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n
一.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注明作廢,開票軟件注明作廢
n(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n(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n(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n
二.不符合作廢條件
n1.購貨方已認證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n(1)認證通過:n①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返回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購貨方留方,一聯由購貨方給銷貨方,一聯稅務留存)n②将通知單交給銷貨方,根據銷貨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單作進項稅額轉出。n(2)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n①《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其他同上。n②将通知單交給銷貨方,進項稅不得抵扣,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n2.購買方未認證且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n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n3.購貨方未認證,由銷售方填寫申請單n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确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特殊情況
(一)發票因購貨單位信息輸錯的(包括稅号、名稱、地址等)除要提供證明原件之外,還需提供購貨單位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n(二)銷貨方将購貨方名稱開錯,如應開給A公司卻開給了B公司的,需發票上開具公司名稱的企業出具一份證明,說明發票代碼和号碼、陳述公司未與銷貨方發生此筆業務,并承諾此發票為認證抵扣;實際應接收發票的購貨方出具一份證明,說明公司向銷貨方購買貨物,未收到發票。n(三)購買方公司名稱變更的需要提供對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書複印件并加蓋對方公司公章。n(四)發票單價、數量、品名等開具錯誤的,除需提供證明之外還需提供原訂單複印件并加蓋公章。n(五)發票重複開具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以前開具的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