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
    中文名: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家:中國 發布日期:2015年08月29日 章節:3章67條 效力級别: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文書字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文書來源:彙法網

制定背景

人類在大氣中生存和發展,必然地要關心大氣狀況,尤其是在認識到大氣污染日益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生活環境,并且還有進一步惡化的可能,防治大氣污染便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人們不僅采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同時也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來防治大氣污染。中國在1987年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對這部法律作了修改,時隔五年,在2000年又對這部法律作出了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從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在中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是有明顯的重要的意義的,後來通過兩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内容,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規範也得到了充實與完善,有的還作了相當大的改動。1987年的法律條文為四十一條,經過兩次修改,2000年時增至六十六條。這些變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國家要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着力控制大氣污染,謀求良好自然環境的恢複,為人民造福所作的決策和所采取的積極行動。

法規實施

2015年12月29日下午,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環保部聯合主辦的“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大氣法”)貫徹實施座談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甯表示,為了保障新法的順利實施,環保部已經将新法中的業務分工進行了進一步明确。

2016年1月1日,備受關注的新大氣法将正式實施。對比2000年修訂的大氣法,新版大氣法的條文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到了八章129條。

出台目的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态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律共七章六十六條。

該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燒産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責任等均做了較為明确、具體的規定。

曆史修改版本

2000年4月29日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訂)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29日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01日

文書字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效力級别: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态:已被修訂 2015-08-29[2] 

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效力級别: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态:已被修訂 2000-04-29

通過會議: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3] 

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6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05日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1日

文書字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效力級别: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文件

效力狀态:已被修訂 199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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