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标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發展
1、發展曆程
國家對本國居民、暫時居住或不居住在本國境内的外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财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關系到國家經濟安全。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生産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适應我國對内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後,對于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财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内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範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并于當日公布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發展年表
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征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内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删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财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适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采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務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征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廣東财政再次對個稅免征額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盡快出台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個人所得稅2005年0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讨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征額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維持起征點每月3000元不變。同時,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的這部分稅率由5%調整至3%,降低中高檔工薪所得稅率的建議則未被采納。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将個稅起征點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9月1日起實施。
三、稅目的分類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三類:勞務所得、經營所得、其他所得,三類所得具體對應的稅率如下:
1、勞務所得
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實行按月綜合征收。“降低稅率,減并級次”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共識,為兼顧現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可将稅率簡化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納稅人當月的三項收入綜合之和,減除免征額(現在為2000元/人、月)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适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仍實行按月征收的辦法。這樣既可以減輕低收入者的負擔,又可以培養壯大中産階級,還可以适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納稅負擔。具體稅率表設計如下:
2、經營所得
采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的、實行按年綜合征收。為兼顧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所得和合夥制企業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銜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将稅率簡化為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各項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額,按年綜合征收,分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具體稅率表設計如下:
3、其他所得
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月(次)分類征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遺産繼承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等非勞動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分項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并對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對一次性收入超過100萬不超過500萬的,加五成征收;對一次性收入超過500萬的,加十成征收。這樣既可以适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又能夠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發展。
個稅法修正案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按照日程,會議将在從20日至22日的三天時間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進行審議。此次對稅法修正案的審議,最受關注的就是個稅的工薪所得稅起征點問題。據多家權威媒體透露,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預計會調整為3000元,稅率結構由9級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累進稅率。
1、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可能調為3000元
本輪個稅法修訂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度(也即個稅起征點)的調整。我國現行的個稅工薪起征點所得費用扣除額是2007年确定的2000元。納稅人在繳納個稅時,用每月的工資所得先減去“三險一金”,再減去2000元的起征額度,再乘以相應的稅率,就得到應繳的稅款。
據悉,此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曾兩次調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征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調為2000元。
本次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度(即起征點)的調整,在過去幾個月中,産生了多種傳聞。有認為2500元,也有認為是3000元。今年兩會期間,更有多位兩會代表呼籲将起征點調為5000元。
而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預計會調整為3000元。據中新網财經頻道記者從幾個權威途徑獲得的消息來看,起征點調為3000元應該是較為可信的。
2、累進稅率由9級調為7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9級累進稅率,稅率從5%到45%,一共9級。第一級是扣除起征點後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對應5%的稅率;第二級是扣除起征點後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對應10%的稅率;第三級是扣除起征點後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對應稅率為15%。以此類推,最後一級是扣除起征點2000元後,超過10萬元的部分,其對應稅率達45%。
而本次個稅法修訂,将會改革9級累進稅率。據中新網财經頻道從權威部門獲悉,本次個稅法修訂可能會将現行工薪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可能會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至于級次調整的詳細方案,目前還沒有确切的消息,還有待權威部門公布。
有專家估算,受提高起征點與稅率調整等影響,最終可能會使國家個稅收入減少1200億元左右。而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約4800億元。顯然本次個稅法修訂完成後,将使得國家的個稅收入大幅減少。相應地會造成一些問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有效應對。
3、二審若獲通過最快下半年實施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經過多次讨論與修訂後,将在4月20至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上進行初審。如順利通過,将于6月底進行二審,二審獲通過則最快于下半年頒布實施。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财産租賃所得;
(八)财産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别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财産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财産轉讓所得,以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将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标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确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為納稅人識别号;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别号。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别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内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内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确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産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産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産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十六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币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币以外的貨币的,按照人民币彙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币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起征點确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50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