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
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确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國有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确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緻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房地産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申請房産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要求妥善處理溫州房屋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
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情況,已引起國土資源部的重視。
辦理程序
一、收費程序
由國土窗口開《收費通知單》→城建收費中心開現金解款單→銀行繳費→城建收費中心開繳費票據→國土窗口領取《土地使用證》
二、收費标準、收費依據
1、土地登記費(蘇價涉155号、蘇價房134号):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每宗地收10元;②企業、自收自支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過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③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2500m2(含2500m2)經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過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④城鎮私房用于生産經營地土地使用面積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過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⑤城鎮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積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過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5元。
另外對于民房遺留問題,根據淮政發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積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務費(蘇價服131):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不交納此費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積向受讓方收取1.2元/m2;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向交易雙方收取2.4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雙方收收取1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
三、辦件類别
工作日随到随辦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材料
2、審核材料
3、校準登記
4、頒發證書
五、《國有土地使用證》所需材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遷返還房、經濟适用房申請分割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一)轉讓方應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後頒發的土地證應提供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地籍事務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積分攤計算表1份);
2、土地出讓合同複印件1份;
3、工商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代碼複印件1份;
4、總産權複印件1份;
5、土籍調查表複印件1份,《界址點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取);
6、《土地登記卡》(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取);
7、産權測量報告;
8、申請書1份;
9、法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況說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總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攤情況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變更登記明細表及共用宗使用權登記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彙總表。(以上表格先報1份,審核無誤後再出3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按棟号、單元、樓層、序号順序填寫;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寫,并注明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積按産權證上比列分攤,并分别填寫;序号或分宗号按戶數編号;房屋産權證号填丘地号;表格用電腦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複印件上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緻)。
(二)受讓方應提供的材料:
1、受讓方為個人的應提交:申請書1份(轉讓方、受讓方共同申請并蓋章、身份證複印件1份、房屋産權證複印件1份、委托書1份;)
2、受讓方為單位的應提交:申請書1份(轉讓、受讓方共同申請并蓋章;法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産權證複印件1份,工商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代碼複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