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國家地方權力機構的執行部門
吉林省人民政府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地方權力機構的執行部門;是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時對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45年12月在永吉縣正式成立。1949年7月,吉林省政府改稱吉林省人民政府。1954年9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由吉林市遷至長春市。1955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改稱為吉林省人民委員會。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省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相繼處于癱瘓狀态。1968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成立。1980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改稱吉林省人民政府。現任吉林省省長蔣超良。省政府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1]
    中文名: 外文名: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lin Province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中文名稱:吉林省人民政府 别稱:吉林省政府 總部地點:吉林省長春市新發路329号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現任省長:蔣超良 辦公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公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号),設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政務公開協調和應急管理工作。增加政府信息公開和公務接待職責。

(二)不再承擔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負責省政府領導公務活動安排和省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二)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有關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圍繞省政府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審核、印發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公文,指導全省政府系統公文辦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縣(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編發政務信息,為省政府領導同志及省直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報送工作。

(五)督促檢查市(州)、縣(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對省政府決定事項及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及時報告。

(六)負責省長公開電話工作,協調指導全省行政首長公開電話工作。

(七)組織指導省政府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八)負責全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建設,指導全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工作。

(九)負責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的協調管理。

(十)負責全省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推動市(州)、縣(市)政府政務大廳建設;指導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一)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負責省政府參事和省文史研究館館員的管理和服務。

(十三)承辦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成部門

工作部門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吉林省教育廳(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吉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司法廳

吉林省财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吉林省環境保護廳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吉林省林業廳

吉林省商務廳

吉林省文化廳

吉林省衛生廳

吉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吉林省審計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直屬特設機構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吉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吉林省新聞出版局(吉林省版權局)

吉林省體育局

吉林省統計局

吉林省糧食局

吉林省旅遊局

吉林省經濟技術合作局

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吉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部門管理機構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監獄管理局

吉林省公務員局

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

直屬事業單位

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局

省供銷合作社

省地質礦産勘查開發局

省測繪局

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省農科院

省殘疾人聯合會

市(州)政府

長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邊州長白山管委會

政府領導

省長:王儒林

副省長:馬俊清、陳偉根、王祖繼、王守臣、王化文、黃關春

省長助理:趙振起

秘書長:李福春

副秘書長:藍軍、劉延春、張大松、柳青、張寶田、李來華、吳玉珩、劉長龍、叢紅霞、李建華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産生的新一屆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省委部署,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權責一緻、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省政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省政府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省政府各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加強應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推動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省長召集省應急委員會議研究決定。

八、副省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省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省長助理協助省長或副省長處理分管工作。

副秘書長受省政府領導委托協助處理有關業務工作。

十、省長外出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一、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廳、各委員會、外事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内,制定規範性文件。

審計廳在省長和國家審計署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方針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強基礎、調結構、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強化節能減排,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自主創新,建設新型産業基地,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态環境保護,發展對外經濟貿易與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衆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提高政府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為本,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産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衆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以及決策責任制度,充分發揮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讨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一定形式,充分聽取民主黨派、群衆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緻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省情實際,适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适應和不符合實際的規章,确保法規議案和規章的質量。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省政府讨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由省政府法制機構論證審核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鈎、與責任挂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界定執法機關的職責權限,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行政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考評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落實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申訴檢舉制度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持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對司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内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省政府各部門應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衆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确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源頭上預防導緻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和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衆來信、處理分管工作的上訪問題。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衆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群衆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重視群衆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提倡開展人民群衆建議征集活動。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規定,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衆知情、參與和監督。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應及時通過《吉林政報》和省政府網站公布。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二、省政府根據國務院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重點工作及目标責任制,确定需要讨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适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強化督查落實

三十四、堅持并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和機制,推動政府各項工作和決策的落實,保證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點是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标責任制及階段性任務目标完成情況;省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落實情況。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确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實行督查工作通報制度。督查事項提出、督查實施及督查結果反饋,實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項必須及時逐級報告。

三十七、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一般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督查,由省政府領導審批,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應急委員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讨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讨論提請省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總結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讨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确定。

四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組成,由省長或省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内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讨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是:傳達國家有關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部署省政府重點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論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全省财政預算;讨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讨論向國家申報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分析全省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宜;讨論審批省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省政府領導提議讨論和通報的重大問題。

省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第一個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況順延。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參加會議的省政府組成人員須達半數以上。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的議題,由省長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确定。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四十一、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主持召開;副秘書長可以受省政府領導委托,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

省政府專題會議主要議題是:研究決定拟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确定的事項;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相關事項;省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省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二、省應急委員會議由其組成人員組成,省長(省應急委員會主任)或省長委托有關副省長(省應急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決定和部署重特大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工作。根據會議内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需會前向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和其他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新聞稿一般由省政府新聞發言人審核簽發,如有需要,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四十四、省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省性會議。會議的主要内容是:根據國家要求,傳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統工作;動員各方面力量,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全局工作開展。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列出計劃,經省政府秘書長核報省長審定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确定。省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冠名為吉林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隻允許省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一次,冠名為全省XXX會議,會務工作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未列入計劃需臨時召開的會議,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讨論确定。以上兩種會議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讨論内容的,原則上采取視頻會議的形式,直接開到縣(市、區)。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緻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六、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有關計劃投資及财政方面的事項,除按有關規定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審批外,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根據省長授權審批,重大問題要經省長決定。

四十七、省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省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省長或省長委托副省長簽發。秘書長、省長助理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文件。

屬傳達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政府各部門要求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秘書長簽發,或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省政府領導簽發。屬省政府辦公廳職責範圍内的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四十九、公文辦理堅持“誰辦文誰催辦”的原則,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理,實行催辦報告制度,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内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須經省政府審定的事項,經省政府同意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經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審批事項外,省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電子公文傳輸,加快網上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水平。

第十一章作風紀律

五十一、省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學風,把學習與調研、研究與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密切關注國際國内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的新趨勢、新變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提高領導能力。健全學習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專題講座、報告、座談等省政府領導學習活動。

五十二、省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随行人員,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所到之處不得舉行歡迎、歡送儀式,不得張貼、懸挂歡迎标語。食宿要嚴格執行規定标準;配備警車嚴格按規定執行,市區行駛時不擾民。

五十三、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四、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控制會議規格和會期,壓縮會議數量。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省政府領導不到會講話,必須到會講話的一個會隻能由一位領導講話,開短會,講短話。省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減少會議和一般性領導活動的新聞宣傳報道。

五十五、精簡文件,改進文風。控制文件規格,減少文件數量,壓縮文件篇幅。凡已及時公開發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層層轉發。省政府印發的普發類文件一般不超過4000字。起草省政府領導在全省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稿,一般不超過7000字;在其他會議上的講話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省政府領導講話印發《内部情況通報》,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以身作則,勤儉節約,嚴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省長、秘書長、省長助理到省外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報請省長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五十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出國(境)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省長、副省長出訪,報請國務院批準。各部門正職出訪,由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審批;副職出訪,由分管副省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減少一般性考察,團組規模精幹合規。出訪考察結束後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報告。

六十、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和行政問責,提高政府及部門執行力和公信力,推動工作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落實改善發展軟環境的有關規定,對職權範圍内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對統計數字弄虛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災情瞞報虛報等問題,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政府。

富民工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改善和提升城鄉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科學發展、加快振興、富民強省”目标,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實施富民工程。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富民工程的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目的,以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為核心,以增加困難群衆收入為重點,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統籌推進具有吉林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為動力,進一步拓寬群衆增收渠道,調整優化初次分配結構和強化二次分配調節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公共服務供給,加強社會救助,使發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省人民,讓城鄉居民生活得更加殷實富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2.基本原則。

——堅持富民與發展相互促進。把富民作為發展的根本目的,堅持立足富民謀發展、定政策,圍繞富民上項目、促轉型,用富民成果檢驗發展成效;強化發展對富民的支撐能力,堅持發展主題不動搖,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着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把富民作為發展的強大動力,充分發揮其對擴大内需、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科學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

——着力調整初次分配結構。促進居民收入增長與地區生産總值增長相協調、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産率提高相協調,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增加城鄉居民工資性收入和财産性收入。

——強化二次分配調節功能。調整優化公共财政支出結構,發展社會公共事業,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層次和水平。

——堅持社會政策向中低收入群衆傾斜。促進中低收入群衆收入增長幅度高于全社會收入增長幅度,保證困難群衆平等享有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重視三次分配,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加強對困難群衆的社會救助。

——把深化改革貫穿于富民工程始終。重視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經濟領域市場化水平。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動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積極發揮人民群衆的主體作用,提高全社會的創業緻富能力。創新統籌城鄉的體制機制,協調推進城鄉發展進程,形成并進共富局面。

——堅持立足當前與着眼長遠相統一。從解決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使富民工程早見成效,人民群衆多得實惠。從人民群衆長遠利益着眼,着力解決影響富民的結構性和體制性問題,形成城鄉居民持續增收、民生不斷改善的長效機制。

3.發展目标。努力使全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保持全國前列,社會工資增長與經濟增長相協調。到2015年,建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險體系、社會救助體系和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确保低收入和困難群衆生活質量明顯改善;城鄉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衆實現住有所居、住得溫暖,農村老人老有所養,留守兒童學有所教,普通群衆病有所醫,城鄉居民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廣大人民群衆的幸福指數不斷提高。

二、增強産業對富民的支撐能力

4.堅持富民與發展相結合、相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建立現代産業體系,推動支柱優勢産業做大做強,壯大特色資源産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産業,推進現代農業,大力發展服務業、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産業和民營經濟,在提高産業層次和競争能力的同時,不斷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拓展富民空間。到2015年,三次産業結構調整到10:50:40,全省新增個體工商戶120萬戶,新增中小企業5萬戶,服務業從業人員占全省從業人員比重達到45%。

三、深入推進全民創業

5.鼓勵全社會成員自主創業。把創業作為富民的重要途徑,通過創業促進就業,增加城鄉居民财富。堅持“非禁即入”原則,放開民間投資領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營造寬松創業環境。實行初創企業2年籌備期制度,凡符合國家法定前置審批條件的,籌備期間允許正常生産經營,享受新設企業相關政策。

6.加大财稅支持力度。2011年省級設立的全民創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總規模增加到5億元,到2015年增加到10億元。對初創小型企業,由注冊地政府按注冊資本金的30%-50%給予補助。新創辦的年營業收入12萬元以内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3年内地方稅收實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省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國家級收費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

7.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貸款機構貸款餘額同比每增加1億元,由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給予3萬元獎勵。對新組建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根據規模由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10-50萬元開辦費補助。到2015年,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發展到不少于40家,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到不少于350家;融資擔保機構發展到300家,累計擔保額達到800億元。

小額貸款擔保資金規模達到8億元,年發放貸款額度超過40億元。符合條件的個體創業者貸款額度最高可達到5萬元,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貸款額度最高可達到100萬元,當年安置符合貸款條件人員達到在職員工總數的30%,貸款額度最高可達到400萬元。

8.加強創業服務。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到2015年各類孵化基地發展到400家。對市(州)、縣(市)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基地,3年内免征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在孵化基地穩定創業6個月以上的,按每個創業企業2000元标準,由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孵化基地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每年按一定比例派出工作人員為初創中小企業提供項目咨詢、業務指導和政策協調。建設創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免費對投資創業者提供信息服務。國家和省級實驗室、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和創業者開放,企業使用費用由注冊地政府補貼三分之一。

四、努力擴大社會就業

9.實行積極就業政策。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增強産業發展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加大政府組織和服務力度,增加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結構,擴大就業規模,促進充分就業,每年新增就業50萬人以上。

10.促進靈活就業。積極發展非全日制、非固定單位就業和臨時工、季節工、小時工、勞務派遣等多種靈活就業形式。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就業,擴大自由職業者群體。搭建靈活就業服務平台,免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技術等級評定、供求信息和中介服務。完善非正規就業管理,保障非正規就業人員勞動權益。

11.擴大公益崗位規模。在穩定全省10萬個公益崗位規模基礎上,每年開發一批,到2015年,公益崗位規模達到15萬個。公益崗位工資水平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12.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兩年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當地政府全額補貼。大專以上畢業生到鄉鎮公共服務機構就業,在正常工資基礎上,由縣級财政給予3年生活補貼,标準由縣(市)政府自行确定;工作滿3年的,在機關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錄用、研究生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3.加強創業就業培訓。改善創業就業培訓條件,提高培訓水平。從2010年起,連續3年每年投入5000萬元,用于創業就業實訓基地建設。到2015年,全省免費培訓累計達到400萬人。從2010年開始,創業培訓補貼标準由次平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就業培訓補貼标準由次平均600元提高到880元。

五、促進社會工資較快增長

14.提高全社會工資水平。把提高工資水平作為調節分配關系的着力點和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合理調整勞動者、企業、政府的分配關系,确保社會工資增幅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加大最低工資标準調整力度,堅持最低工資标準與職工平均工資挂鈎,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到2015年達到職工平均工資的40%以上。加強勞動工資監察,确保社會用工工資在最低工資标準以上發放。

15.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加大對工資分配的政府調控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制定職工工資增長計劃,并将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作為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企業薪酬統計調查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

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依法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确定職工工資薪金。符合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經認定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年工資增長幅度超過20%的,免征超過部分應繳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

16.逐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收入水平。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深化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促進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收入水平逐步提高。

六、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17.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農業農村工作中心任務,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強化制度創新,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建設現代農業産業體系,加快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民非農就業轉移,促進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

18.挖掘農業增收潛力。抓好新增百億斤商品糧能力建設工程,着力推進糧食生産的科技化、機械化、标準化、設施化和規模化,提高糧食生産質量和效益,增加農民在糧食生産中的收入。

加快發展畜牧業、園藝特産業、林産業和水産業。到2015年,畜牧業産值達到1500億元,園藝特産和多種經營産值達到1000億元,林業産值達到1400億元,水産業規模進一步擴大,非糧産業占農業增加值比重達到60%。

19.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組織推動和中介服務,促進農民就業向二、三産業和城鎮有序轉移。到2015年,農民穩定轉移就業一年以上的達到150萬人,農民年人均工資性收入力争突破2000元。

20.推進農業産業化經營。以區域特色化、集群化為方向,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大力發展農産品加工業,實現農産品的深度加工和轉化增值。重點支持500個農業産業化項目。到2015年,70%以上的糧食(扣除國家儲備)和65%以上的畜産品、特産品經加工轉化後進入市場。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龍頭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更多地分享農産品增值收益。到2015年,加入專業合作社的農戶和所帶動的農戶達到農戶總數的50%以上。

21.搞活農民家庭經營。積極發展觀光農業、度假農業、鄉村旅遊、生态旅遊等新型農業經營。支持農民立足本地開展農産品加工、收儲、銷售和商貿服務、客貨運輸等經營活動,農民家庭經營二、三産業收入達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

22.進一步落實各項強農惠農補貼政策。财政對農業投入增長幅度繼續高于财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全面落實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增産增效技術推廣補貼等财政補貼政策,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繼續實行家電、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加快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步伐,提高财政獎補範圍和标準。

23.加大興邊富民和扶貧開發力度。實施“強基富民固邊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促進邊境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各族群衆生産生活條件。到2015年,力争使邊境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加大對貧困落後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推動扶貧開發,深入實施整村推進、産業化扶貧、定點扶貧和以工代赈工程,擴大連片開發綜合治理、貧困村互助資金和科技扶貧試點範圍,到2015年,實現現有110萬農村貧困人口基本脫貧。

七、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

24.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對提高居民收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3年内,實現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等五項社會保險全覆蓋;2010年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範圍達到20%,力争2013年全面推開,2015年實現全覆蓋。

25.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2011年,按照不低于13%的增幅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重點提高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

26.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2010年,城鎮職工和居民醫保報銷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60%,到2015年分别提高到80%和70%。2011年,城鎮職工和居民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分别提高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婦女生育醫療費和新生兒費用納入居民醫保支付範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限額以上的個人醫療費用通過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予以适當補助。201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财政補助标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财政補助标準均由80元提高到120元,以後逐步提高。

27.着力解決特定群體養老保險問題。2年内将23.4萬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養老保險範圍;對11萬欠薪斷保廠辦大集體職工,由同級财政承債50%,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将16.9萬“五七”家屬工全部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範圍。重度殘疾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最低标準由當地政府給予全額補貼。逐步建立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等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城市規劃區内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範圍。

28.着力解決特定群體醫療保障問題。把51萬“關破并改”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醫保範圍。采取分類、分步、分批納入的辦法,将各類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無勞動能力的城鄉殘疾人免費參加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市規劃區内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範圍。每3年免費對35-59歲農村貧困婦女進行一次“兩癌”(宮頸癌、乳腺癌)檢查,所需經費由省市縣财政負擔。

29.加大城鄉困難群體救助力度。從2010年7月1日起,按照上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提高城鄉低保保障标準,并适當提高補助水平。建立城鄉低保邊緣人群臨時救助制度。2010年,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孤兒救助的财政補貼标準分别達到月人均700元和200元,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五保戶”财政補貼标準分别達到年人均2700元和1700元,城鎮“三無”人員、六十年代精簡職工救助的财政補貼标準分别達到月人均450元和360元。

城鄉孤兒救助率達到100%,農村“五保戶”救助率達到100%,“三無”人員救助率達到100%。從2010年7月1日起,住院救助個人自理費用全省平均報銷比例由40%提高到不低于50%,最低封頂線由3000元提高到8000元;門診慢性病最高救助标準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1000元;臨時救助最高标準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8000元。貧困殘疾兒童治療率達到100%。擴大高齡補貼發放範圍,提高補貼标準。

30.加快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快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到2015年,實現市(州)級社會福利機構基礎設施全面改造;實現全省縣級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實現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全覆蓋,扶持民辦養老機構發展,促進社會養老社會化,增加養老床位儲備,滿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慈善組織網絡,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資金,發揮慈善事業對完善社會再分配機制、調節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公平、增進社會和諧的作用。到2015年,募集善款總額達到15億元,擴大助學、助困、助醫、助殘、助孤、助老範圍,提高救助水平。

八、促進城鄉居民增加财産性收入

31.擴大财産性收入比重。财産性收入是衡量經濟市場化程度和城鄉群衆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動産和不動産增加收入。到2015年,城鄉居民人均财産性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32.增加居民土地、房産等權益性收益。搞好農民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荒山荒地等使用權的确權,探索農民各類财産權抵押貸款辦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對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予補償。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城鄉居民住房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前提下,可憑社區或村委會證明辦理非生産企業住所登記。加快發展住宅、汽車等二級市場和城鎮房屋租賃市場,活化居民資産。

33.拓展居民投資渠道。大力發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夥制經濟。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加快發展資本市場,規範民間融資。允許依法在單位職工、專業合作社或親友等内部特定對象範圍内籌集資金興辦實體企業。推動金融創新,加強居民理财服務。

34.放開知識産權收益。職務性技術成果在本省轉化或入股的,其知識産權由主要發明人或研發團隊擁有。科研人員以知識産權入股的,作價金額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九、努力改善城鄉居民居住條件

35.把改善居住條件作為富民的重要任務。加大政府推動力度,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廣泛調動社會資源參與,不斷改善城鄉居民居住條件。重點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等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應,加快中低收入和困難群衆住房改善進程。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促進住房消費,滿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6.加快推進“六路安居”工程建設。2010年到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面積達到2400萬平方米、36.8萬戶,煤礦棚戶區改造面積達到471萬平方米、8萬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面積達到170萬平方米、3.4萬戶,林區棚戶區改造面積達到595萬平方米、11.9萬戶,廉租住房達到960萬平方米、20.2萬戶,新增租賃補貼15萬戶。

到2011年,全部完成農村2812萬平方米、37.5萬戶泥草房改造,基本滿足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扶持力度。在新建住房項目中,按照總規劃建築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後不低于5%的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政府土地出讓淨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後,全部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設。參照廉租住房政策,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落實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政策,逐步提高補貼标準。

37.加快推進“暖房子”工程建設。3年内,全省9個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陳舊供熱管網改造1800公裡,改造撤并小鍋爐2000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1500萬平方米,全面提高供熱保障能力和保暖能力。積極推行供熱計量收費改革。以困難群衆供熱保障為重點,建立覆蓋全體居民的供熱保障機制。推進“暖房子”工程向全省延伸,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城鄉居民住房供熱保暖問題。

十、加快社會事業發展

38.推進社會事業領域改革。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公益化、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方向,深化社會事業改革。把保障人民群衆基本公共服務需求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争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進非基本服務市場化改革,增強多層次供給能力,滿足群衆多樣化需求。

39.加強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堅持教育資源向農村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配置公平,加快縮小城鄉、區域教育發展差距。對貧困家庭子女就學給予專項教育補助。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困難家庭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标準。完善政策,保證農民工子女在全日制學校免費接受義務教育。辦好特殊教育學校,保障殘疾兒童平等接受教育。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全部免費。

40.加強基層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力争用5年時間每個縣(市)建成一所二甲以上醫院,确保農村“鄉鄉有醫院、村村有診所”。加快建設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滿足社區居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推動大中城市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與基層聯合辦院,建立醫療衛生人員服務基層制度。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盡快完善補償機制,逐步實現鄉鎮、社區公立衛生機構和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所基本藥物零差價銷售。

41.加快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加強城鄉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繁榮城鄉群衆文化生活,滿足城鄉居民基本文化需求。縣城以上建成功能齊全、設施配套、覆蓋社區的文化、科技、體育等公共設施。做到一鄉(鎮)一個綜合文化站、一村(行政村)一個文化大院,一個社區一個文化活動中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鄉村文化設施正常運轉。

42.加快城鄉社區建設步伐。到2015年,實現農村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全覆蓋,完善城市社區服務功能,為城鄉居民提供更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43.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加強防災減災基礎工程建設,提高城鄉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定期開展各類災害風險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和落實防災減災預案。建立起功能齊全、科學高效、覆蓋城鄉的綜合防災減災機制,确保城鄉居民生命财産安全。

十一、強化城鎮化對富民的帶動作用

44.統籌推進吉林特色城鎮化,充分發揮城鎮化在縮小城鄉差距、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拉動消費、優化結構、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綜合促進作用。以實現全省人口的自由居住和遷移為目标,以積極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切入點,全面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同步推進有利于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的就業、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配套改革。

維護進城農民合法權益,保證進城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權利,促進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不斷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大中城市為中心、城鄉一體化的現代公共交通設施和水電氣網絡。城鎮供水普及率達到95%,縣城以上全部建成與城鎮規模相匹配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全省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

十二、強化财政對富民的促進作用

45.調整财政支出結構。堅持将新增财力的70%用于民生,财政預算用于農業、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等方面支出高于經常性财政支出增長,加大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環境保護等投入力度。強化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籌調配力度,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社會保障支出不足。強化行政事業編制和行政公用經費管理,有效控制行政運行成本。

46.發揮财政對配置社會資源的“杠杆”作用。通過活化國有資本、财政增收節支、融資募集等多種途徑,引導和撬動各類社會資源投向富民工程,最大限度地發揮好财政政策的導向作用和财政資金的帶動作用。

十三、加強對富民工程的領導

47.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富民工程納入“十二五”規劃,制定工作方案,落實部門責任,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形成富民為先的工作導向和推動工作落實的整體合力。大膽解放思想,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探索富民工作新路子、新措施。深入開展基層黨組織服務民生和黨員創業帶富活動,發揮好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先鋒模範作用。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下放行政管理權限,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肅查處影響經濟發展和富民環境的問題。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創業緻富的良好氛圍。

社會發展

全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啟動實施十大科技成果轉化和十大科技攻關項目,重大科技專項攻關加快推進,科技實力和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強化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措施,增強高年高等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社會發展能力,省屬高校院士實現零的突破。弘揚主旋律,堅持正确的輿論導向,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繁榮發展。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積極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城鄉醫療服務保障能力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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