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避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采用非違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稅法條文但實質上違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納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稅有着本質區别。國家隻能采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斷地完善稅法,填補空白,堵塞漏洞)。
(二)節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目的的行為。
(三)轉嫁籌劃
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調整将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四)實現涉稅零風險
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确,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态。這種狀态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态的實現,更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基本途徑
(一)選擇低稅負方案
即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選擇低的稅收成本;
(二)滞延納稅時間
納稅期的滞延,相當于企業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筆與滞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
作用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經濟行為有效率的選擇,增強企業競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業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有利于企業正确進行投資、生産經營決策,獲得最大化的稅收利益。
4、有利于企業減少或避免稅務處罰。
(二)有利于實現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充分發揮稅收杠杆作用,增加國家收入。
1、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落實。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國家外彙收入。
4、有利于稅收代理業的發展。
原則
(一)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事前籌劃的原則。
(三)效率原則。
方向
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将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産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内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等。企業應該加強這方面優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經過收入調整使企業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稅,壯大企業實力。
同時,全國各地經濟開發區如雨後春筍,他們開出的招商引資條件十分誘人,大多均以減免若幹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各種費用等等條件吸引資金、技術和人才。如果企業是高新技術産業或受鼓勵産業,如此優惠的條件當然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優先考慮因素之一。
當然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針對實體落地類企業出台,而對于商貿流通業和服務業很難享受到這些政策,但商貿流通企業經營地不受注冊地影響,可以靈活的實現業務轉移,從而實現稅源轉移,這種轉移甚至可以是跨省跨地區的,進而享受異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這一商貿流通業特有的優勢,企業可以選擇一個政策開放、稅收政策好的開發區注冊。出台這一類政策的開發區,大多有地處偏遠、行政級别低、傳統的實體落地類企業引進受地域影響大、交通不便利、礦産資源匮乏、實體産業結構不完整等特點。
但是單單有優惠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公司注冊在異地,派駐人員花費,後期處理财稅事宜繁瑣,對工商、國地稅、财政等職能部門公關工作壓力,以及優惠政策是否能夠如實兌現,這都是每一個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下面就以延壽縣為例,詳細介紹下延壽縣針對商貿流通企業出台的政策。
延壽縣隸屬于哈爾濱市,位于黑龍江省中部,面向長壽山,寓“延年益壽”之意得名。延壽縣屬國家級貧困縣,為進一步擴展經濟發展模式,全面發展商貿流通業和現代服務業招商,出台如下政策:
對進駐的商貿流通企業和現代服務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實繳金額的25%給予返還;營業稅按實繳金額的40%給予返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按實繳金額的45%給予返還。
為了更好的服務入駐企業,延壽縣成立了“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以下稱運營中心),負責商貿流通企業的招商、入駐企業手續的領辦、企業入駐後财稅事宜、各職能部門公關協調工作。
延壽縣對入駐的商貿流通企業,不要求實地辦公經營,為企業提供統一注冊地;為落戶企業提供後期财稅配套服務,配備專職會計配合企業抄報稅、發票領購、開具、賬務處理等一般财稅事宜;對入駐企業實行保護政策,對涉及工商、國地稅、财政等部門發生的一般事宜,由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出面協調解決;除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地方财政按月兌現,承諾在企業完稅後7個工作日内返還稅金;新注冊企業開辦所需手續,按照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領辦制等規章制度,由延壽總部經濟運營中心協助企業辦理。運營中心的成立,為入駐企業提供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務。
延壽縣的招商模式是近幾年各地比較流行的“總部經濟招商”,總部經濟招商主要以引進商貿流通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通過延壽縣無論是政策力度還是服務質量,都站在全國各地區招商服務的前列。
定價轉移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産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産品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定價方法産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轉移定價的避稅原則,一般适用于稅率有差異的相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使稅率高的企業部分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企業,最終減少兩家企業的納稅總額。
分攤費用
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費用分攤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從賬目找到平衡,使費用攤入成本時盡可能地最大攤入,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常用的費用分攤原則一般包括實際費用分攤、平均攤銷和不規則攤銷等。隻要仔細分析一下折舊計算法,可總結出普遍的規律:無論采用哪一種分攤,隻要讓費用盡早地攤入成本,使早期攤入成本的費用越大,那麼就越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避稅的目的。至于哪一種分攤方法最能夠幫助企業實現最大限度地避稅目的,需要根據預期費用發生的時間及數額進行計算、分析和比較并最後确定。
通過名義籌資避稅
這一原則就是利用一定的籌資技術,使得企業達到最高的利潤水平和最輕低的稅負水平。一般說來,企業生産經營所需資金主要有三個渠道:
1.積累:
2.借貸(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
3.發行股票。積累的獎金是企業稅後分配的利潤,而股票發行應該支付的股利也是作為稅後利潤分配的一種方式,二者都不能抵減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稅,因而達不到避稅的目的。
資産租賃
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内,将資産租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從承租人來說,租賃可以避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負擔和免遭設備陳舊過時的風險,由于租金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可沖減利潤而達到避稅。
稅收籌劃的若幹問題
國際避稅的若幹問題
一,“國際避稅”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别,采取各種合法手段,跨越國境或稅境以謀求最大限度的減輕其國際稅收負擔的行為。具體分析可從一下幾個方面理解國際避稅的含義。
第一,國際避稅的主體是跨國義務納稅人。即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跨國納稅人為了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事先往往經過周密的安排和決策,對稅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了解,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達到盡可能少納稅的目的。
第二,國際避稅以不違反各國稅法為前提。跨國納稅人雖然減輕或解除了稅收負擔,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但這種行為又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前提下進行。
第三,國際避稅的行為是跨越國境和稅境的。這種行為主要是由于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别,跨國納稅人利用這種差别規避稅收的行為。
第四,國際避稅的目的是為了稅收負擔的最小化。從跨國納稅人角度看,避稅主要是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跨國納稅人的利潤額與納稅額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這樣納稅人就必然設法使納稅數額最少而使其利潤額最大。
從以上幾方面的法律定義及實踐經驗可以看出國際避稅行為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國際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納稅人采用的避稅手段是稅收法規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種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觸犯國家的有關稅收法規。
(2)國家政府對于納稅人的避稅行為隻能采取修改與完善有關的稅收法規,堵塞可能為納稅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對待逃稅、偷稅或抗稅那樣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稅的非違法性。
(3)國際避稅是納稅人主觀故意采取的行為。納稅人就是為了避免或者減少稅收負擔,鑽有關稅收法規的空子,預先精心安排稅收籌劃,這點與偷、逃稅行為有明顯的區别。
(4)國際避稅行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國稅法規定的差異,稅率及征收依據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國稅法及有關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規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說當稅法規定漏洞過多或不夠嚴密時,納稅人主觀避稅願望可能通過對這些稅法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
(5)國際避稅行為成功的主觀前提是:跨國納稅人對各國政府征收稅款的具體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掌握合法與非法的臨界線。
以上這幾點是國際避稅行為的一般法律特征,是在實踐中區别國際避稅與有關稅收行為的主要依據。
二.國際避稅的本質及其與國際逃稅的法律區别
國際避稅的主體是應納稅義務人,它所規避的不僅是應納稅額的多少,從更深的層次上講是納稅義務的大小。應納稅義務人如果具有稅法規定的應稅事實則應據此事實依法納稅,亦即有了實際的納稅義務。當然各個應納稅人由于應稅事實不同因而他們的實際納稅義務也是不同的。
而國際避稅的本質就在于:當稅收法律存在着一種可能,即應納稅義務人能夠對其納稅地位做出選擇時,應納稅義務人在他成為納稅人時就選擇稅收負擔的最小化。這也就是說,國際避稅行為實質上就是納稅人在履行強制性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及各國稅法的差距和漏洞保護既得利益的手段。
國際避稅、逃稅是性質不同的概念。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别和漏洞,通過人或資财的國際流動或不流動,減輕或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和漏洞,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種種隐蔽的欺詐的手段,偷漏國家稅收的行為。
雖然避稅與逃稅的客觀效果都是損害國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稅負,但兩者又有着明顯的區别:
(1)減輕納稅義務行為所依托的條件不同。避稅主要是以各國稅法的差别和漏洞為依托;逃稅主要是以各國稅務合作的困難和漏洞為依托。
(2)運用的手段不同。避稅一般是運用如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通過人或資财移動等等較公開的手段進行;而逃稅一般是通過欺騙、迷惑、不陳述、隐匿等等較隐蔽且欺詐的手段進行。
(3)法律的判定與處理不同。對避稅行為,各國基于本國财政經濟政策及法律标準,合法與違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處理上,對避稅一般是補稅而不加以懲罰;而對逃稅各國都判定為違法行為,除補稅外還要依法加以處罰。由此可見,避稅與逃稅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
三.國際避稅産生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後果
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客觀條件的,國際避稅行為的産生也同樣是内部和外部兩種原因作用的結果。
内在原因:主要是跨國納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強烈欲望。衆所周知,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其國家權力,運用法律手段,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貨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它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征。所謂無償性就是指國家征稅的時候,既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也不向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某種特許權利;并且,稅款一經征收,即轉歸國家所有和支配,而不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正為列甯說的:“所謂賦稅,就是國家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東西。
”因此,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納稅使他“損失”了一部分收入,而并沒有得到相應直接的“回報”,所以許多納稅者都有減輕自己納稅義務的願望。為了實現這一願望,跨國納稅人就有兩種不同的選擇:逃稅或者避稅。在這兩種方式中,無疑“國際避稅”不失為一種最為可靠和保險的辦法。因為逃稅是違法的,要受到稅法的制裁。而避稅相對風險就小的多,由于其非違法性,不會受到法律的嚴格制裁。
外在原因:第一,各國的稅收制度的差異,如稅收管轄權的不同運用,各國征稅的客觀依據不一及稅率水平,稅率形式的不同。第二,随着全球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交往活動日益增加,各國的稅收立法并不能跟上這種經濟發展的步伐,難免出現一些能為跨國納稅人利用的漏洞空隙。第三,各國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辦法的差異,不同的方法會使納稅人稅負失衡,象國際上常用的免稅法,抵免法以及饒讓抵免法等。第四,各國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稅因素的差異。由于各國稅務當局及其官員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會導緻納稅人的稅負不同,産生國際避稅。
無論國際避稅的原因怎樣,但其産生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第一,國際避稅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減少了政府的稅收收入。不管是避稅還是逃稅都會使納稅人的稅負減輕,并同時也會使國家的稅收收入相應減少。
第二,導緻國際資本不正常流動。為逃避稅收,跨國納稅人經常采取各種手段轉移利潤,從而導緻國際資本流動秩序的混亂,并進而影響到一些國家外彙收支平衡,妨害正常的國際經濟合作與交往。
第三,避稅形成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的不公平。避稅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争,久而久之會嚴重地擾亂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不利于國家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第四,外資企業避稅行為對我國的投資環境産生不良影響。由于某些外商為了逃避稅收将企業利潤轉移到境外,造成了外商來我國投資長期陷于虧損狀況的假象。這種由于外商的避稅行為産生的我國投資環境差、投資回報率低的負效應,不僅會影響不明真相的外商來華投資的積極性,而且還會在政治上造成不良的影響。
四.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一)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是指多國企業的聯屬企業對相互之間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産的價格和提供貨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聯屬企業之間關系不同于一般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其價格不是在公平市場競争中形成,其制定出來的價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聯屬企業之間的這類銷售稱為轉讓,這樣制定出來的價格稱轉讓價格。其主要做法是:高稅率國企業向低稅率國聯屬企業轉讓制定低價,低稅率國企業向高稅率國聯屬企業轉讓制定高價,這樣,利潤從高稅率國轉移到低稅率國。
(二)資本弱化。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勞務方式進行投資或者融資。由于各國對股息和利息的稅收對策不同,當跨國公司選擇跨國投資時,需确定新建企業的資本結構,此時,它們會在貸款或發行股票之間進行選擇,以達到稅收負擔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本國技術水平,在本國或确定範圍内,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财産可以不必納稅或隻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四)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着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做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适用的優惠條款。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的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設置踏腳石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五)利用電子商務避稅。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局部網、企業内部網進行商品和勞務的交易。目前全球大多數的企業都先後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根據《2004年中國B2B電子商務研究報告》數據顯示,到2004年底全球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已經達到了2.7萬億美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隐蔽性、交易電子貨币化、交易場所虛拟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無形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征,而這些特征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确區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當局提出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五.反避稅的法律措施
(一)防止轉讓定價避稅的法律措施。根據正常交易原則,各國制定的管制轉讓定價稅制針對關聯企業内部進行的貸款、勞務、租賃、技術轉讓和貨物銷售等各種交易往來,規定了一系列确定評判其公平市場交易價格的标準和方法。
主要有:(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也稱為不被控制的價格法,即比照沒有任何人為控制因素的賣給無關聯買主的價格來确定;(2)再售價格法。如無自比照價格,就以關聯企業交易的買方将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關系的第三方時的銷售價格扣除合理的購銷差價來确定;(3)成本加利潤法。對于無可比照的價格,而且購進貨物通過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銷售價格法的情況,則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規的會計核算辦法組成價格的辦法。(4)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種方法均不能使用時,稅務機關有權決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針對資本弱化避稅的法律措施。(1)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貸款或募股資金的特征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條件相同,如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關法現對利息征稅;(2)固定比率方法。規定法定的債務/資本比率,凡超過法定比率的貸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可疑貸款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視同股息進行征稅。
(三)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鑒于跨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從事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在當地設立基地公司,虛構避稅港營業以轉移和累積利潤,各國對這類避稅行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通過法律制裁阻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第二類管制措施是通過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來制止基地公司的設立。第三類管制措施則是取消境内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以打擊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的積極性。
(四)防止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納稅的法律措施。在管制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方面,目前大多數國家主要是通過在對外簽訂稅收協定中設置有關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的方式來阻止第三國居民設立的導管公司享受優惠待遇,或者是運用國内稅法上禁止濫用稅法、實質優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稅法律原則,在具體案件中否定各種中介性質的導管公司适用稅收協定的資格。
(五)針對利用電子商務避稅的法律措施。電子商務避稅是一種新興的國際避稅方式,究其本質,它主要還是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港、資本弱化等形式。但由于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①消費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往所;③稅務當局讀不到信息無法判斷電子貿易情況;④電子商務交易本身也容易隐藏。所以對反避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電子商務在國際上的廣泛運用,我國政府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同時,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可能存在的種種避稅手法,制定符合國際規範的反避稅條款,以适應我國全方位反避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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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企業籌資過程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具有合法、合理、籌劃、專業等特點。稅收籌劃與偷漏稅和避稅不同,而是一種解決目前企業全局稅收的最優化的方案;稅收籌劃是合法的納稅行為,是被國家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所鼓勵的;企業稅收籌的标準和方案應該以企業價值為核心而展開,服務于企業财務管理的最終目标。在企業的籌資行為中,不同的籌資行為和方案會對企業産生不同的影響,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收征繳的效果。企業籌資決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籌資體系來滿足目前企業的資金需求,達到資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業權益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我們在對企業留存收益的籌資進行籌劃。在目前我國稅法的規定之中,除去機會成本的因素以外,企業留存收益的資金成本還是很低。但是在稅負角度上來講,企業留存收益是企業稅後的利潤的一部分,所以企業留存收益的稅收标準一般較高。面對這樣的問題,企業在留存收益過大的時候,資金成本将會很大,企業的節稅的手段和效果還不是那麼科學和完整。
企業留存收益屬企業股東所有,我國稅收法律規定,企業稅收後利潤要提取相應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其餘利潤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才能确定分配标準,其中股東分紅和股利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要從股東的角度出發,同時顧全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擴大生産規模需要資金的時刻要經由股東大會的決定提取相應的盈餘公積金,這樣就滿足了企業資本的需要。如企業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資本市場後,等于把股東的資本進行再次的投資,這樣既滿足了企業權益籌資的需要,又提高了股東的收益率,這麼做的結果是一舉兩得。
其次,我們對企業的股票的籌資進行籌劃。按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股息的稅務征收工作是針對稅後利潤的。那麼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月無息就下能享受相應的股息所得稅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業的稅負壓力,企業權益資本籌資的稅收籌劃空間就變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據稅法規定,外商企業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歧繳納出資,所以企業就可以利用這樣一個時間段來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工作。具體操作程序是:企業分段注人注冊資本,在到位前股東按比例分享利潤。
但資金不到位的話企業負債就會加大,企業相應的利潤就會變小,同時企業的負債的利息計算到企業費用之中,扣除了相應的賦稅。所以在股票籌資的過程中,我們要加強适度負債規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業負債籌資的稅收籌劃
首先,企業間拆借籌資的稅收籌劃。企業為了籌資便利的需要在關聯為企業中産生借貸,在企業主要管理層要建立相應的财務樞紐來控制和操作企業關聯方拆借業務。如此操作的好處是對企業内部的資行優化整合,對債務和資本進行合理分配。對外部企業的整體籌資有信用和風險的保障,對内的話可以調節企業的資金和債務。
這樣一來财務服務功能的強化可以節省相應的費用,同時則務樞紐給企業帶來的稅務效益和資金管理也不容小觑。具體操作是:在企業内部拆借過程之中,差别稅率的體現極為明顯,這樣企業可以轉移稅負。同時進行免稅和緩稅的操作,以便集中企業資金加人到企業發展的項目之中,進行利潤轉移工作。
其次,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在當今我國經濟環境之下,銀行借貸款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有效途徑,企業通過技術改良和支柱産業規劃等工作可以向銀行的地方政府籌集相應的預算經費,但借貸款的規模要視企業抵押和信用評級來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政策貸款和普通貸款的申請和利用就需要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來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工作。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借貸利息的支出按照實際産生額進行收稅,向非金融機構的借貸款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和同期的利率計算金融以内的數額進行相應的扣除,白藥之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的财務功能,加快企業借貸規模,加強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企業還可以與銀行協議利率和貸款期限等。這樣一來經濟而決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業銀行借貸款的稅收籌劃工作。
三、企業資本結構選擇的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應該以所有者權益的提高作為标準,所以企業的資本稅後的資本結構選擇将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楊和着眼點。在目前的法律條件下,企業稅收籌劃應該确立企業相應的負債規模和比例,同時進一步強化企業負債籌資的合理結構。在企業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企業要根據各種不同的資本結構情況在多種方案中選擇最優的稅收籌劃工作,同時在利用企業負債進行稅收籌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相關的國家規定,以規避相關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不應在稅前扣除。企業資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業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産範圍内而發生的借貸款行為利息,企業開辦期間的若幹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内。我國稅法明确規定資本性利息支出不納人費用一次性從應繳稅款中扣除。
其次,企業利息的稅前扣除标準的規定。在我國相關的稅法中明确規定企業在生産經營期間與金融機構借貸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實際發生的結構計算,同時非金融機構的借款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期貸款利率計算數額以内的部分進行扣除,超過部分不先行扣除。同時在面對夕蔔商和外資企業的稅法中也規定企業生産經營的台理借款在稅務部門審核後進行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按照地域般商業貸款的利率進行極端的。
總而言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是一個任重道遠的工作,在不同的企業資本結構條件下降會有不同的籌劃标準和方案。這要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和資本、運營清況進行考量。選擇相應的資本結構将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是一種幫助和補充,減少企業稅負壓力,提高所有權益人的具體收益,這體現了在法律前的合理操作,加強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如何避免企業稅收籌劃陷阱
一、認識陷阱
稅收籌劃從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認為它是一種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行為。一方面稅收籌劃的出發點并不以違反稅法和有關法規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關法規,尤其是稅收法規的漏洞和稅務機關征管合作的困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稅收籌劃具有不違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沒有一個國家把稅收籌劃當作一種合法行為,通過法律加以保護,而相反各國稅務當局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反籌劃活動,并将有關反籌劃條款單列或暗含在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之中。
如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工業企業财務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等,這些條款及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籌劃作用。
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籌劃的合法性,不服從稅務機關的管理,就會最終在行動上引發和稅務機關的沖突,将籌劃行為升級為抗稅行為。在認識方面的另外一個陷阱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進行巧妙偷稅、逃稅或騙稅;就是将偷漏稅手法翻新;就是通過搞點關系,走點路子,走走門子,少繳點,少罰點,這樣的認識是極端錯誤的,會直接導緻違法、違規行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輕信理論說教。目前關于稅收籌劃的論述或與此類似的書籍不少,但能夠實際運用的不多,因為這些說教或論述,往往略去了達到稅收籌劃目标的許多前提條件和環境,渲染的是一種籌劃氣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稅定式》一書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講述的是1994年稅制改革前的稅率表及有關規定。有一本名為《企業節稅規劃策略與案例》的書有100多頁直接抄襲台灣出版的相關論着,“中華民國”這樣的字樣竟堂而皇之出現數次,令人瞠目結舌。稅收籌劃決策關系到企業生産、經營、投資、理财、營銷、管理等所有活動,具有整體影響作用。隻有滿足特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才能成功。單純地為少繳稅款而籌劃,必然會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稅法規定企業負債利息允許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扣除,在理論上一般認為負債融資對企業具有節稅效應,有利于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可以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然而,在事實上負債融資的上述效應,隻有在負債成本低于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才具有實際意義。當負債成本超過息稅前的投資收益時,負債融資就會呈現出負的杠杆效應,這時權益資本收益率會随着負債額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業的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财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如不把企業各種目标聯系起來考慮,隻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标準,有可能會導緻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最終揀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視籌劃成本。任何稅收籌劃都有成本(即機會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減輕稅負的同時,也會有相關成本支出。如企業運用轉讓定價方式減輕稅收負擔,就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稅區或國際避稅地設立機構;在稅收籌劃前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甚至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其策劃等。又如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将一般納稅人身份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就會因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喪失一部分客戶。
再如重新選擇折舊計提方法和存貨評價方式等,也要花費相應的成本。總之,在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在經濟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3、割裂稅種之間的内在聯系。每一種稅看起來是獨立的,有單獨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而事實上它們通過經濟行為這一載體,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聯系。關于這一點,通過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簡單計算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等-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當我們對公式中涉及的流轉稅進行籌劃時,隻有當減少的流轉稅的稅負高于企業所得稅稅負時,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就有可能經過籌劃少交了某些流轉稅,而最後可能繳了更多的企業所得稅。
4、輕視稅務部門的反籌劃能力。盡管我國稅務部門經過近幾年的努力,人員素質有所提高,裝備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對于納稅人而言,仍然存在業務素質倒挂的現象,正是這一倒挂現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稅收籌劃理解為高水平的财務造假,通過造假大肆進行偷稅、漏稅和騙稅。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時間陷阱
稅收籌劃說到底,就是納稅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關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繳稅款而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不違法性。但是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具體法律和規定。納稅人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面對的具體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時間的推移,同一個國家的法律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尤其是對于稅收籌劃這種行為,國家及稅務機關不可能熟視無睹,國家及稅務機關會就籌劃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的舉措。
納稅人面對國家法律的變更,其行為的性質也會因此而改變。因此任何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真正的稅收籌劃成功者是那些不斷進行财務創新和營銷創新的“先知先覺”的人們。當一種籌劃方法被納稅人接受,并廣泛運用時,也是國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說此時的不違法,并不等于今後也合法,此時是最有利的納稅方案,随後可能是最劣納稅方案。如果對“漏洞”的存續時間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準确的判斷,就極有可能掉入稅收籌劃的“時間陷阱。
四、規避稅收籌劃陷阱
為了幫助企業正确納稅申報,減輕小企業減輕稅負,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的合理策劃,為企業創造效益,企業應多方面着手,包括咨詢财稅專業機構或專家,合理規避稅收籌劃陷阱。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于稅收籌劃的專家視頻講座,其中有國家稅務部門的專門親自坐陣,為企業支招,就企業關注的熱點話題現場講解,其中有陽光節稅,合同與納稅,小企業稽查風險防範等講座,另有十餘名專家線上互動答疑,幫助财稅人員學習和進步。同時在問答區開僻有稅收相關的專欄,衆多知名财稅專家為企業解讀稅收籌劃的政策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