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日本内閣(Japan,Cabinet of )是日本中央政權機關的領導核心。《日本國憲法》規定内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内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日本内閣總理大臣(首相)是内閣的首長和政府的首腦,在内閣中設置内閣官房,是直接輔佐首相的機關,内閣官房設官房長官一名,由首相任命,内閣官房長官統轄内閣官房事務。
組織機構
内閣的組織機構由總理府及其下屬外局(包括各委員會和各廳)、12個行政省以及内閣輔助機構。
内閣府
日本内閣府負責日本的經濟财政,科學技術,防災政事,沖繩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會,國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務,政府宏觀政策,地方各級都,道,府,縣的制度的普及體制。包括宮内廳 、公正交易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金融廳和消費者廳。
内閣官房
内閣官房即政府辦公廳,是内閣執行行政事務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閣的日常事務,調查、搜集國内外情報,研究審議内外政策,為内閣決策提供根據。
内閣官房長官由總理大臣任命,是内閣中掌握實權的人物。下設有參事官室、審議官和調查官室。
内閣法制局
内閣法制局是内閣的法律顧問和咨詢機關,主要負責審查有關法律案、政令案、條約案,并向内閣申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制的事項。法制局長官雖然不是内閣成員,但可以出席内閣所有會議,發揮重要作用。
人事院
人事院是協助内閣管理人事行政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主持國家公務人員的考試、晉升、任免,決定其職别、薪俸等事項。人事官不受内閣更叠的影響,保護相對穩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組成人事會議,下設事務總局,專管人事院的業務工作。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是内閣總理大臣在國家安全方面的咨詢機構,實際上是日本國防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内閣總理大臣(擔任議長)、副總理大臣、外務大臣、大藏大臣、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等。
總務省
掌管與行政組織、公務員制度、地方行政及财政、選舉制度、消防防災、資訊傳遞、郵政事業及統計等國家的基本結構有關的制度,以及支持國民經濟及社會活動等的基本系統。該省擔當着廣泛關系到國民生活基礎的行政機構角色。
法務省
維持基本法制、制定法律、維護國民權利、統一處理與國家利害有關的訴訟的行政機關。在一般情形下,國務大臣由法務大臣來升任。
外務省
外務省是負責日本國對外關系的行政機關,包括對外政策、派駐使節、通商航海及締結條約的事項,并且做為駐外單位與國内政府溝通的橋梁,負責情報收集分析、旅外僑民照顧及保護和文化宣傳等事務。
财務省
2001年1月6日,日本中央省廳重新編制,大藏省改制為财務省。國家的預算、稅制、貨币、國債等事宜都屬于财務省職權。
文部科學省
負責統籌日本國内教育、科學技術、學術、文化、及體育等事務。2001年1月6日起由原文部省及科學技術廳合并而成。文部科學省的首長稱為文部科學大臣,是内閣成員,多數由國會議員擔任。
厚生勞動省
日本的醫療、勞動政策、社會保險、公積金、舊的陸軍省和海軍省的殘留的行政都是厚生勞動省所負責的。設大臣一名,副大臣兩名及财務官、次官、審議官等。
農林水産省
其首長名稱為農林水産大臣。農林水産省所管轄範圍涵括農業畜産業、林業、水産業、食品安全、食物穩定供應、振興農村。食品安全則由内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厚生勞動省醫藥食品局所管理的。
經濟産業省
前身是通商産業省。它負責提高民間經濟活力,使對外經濟關系順利發展,确保經濟與産業得到發展,使礦物資源及能源的供應穩定而且保持效率。
國土交通省
掌管事務除了國土的計劃及立法之外,還有河川、都市、住宅、道路、港灣、政府廳舍等的建造維護及維持管理的硬件;國土的測量、交通及觀光政策、氣象業務、防災對策以及日本國管轄範圍内的海上治安及安全等軟性對策;以及身為社會資本維護的中核等多項事務。
環境省
負責地球環境保全、防止公害、廢棄物対策、自然環境的保護及整備環境。
防衛省
主要掌管國防相關事務,類似其他國家的國防部。其管轄之下的日本自衛隊,乃全球最強大的武力之一。防衛省的前身為1950年成立的警察預備隊本部,經過多次改制,于2007年1月9日升格為省。最高首長為防衛大臣,由日本首相任命。
主要成員
日本的内閣成員,由包括内閣總理大臣(首相)在内的“國務大臣”所組成;閣員通常維持在14人以内,但有特殊情形時,閣員人數最多可達到17位(根據日本《内閣法》第2條規定)。
内閣總理大臣由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 ,其他國務大臣由内閣總理大臣任免,内閣總理大臣須在國會議員中提名,半數以上的國務大臣也必須是國會議員,内閣對國會負連帶責任。内閣必須得到衆議院的信任,否則,内閣有權建議天皇解散衆議院,或者内閣總辭職。由于内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多數閣員屬該黨議員,因此内閣和議會通常能保持一緻。
日本内閣官房長官相當于政府秘書長,在内閣其他部門進行協調溝通,并代表政府“顔面”出任發言人。首相不能行使職務5天以上時,代理首相職位,是日本内閣中首相以下最重要的閣僚位置。該職位由内閣總理大臣任免。
行使職權
日本内閣的行政權不屬于個人,而屬于統一體的内閣。 内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總理大臣,協助内閣工作,承上啟下,審理有關提交内閣進行決策的事項。
内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主要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執行法律,總理國務;處理對外關系;締結條約;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編制預算;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及恢複權利。此外,内閣還有權對天皇的有關國事行為提出建議和承認;有權建議天皇解散衆議院、召開國會;決定召開國會臨時會議、參議院緊急會議等。内閣還負責提名最高法院院長及任命各級法官,向國會報告國家财政收支情況等。
内閣行使行政權,集體向國會負責。當衆議院通過對内閣不信任案或否決了信任案,而此後10天内衆議院又未被解散,則内閣必須總辭職。當衆議院總選舉後,首次召集國會時,原内閣也必須總辭職,然後向國會重新選舉内閣總理,由新任總理組閣。
曆史沿革
帝國憲法時期
日本的内閣是明治維新以後,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1885年12月22日,第一代内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閣職權組成第一任内閣。四年後大日本帝國憲法頒布後,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務大臣輔弼天皇。而憲法内文并沒有“内閣總理大臣”及“内閣”名詞。内閣當時依據内閣官制之法律運作,但實際上職權并不明确,内閣總理并沒有閣臣的任免權,由于任免權在天皇手上,所以當内閣意見不一時隻能總辭。
日本國憲法時期
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内閣”,改為“議院内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于内閣。内閣是行政權的主體,一切負有行政職能的機關都必須在内閣的統一支配之下。内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内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而不能是現役的武官。内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産生,并經天皇任命。内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或罷免),但其中1/2以上必須從國會議員中選任。
戰後以來,曆屆内閣絕大部分是由在國會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即執政黨)組成的,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為内閣總理大臣的當然人選,其内閣成員也多半是從該執政黨所屬的國會議員(主要是衆議院議員)中任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