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是由共青團中央主管、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成立于1993年,2013年獲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5A級基金會。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的宗旨是“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2018年成為一帶一路智庫合作聯盟理事單位,2018年獲評第十五屆中國慈善榜中國基金會榜TOP10。2020年獲年度透明慈善基金會第8名。[1]
    中文名: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外文名: 别名: 登記時間:1993年6月9日 總部所在地:共青團中央 證書編号:基證字第0048号 成立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内外科技合 創立人:任晉陽 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 官方網站:www.ghstf.org 性質:公募 現任會長:任晉陽 業務範圍:接受捐贈、專項資助、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住所:北京市舊鼓樓大街張旺胡同17号

電話:(010)82053837,(010)82055586

募捐地域:全國

業務範圍:接受捐贈、專項資助、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原始基金數額:捌百萬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晉陽

主導項目

書海工程

光華書海工程是由共青團中央、新聞出版總署于2005年8月共同發起并聯合主辦、基金會承辦的大型公益項目。該項目旨在動員全國各圖書出版發行和銷售單位捐贈庫存積

壓圖書,為基層學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和廣大農村贈書,用現代網絡手段架起圖書捐贈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橋梁,為推動基層文化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項目自實施以來,堅持“互利共赢、按需捐贈、長期開展”的理念,以規範的操作模式、高效的服務手段,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和高度認可。截止2008年底,全國已有260多家出版發行單位捐贈圖書5億多碼洋,受助單位達5600多家,遍布30個省市自治區。該項目已成為國内募集圖書最多、捐助數額最大、社會影響最廣的圖書捐贈品牌項目。

創新工程

光華創新工程于2006年1月正式啟動。該項目圍繞“創新、創意、創業”主題,開展了“光華龍騰獎”、“光華創新獎”等面向企業界、各專業領域的設計創新人才的表彰評選活動,以及“中國青年創業支持計劃”、“光華創新教室”等針對支持青少年創新、創業的公益活動。

自2005年以來,連續舉辦四屆的“中國設計節”和“中國設計業十大傑出青年”評選活動,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支持。新華社、人民日報等上百家新聞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累計共有500餘萬多人次參與了網上投票評選活動,在設計業、特别是廣大青年設計人才中引起強烈反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學院院長、基金會名譽理事長路甬祥同志對“光華創新工程”所開展項目給予充分肯定并做出具體指導。

支持行動

新農村建設支持行動于2006年5月正式啟動。該項目旨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捐物助困行動”、“光華新村工程”等活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資金、物資、人力資源的支持。截止2008年底,“捐物助困行動”共募集款物總額10130萬元,通過“送溫暖”、“公益牽手、愛心助學”等活動實施捐贈9279萬元,極大的提高了項目公信力。“光華新村工程”共在天津、河南、山東、甯夏、青海、四川、河北、遼甯、吉林、重慶十個省市自治區實施建設,累計實施捐助近千萬元,在用公益手段推動新農村建設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民政部首批許可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的9家基金會之一,在2008年雨雪冰凍和汶川地震災害發生後,基金會充分發揮該項目自身特有優勢,通過災區各級團組織為災區捐贈了大量的急需物資,同時為基金會長期支持災後重建積累了經驗。

此外,基金會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凝聚社會力量,工作領域還延伸到教育培訓、文化藝術、綠色能源、環保科技等方面。與此同時,基金會服務社會的能力大幅提升,基金會年捐贈收入從2004年的1827萬元增長到2008年的32777萬元,5年增長近18倍;年捐贈支出從2004年的1524萬元增長到2008年的23743萬元,5年增長近16倍;資産規模從2004年的429萬元增長到26528萬元,5年增長近62倍。2008年獲得民政部頒發4A級社會組織等級。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其英文名稱:“ChinaGuangHuaScienceandTechnologyFoundation”。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衆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活動,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币八百萬元,來源于社會公募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海内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基金,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五)組織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六)依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七)開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祖國,堅持中國共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内有較大影響和貢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協商确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會宗旨在本會業務範圍内參與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會工作,并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并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财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财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内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内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緻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财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拟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财務負責人;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産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拟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财産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财産;捐贈協議明确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财産主要用于:

(一)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三)促進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辦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國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基金會淨資産1/5的投資活動;

(三)涉外投資活動;

(四)對基金會将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财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财産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财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将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财産處理

終止和剩餘财産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财産,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項目;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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