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派留學也稱官派留學,指政府資助的留學。最早的官派留學可能是東漢時期漢明帝派蔡愔、秦景、王遵等十八人于永平七年(64年)赴天竺取佛法,但隻到了西域的大月氏(古代阿富汗)遇到了來自天竺的僧人攝摩騰和竺法蘭便折回,繼而在白馬寺開始翻譯經文。從嚴格意義上講,由于蔡愔等人未到天竺學習,所以不能做為正式的官派留學生。
公派留學:有日本的遣唐使等。清末大批公派留學生被派往歐洲、美國、日本留學。
公派類别
1、高級研究學者:留學期限為3-6個月;
2、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3、博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留學期限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為準;
4、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5、碩士研究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留學期限為12-24個月, 具體根據所申請獎學金項目的相關規定執行;
申報條件
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含應屆碩士畢業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
碩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具有學士學位或優秀本科畢業生,身體健康,表現良好。
訪問學者
(含博士後研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高級研究學者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除應符合訪問學者的申請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幹;
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确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幹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③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
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國有大中型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相當于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個人條件
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在校優秀學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達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規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詳見《201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一覽表及項目指南》);
5、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
選拔錄取
選拔辦法
資助内容
一般為往返國際旅費和在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包括住宿費、夥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安置費、交際費等,具體資助标準按教育部、财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資助項目、标準在錄取時确定。2012年起,資助與獎勵機制上,将在自費留學集中的29個國家提高研究生獎學金項目獎勵金額,最高1萬美元。
錄取
博士/碩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錄取結果在每年5月份公布,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含博士後研究)錄取結果在每年7月份公布,錄取通知将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派出及管理
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派出後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
留學期間,留學人員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派出單位應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留學人員在外管理及回國服務工作。
選派範圍
選派專業領域:重點公派為能源、資源、環境、農業制造、信息等關鍵領域及生命空間、海洋、納米新材料等戰略領域和人文應用社會科學等。
2012年起,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将從以前隻面向60所項目院校,改為面向全國各高校和各行業選拔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其中包括試點吸納在外優秀自費留學生參與競争選拔。
對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等項目重點推行以科研項目和研究課題為依托的新的選拔辦法,西部項目将結合《教育規劃綱要》中确定的“東部高校對口支援西部高校計劃”,充分利用東部高校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擴大以團隊形式派出;項目上,将設立并試點實施“優秀本科生出國交流項目”。選拔本科二年級以上優秀學生赴國外進行3到12個月的課程學習、開展畢業設計和實習。
經費資助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省級财政每人每年資助12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或個人承擔;訪問學者計劃中的高級醫療衛生人才訪學計劃,省級财政每人每年資助10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于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高級科研人才訪學計劃和高級技能名師訪學計劃,省級财政每人每年資助12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于3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中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和高級财經人才培養計劃(不含财經管理部門人員),省級财政每人每年資助10萬元,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每人每年資助不少于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個人承擔;政府高級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包含高級财經人才培養計劃中的财經管理部門人員),省級财政每人每年資助15萬元,不足部分由留學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承擔,具體分擔辦法由所在單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