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認定

軟件企業認定

推動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發布的政策
為推動我國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産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争力,帶動傳統産業改造和産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18号文件――《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幹政策》。關于辦理軟件企業認定可以咨詢公司寶進行辦理,公司寶是一家專為中小微企業做上午服務的一站式020平台,行業領先。
    中文名:軟件企業認定 外文名: 别名: 屬性:企業認定 對象:軟件 作用:推動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

政策目标

1、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進一步促進我國信息産業快速發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國軟件産業研究開發和生産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并使我國集成電路産業成為世界主要開發和生産基地之一。

2、鼓勵國内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内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産軟件産品能夠滿足國内市場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國産集成電路産品能夠滿足國内市場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一步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開發和生産技術上的差距。

認定标準

申請條件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内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内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軟件企業的軟件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産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産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其中軟件産品擁有省級軟件産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産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産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産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件開發相适應的生産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申報流程

企業申報軟件企業認定需要經過以下步驟和流程:

1、注冊

企業需要在網上進行填報相關的資料,這樣就需要在軟件行業協會的網站上進行申報軟件企業認定的用戶名的注冊,需要填寫公司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電話、聯系人等信息。

2、注冊審核

用戶在提交完注冊信息之後,大概在1-2天的時間裡,軟件行業協會将會對注冊信息進行審核,一般不會存在審核不通過的情形。

3、用戶填報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上傳模闆表格等

申報企業在注冊通過審核後,即可在網上進行填報,需要注意核對公司名稱、注冊号、軟件收入額、納稅額等信息,如果核對信息無誤後,即可點擊上報按鈕進行上報,然後需要将軟件收入清單和大專人員名單等進行上傳,如果提示上傳成功之後,即表明您的申請已經提交給軟件行業協會了。

4、等待審核

軟件行業協會對申報企業的申請一般将在2-3天的時間内予以審核,如果填報數據無誤,則審核通過,如果數據出現問題,則會出現審核不通過,要求申報企業對其進行修改。

5、審核通過,預約交材料

軟件行業協會對軟件企業認定的受理材料,采取網上預約的方式,未進行預約的企業的材料,審查人員是不予受理的。

6、初審通過,等待發證

如在預約的時間遞交材料後,審查人員審核予以通過的,則發放受理通知單,在通知單上注明的時間在網上予以查看,如上報通過,則可以領取軟件企業證書。

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5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幹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稅112号)以及其它相關文件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445号)文件第四條規定:經批準從事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

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标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号)文件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産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内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B、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内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産品生産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内注冊并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内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布局内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694号)的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着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京财稅448号文件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号)、《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号)以及《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軟件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内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産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并符合财稅〔2012〕27号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國軟件産業管理職責,指導軟件産業發展,組織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二)對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和年審名單進行公示和備案;

(三)受理和處理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複審申請;

(四)受理和處理對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相關投訴和舉報;

(五)指導和管理“中國雙軟認定網”,提供公共服務。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細則和管理制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将認定名單和年審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内對軟件企業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請;

(五)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

第六條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并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将有關情況彙總後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軟件企業認定須符合财稅〔2012〕27号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八條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件産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産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着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産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企業擁有的《軟件産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曆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财務報表(含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内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别按照财稅〔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

(七)企業生産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軟硬件設施清單等;

(八)保證産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以及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等;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産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産權情況、知識産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産業、财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并将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省級主管部門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公布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并将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等有關規定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軟件企業年審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省級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将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确定、公布年審結果,并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稅務部門。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按照财稅〔2012〕27号文件規定享受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内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稅〔2012〕27号文件規定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省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後45個工作日内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複審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45個工作日内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軟件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事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軟件企業認定資格。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将軟件企業變更報備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稅務部門。

認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級主管部門應将本行政區域内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稅務部門。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稅務部門可将上述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分别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章行業規範

第十六條軟件企業、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應當加強信用評價等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動軟件行業自律,自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軟件産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産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标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軟 件企業應當增強創新發展能力,優化人才結構,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

(一)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深化産學研用結合;

(二)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軟件産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加強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三)加強軟件開發環境和信息技術服務支撐環境建設,改進軟件開發過程,開發軟件測試和評價技術,提升軟件産品測試、驗證水平,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四)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品牌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建立國際化營銷網絡和研發中心,提高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出口能力和國際市場占有率。

第十九條軟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的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報送相關經濟運行數據和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可給予通報、限期改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方相應機構,可責令省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參與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認定工作保密規定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财政和稅務部門。

(一)在申請認定或年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知識産權、市場競争、企業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軟件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軟件企業,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并按相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标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産〔2000〕968号)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後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财稅〔2012〕27号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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