)當票據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認貼現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時,若貼現申請人為合法權利人,隻是因為貼現人不具備貼現資格,而不享有票據權利,貼現人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償還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利息,同時貼現人應當将票據返還給貼現申請人。若貼現人具備貼現主體資格,但貼現申請人不是合法權利人,貼現人基于重大過失不能取得票據權利,貼現人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償還已支付的貼現金額及相應的利息,與此同時,貼現人有義務将所持票據返還給原合法持票人。

票據業務

銀行自承自貼票據業務是指銀行為自己承兌的商業彙票辦理貼現業務,常見的情形是銀行一家分支機構承兌商業彙票後,持票人又持該彙票在該分支辦理貼現業務,或者是銀行的一家分支機構承兌了商業彙票後,持票人持該彙票到該銀行系統内的另一家分支機構辦理貼現。銀行自承自貼的現象并不少見,主要原因在于辦理自承自貼票據有一定的吸引力:對銀行而言,為自己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可以更便捷地落實并确保該票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簡化查詢和驗票手續,還可以避免和減少接受僞造、變造票據的風險,也容易吸引和維護客戶;對客戶而言,在同一家銀行申請承兌和貼現,可以大大簡化手續,特别是當持票人已是承兌銀行信用客戶的情況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複的信用審查手續。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兌銀行處開立銀行賬戶,則可以避免重複開戶的手續。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第92條規定,商業彙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因此,通常持票人隻能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銀行通常也是将貼現款劃入持票人開在本銀行的賬戶中。

自承自貼票據業務在實務中引起争議較多的核心問題是:銀行為自己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後,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據權利人與票據債務人合為一人,此時票據權利與票據債務是否因混同而消滅,是否意味着承兌人提前付款?依據民法理論,債的關系必須有兩個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任何人不得對自己享有債權,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時,若再認為其既為債權人又為債務人,則有悖于債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債權讓與中,若發生債權債務歸于一人的情況,則債的關系将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法》第91條亦規定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對于一般民事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并無異議。但是,對于票據債務人與債權人為同一人時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是否混同則存在争議。筆者傾向于認為,票據轉讓與一般債的轉讓存在明顯的不同。依《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轉讓中,對受讓人無限制,票據再轉讓到以前的債務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手中也可以,當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同集一身時,票據債權債務并不因混同而消滅,持票人仍可以轉讓票據,仍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為,其有别于一般的債的轉讓,也有别于票據的背書轉讓,因此對于貼現的性質,對于特殊的貼現如部分貼現、自承自貼等,應更多地從票據的特殊性來考慮,從維護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貼現中的相關問題。

預防風險

銀行承兌彙票貼現業務以其流動性強、周轉靈活、收益穩定等特點而成為各金融機構看好的“黃金業務”。然而,貼現作為一項信貸業務,也必然存在一定風險。因此,農信社在拓展、營銷貼現業務的同時,須注意對貼現風險的防控,以确保這項業務穩健發展。貼現風險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點,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應嚴密手續、規範操作,這是防範貼現風險的前提。具體來說應堅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堅持貼現條件。業務人員在受理貼現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查貼現條件,符合規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點疏忽。其次,要規範操作行為。業務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流程依次進入各個環節,切忌疏漏。同時,要層層把關,細緻地審核票據要素和票據防僞标記,弄清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對已被承兌地挂失并經公示催告的票據進行貼現,防止假票、有瑕疵貼現。此外,還要認真審查增值稅發票、合同與貼現票據的相關性和真實性,确保貼現申請人與前手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或勞務關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強化内部管理,使貼現業務流程和操作達到規範化要求并落實到位,這是防範貼現風險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設。根據貼現業務風險狀況、階段性特征及上級部門有關貼現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貼現管理辦法,确定貼現的手續、條件、業務程序和操作要點,同時明确崗位職責,加強業務部門對業務程序的約束和控制,從制度上保障貼現業務的規範、安全、有效運作。其次是落實崗位職責。基層社要對票據初審、票據查詢、貼現核算、票據保管、貼現資金流向等事項負責;縣級聯社的審查審批手續,由會計、信貸、内審部門共同承擔,各相關部門确定專人,分别對票據真實性、貿易背景真實性、貼現利率執行情況等環節負責。此外,還要規範管理。一是規範基礎管理。認真做好貼現業務相關資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貼現業務台賬,保證貼現資金按期收回。二是規範責任管理。貼現業務從受理、審批到賬核算的各個環節,必須實行嚴格的責任管理,凡職責不到位,形成貼現風險隐患的,要追究當事人應負的責任。三是規範跟蹤管理。開展企業貼現資金流向的後續管理,監測企業合法合規使用貼現資金。

貼現政策

我國的票據市場通過票據的簽發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把企業、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有機地聯系在一起, 從而有效地傳導貨币政策。對于需要融資的企業而言,雖然直接面對的是貼現業務,但作為再貼現這項貨币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轉貼現及再貼現必然影響到貼現業務的發展。例如,再貼現政策的核心是調整再貼現率。中央銀行一旦調整再貼現率,實際上是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公衆公布其貨币政策的取向,從而改變商業銀行的信用量,使貨币供應量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市場利率的升降。中央銀行通過開辦再貼現業務,提供最終信用,使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再貼現随時取得資金而提高辦理票據貼現的積極性。從2005年3月17日起,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由現行年利率1.62%下調到0.99%,法定存款準備金利率維持1.89%不變。這也就意味着隻要貼現率高于0.99%,則商業銀行甯願做票據貼現也不願多交存超額存款準備金。這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票據貼現市場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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