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

地方稅

國家稅收種類
地方稅是中央稅的對稱。由一國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是依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地方稅即屬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國家政體、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曆史傳統是影響甚至決定一國地方稅體系模式選擇的重要因素。
    中文名:地方稅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對稱:中央稅 類别:稅收 征收單位:地方政府征收 定義:地方地稅局征收、管理的稅收

類型

世界各國對于地方稅管理權限的劃分大體有三種類型:

①立法權與管理權完全屬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決定課征地方稅收。

②立法權屬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較大的機動權限。

③立法權和基本管理權均屬于中央,地方政府隻負責征收管理。

中國

在中國,明确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于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1984年以前,國家明确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财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

此外,還将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産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權限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種類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産稅,

7、車船使用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産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産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17.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18.城市房地産稅

19.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1984年以前,國家明确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财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

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将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

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産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權限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外國體系

地方稅體系是指由多種地方稅種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規模,明确的稅權劃分,相對獨立的征收管理機構的統一體。因而,地方稅體系由地方稅種、稅收收入規模、稅權劃分和征收管理機構等四部分組成。盡管這四因素在地方稅體系中的地位和影響不同,但它們是密切聯系的完整統一體,對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地方稅體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文章将從四個方面出發,對國外地方稅體系進行比較分析。

權限

一般來講,完整意義上的稅收權限應涵蓋四個方面的内容:①稅收立法權,即稅法的制定、頒布和稅種的設立權。稅收立法權在稅收權限中處于核心地位。②稅法解釋權:即依據稅收基本條例,對基本法進行補充規定和制定實施細則的一種權限。③征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以及對稅收稽征過程中産生的若幹争議問題進行裁決的權限、征收機構的權限。④稅收調整權:具體包括增加或減少征稅品目,調整征稅比率,減少稅負等方面的權限。稅權劃分是分級财政體制的重要内容,同時也是各級稅收體系協調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當我們論及地方稅稅收權限問題時,實際上讨論的是稅收權限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集中與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絕對的中央集權或絕對的地方集權。具體則是指以上四種權限中中央集什麼權、地方分什麼權的問題。從國外地方稅體系的情況看:

1.強調中央稅權的主導地位是各國稅權劃分上的共性。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無論是實行集權式分權模式的國家還是實行分散式分權模式國家,各國大緻上都将中央稅權置于地方稅權之上,使地方稅權受到中央稅權的制衡。比如,盡管美國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權,但在稅權上仍然存在着“雙重制約”,即聯邦對州和地方以及州對地方在稅收權限上的制約。

2.從稅權集中與分散的程度看,稅權劃分有三種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點是各級政府都被賦予很大的稅收權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國。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對獨立的稅收權限,包括立法權、解釋權、開征停征權、調整權和優惠權等,這是形成統一的聯邦稅制與各異的州與地方稅制并存這一獨特格局的根本原因。這一模式的優點在于保證各級财政尤其地方财政自主地組織和支配财源,實現各自的财政職能和财政目标,但同時它對各級稅權關系的協調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适度集中、相對分散型:指将某一部分稅權劃歸中央,其餘部分歸地方,如立法權集中、執行權分散,這一類如德國與日本。在德國,絕大部分稅種的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各州在聯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權的範圍内有一定的立法權,但州以下地方當局則無稅收立法權。而征管權方面,除關稅及聯邦消費稅外的其他稅收的征管權均分散給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于州一級。日本與德國類似,稅收立法權大多集中于中央,管理使用權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對地方的稅權限制更詳細具體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地方稅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許多相關規定的制約,如課稅否決制度、對特定稅種稅率規定上限甚至統一稅率等。該方式若處理得當,可以體現出集權而不統攬,分權而不分散的優點。

③集中型:指基本稅收權限集中于中央,地方隻有較少的權限,如在英國、法國、印度和韓國,不論中央稅還是共享稅或地方稅的立法權均集中于中央,地方隻對其專有稅種享有一定的調整權和征管權等機動權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國政治體制是影響稅權劃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權型稅權劃分模式大緻分布在單一制國家和集權制國家,分散型模式則多數分布在聯邦制國家和分權制國家,而界于集權與分散之間的适度集中、相對分散模式既存在于單一制國家,又存在于聯邦制國家。

3.就稅收權限的四項内容看,首先,對于立法權各國基本上都将其集中于中央,特别是對主要的地方稅種立法權更是如此,即使在聯邦制國家(除美國以外),稅收立法權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稅種的立法權由地方擁有,如德國除了娛樂稅、狗稅、漁獵稅和許可證稅以外的稅種立法權歸州級政府外,其他稅種立法權均集中于聯邦。而在印度,無論中央稅、地方稅還是共享稅的立法權無一例外均集中于中央。至于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權内容是對地方稅的征收範圍和稅種名稱僅有原則性規定,還是十分具體的對地方稅征收方面,如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征收方法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細,集權制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般采取後種做法。在前一種情況下,一些稅權還有分散的餘地,但後者則沒有。其次,除立法權外的其他稅收權限,在分權制國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權制國家除征管權外則相對集中在中央,但這些權限也出現了一定的分散趨勢,如韓國、法國分别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和80年代以來進行了擴大地方自主權與财政非集中化的改革,使地方稅稅收權限有了相當程度的擴大,帶來了地方稅收收入規模的提高。如韓國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經曆了從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過程,地方稅規模的這一顯着變化反映了地方稅稅收權限的擴大。

4.稅權劃分的法制化與規範化:從各國的實際情況看,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确定下來是一種普遍做法,如美國憲法中對聯邦及各州、地方的稅權劃分有明确的原則性規定,日本與韓國地方稅權則是以《地方稅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這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稅收管理與執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稅權的實施。

稅種

稅種的劃分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保證,也是一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配稅源的問題。從各國地方稅種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

1、稅種性質方面:地方稅種大都是稅源較分散,流動性較差,對宏觀經濟影響面較小,收入規模也相對較小的稅種,或一些零星的稅種,但也有一些國家将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源較集中,流動性較強,收入規模較大的稅種劃歸地方稅,如美國和日本。顯然一國地方稅稅種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稅權大小決定的。

2、稅種劃分形式方面:地方稅中既有地方專有稅種,也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一般來講,各國地方政府都有其專有稅種,這些專有稅種有獨立的征稅對象,稅源劃分也清晰,同時也有一些國家設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或共享稅,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中有美國、德國等九個國家對所得稅、貨物稅和勞務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了分割。這類稅種的分割增強了地方稅稅源的彈性,同時也使地方從中獲得了相當的财力。

3.稅種類别方面:總的來講,各國地方稅種幾乎涵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财産稅等在内的所有稅種,但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具體地講:

(1)财産稅類:這類稅收主要有車船稅、房産稅、遺産稅和贈與稅。由于其很強的地域性且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各國一般将其劃為地方稅。聯邦制國家财産稅在州稅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稅收中比重較大,但對财産稅中的遺産稅和贈予稅,許多國家将其列為中央稅,如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國家将其列為地方稅,如德國将遺産稅列為州稅。

(2)所得稅類:

①對于個人所得稅,一般國家的地方稅中并無個人所得稅或相對中央政府來講,地方個人所得稅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将個人所得稅置于地方稅重要地位的國家稅收,如美國兩級地方政府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稅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5%(1992年);德國将個人所得稅設為共享稅,日本兩級地方政府稅收中均存在居民稅且是主體稅種之一,韓國市郡級稅中也以居民稅作為主體稅種之一。

②對于地方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州一級開征公司所得稅的隻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級開征企業所得稅的較多,如美國、日本、印度和德國等。除企業所得稅外,有些國家地方政府還向企業征收與所得有關的其他稅收,如法國的職業收入稅,對國内經營工商業的個人或法人組織所得利潤征收。

(3)商品稅類:大部分國家将重要的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劃為中央稅,如印度、法國、英國,或劃為共享稅,如德國。而有些國家将它們列為地方稅,如美國的銷售稅,印度的營業稅。有時單環節課征的商品稅種往往劃歸地方,主要的消費稅都劃歸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種)消費稅劃歸地方也是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韓國、德國。

(4)資源稅類:主要有土地稅、資源稅等。如美國、日本、德國、韓國、印度的地方政府都開征了土地類稅收。這類稅的開征一方面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地方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5)其他稅種:國外地方稅收中還有許多小稅種,包括特定目的稅、行為稅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稅種。如法國、印度、德國地方政府都開征的娛樂稅,法國和印度都開征的廣告稅等。

4、主體稅種:主體稅種的建設是各國地方稅體系建設的主要内容,各國根據本國的稅種設立情況、稅源分布、地域特點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複雜因素,選擇了不同的稅種或稅種組合作為地方主體稅種。

從各國地方稅主體稅種類别上看,許多國家選擇了财産稅,如在美國,财産稅收入約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3/4,日本财産稅占市町級稅收收入37%,法國地方稅收收入結構中建築稅、住宅稅分别占44%和26%.财産稅作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來源的原因主要在于兩點:①稅基穩定,納稅面寬,且征收方法簡便,透明度高;②财産稅充分體現了受益原則,即不論個人财産還是企業财産都享受着地方财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當然應該納稅。正是基于以上兩點,财産稅在許多國家地方稅中占據着重要地位。

除财産稅外,把所得稅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國際發展的新動向。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0%來源于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根據IBM的統計,其25個成員國中所得稅成為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國家有11個。所得稅适于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①稅源潛力大;②依能課稅,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③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但與财産稅不同的是,所得稅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規模

地方稅規模反映了地方稅權的真正實現程度,國際上有多項衡量一國地方稅規模的指标,本文主要從以下兩項指标出發對國外地方稅規模進行比較分析:

1、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

從大多數國家稅收分配的情況看,集權制、單一制國家這一指标的數值較小,如英法兩國地方稅多年來所占比重隻有10%左右,韓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其地方稅所占比重才達到20%左右。而分權制、聯邦制國家這一指标的數值則較大,如美、德兩國地方稅所占比重分别在35%和5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聯邦制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總額中的比重也出現了下滑的趨勢。

但中央在稅收分配中占絕對比重卻是大多數國家稅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國為90%,其次法國85%、印度70%、日本65%、美國66%。主要财力集中于中央,有利于增強中央對地方的宏觀調控能力和保證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2、地方稅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西方發達國家的地方财政收入從構成上看一般包括地方稅收入、中央補助收入、地方政府有償服務收入、債務收入等,而以前兩項為主。如美國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稅收入占本級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達到了70%和24%,在日本的都道府和市町村兩級财政收入結構中地方稅比重分别達到了36%和38%,而包括交付地方稅、讓與地方稅和國庫支出金的中央補助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分别達到了40%和27%.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發展中國家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由地方稅、中央撥款、借款、規費收入等組成,但地方稅比重很小,地方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央的撥款和借款。如在印度,中央通過下撥共享稅、提供補助和貸款等方式,向地方提供的資金約占邦财政收入的40%(1989-1990年度預算中這一比例達到了49.29%)。韓國地方政府支出不足部分也主要靠中央補助金解決。1989年,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占全國稅收收入的28%,超過了地方稅9個百分點。

可見,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指标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一國地方稅的必要收入規模由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來決定。但其現實可能規模卻受經濟稅源的制約。同時,一國的政治體制,地方稅權大小,不同财政收入形式的籌資效率對地方稅收入規模的形成也會産生重要影響。總之,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必須依本國國情而定。

征管機構設置

地方稅征管機構是實施地方稅征管權的組織保證。外國地方稅征管機構的設置,大緻可以總結劃分為兩種情況:

1、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稅征收機構,并獨立征收地方稅,地方稅務機構與中央稅務機構相互獨立,職責分工明确。這一種情況又有兩類,一類是地方稅務機構單獨設立,如美國,與分級分稅體制相适應,分别設有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分别獨立征管劃歸本級征管的稅收,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工作上相互協調配合,實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領導與隸屬關系。一類是并不設立獨立的稅務機構,地方稅的征收由設在地方财政部的相應機構征收管理,如英國的地方稅由各郡、區财政局下屬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分稅但不分機構,全國隻有一套稅務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作為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受上級領導與管理,如在法國,全國隻有中央一套稅務機構,地方政府無相應的征管機構,地方稅由中央稅務總局和公共會計局設在各區、省和市的下屬機構負責征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獨特的征管機構設置方式,如在德國,稅收的征管不是通過設立國稅與地稅兩套體系,而是由聯邦與州财政部共同在州設立的财政總局内分設的聯邦機構和州機構兩個系統來完成。這個系統中最重要的聯邦機構是海關,而州機構下設州稅務局,不但征收大部分聯邦稅,還負責征收除進口增值稅外的共享稅和州政府的專享稅。地方稅務局作為州的派出機構,隻征地方稅,并向地方政府負責。

可見,地方稅務機構的設置呈現多樣化,分稅制并不意味着一定分設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也不一定單獨設置,即使單獨設立也不一定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一切都應根據本國政體、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征管水平、稅源分布等因素來決定。

地稅與國稅

中國分稅制改革、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快20年了,國稅地稅合并傳言不斷說明人們至今仍然沒有搞清楚國稅地稅分設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說明财稅理論基礎知識宣傳不夠到位。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看,不僅國稅地稅不存在合并的可能,而且随着稅制改革的深化,地稅部門業務會更加繁忙,兩套機構分設會更為徹底。

從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趨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稅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毫不誇張地說,沒有分稅制改革,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就是一句空話。而分稅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權。通俗地說,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該管的事之後,各自去“找錢”完成這些事,各自設立自己的征稅機構按稅法征稅獲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這就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根本原因。

國稅地稅機構分設是分稅制内在的構件,必不可少。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統一由中央政府指揮和分配,财權自然統一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征稅的事統一由一套直屬中央政府的稅務機構來管。如果國稅地稅機構現在又合并,那麼就變成要麼中央政府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征稅成本,要麼地方政府承擔了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征稅成本,而且背離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背離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國稅地方機構合并隻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倒退,中國分稅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計劃經濟體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财稅體制。

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稅制财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一例外地都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分設了國稅地稅機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的。盡管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稅地稅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一緻。而且,從曆史上看,沒有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分設國稅地稅機構後又合并兩套稅務機構的。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财稅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稅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的現象。作為同樣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中國國稅地稅機構并不是獨創,而是借鑒國際經驗,中國分稅制模式更多的是參考了德國分稅制模式。

國内曾有一種觀點,将國稅地稅機構合并且統一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這種觀點不僅忽略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規律。稅權的掌握、稅務機構管理權的隸屬是一個國家權力完整的象征,是中央政府政權穩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放棄稅權、不會放棄對稅務機構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着對“國稅”機構的管理。

中國正在推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由于營業稅是地稅部門征管的重要稅種,有觀點認為随着稅制改革的深入,地稅部門業務會大幅萎縮,地稅部門無獨立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沒有認清中國稅制改革的方向。随着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稅部門業務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有所擴大,地稅部門的作用會更加突出。因為,中國未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财權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财政收入會有所增加。随着房産稅改革的深入,房産稅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來地方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房産稅征管。如果中國将來實行遺産稅制度的話,地方稅務的任務會更加繁重。

中國地方稅存在的問題

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國綜合國力保持明顯上升勢頭,财政收入占GDP比例不斷上升,地方收入也在持續增加。财政部統計數據顯示,1994-2000年間,地方收入增幅達89%。但是在此過程中,出現了财權重心上移而管理權重心下移的現象,基層财政困難日益凸顯,雖然中央轉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方面的矛盾,但并未根本解決。另外,這幾年在資源制約條件下,不動産對整個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與此有關的對“土地财政”的指責之聲不絕于耳,很多讨論認為是由于分稅制導緻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使得地方政府把更多興趣放在辦企業、搞建設項目、擡高地價增加土地批租收入等短期行為上。這些體制方面的不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和基本事實是,中國地方稅體系改革滞後,沒有形成真正的分稅制。

(一)稅收立法權過于集中,不利于地方行使職能

目前,中國在地方稅體系建設上缺乏基本依據和規範,對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地方稅種開征及調節範圍等重大問題上沒有做出權威的、具體的規定。如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30個國家和地區有房地産稅或類似稅種,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對房産、土地不分設稅種,房地不分割,統一征收房地産稅或财産稅。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房地産稅作為地方稅,地方政府或議會都有确定稅率和計稅依據等方面的自主權。

另外,從統計數據看,中國2001--2006年地方政府預算收入占全國各級政府預算收入的比重為45,1%~47,7%,而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國财政總支出的比重為69,5%~75,3%。這種比例的失衡,也揭示了地方政府稅權與事權的不平衡。

(二)地方稅收收入規模較小,與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有差距

稅制改革以來,除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幾個共享性質的稅種以外,大部分地方稅種收入規模小、稅源分散、征收難度大。這種格局的突出表現是,地方稅收收入占整體稅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均偏低。據統計數據顯示,1995-2006年全國地方稅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為33,1%~38,8%,遠遠低于國際70%~80%标準水平。而在現實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又承擔了大量的發展重任,比如轄區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道路、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讓地方政府“心有餘而财不足”。由此看出,地方稅收收入規模偏小,造成财力匮乏,難以保障地方财政經常性支出的需要。

(三)地方稅制結構不合理,缺乏有影響力的主體稅種

據統計顯示,1996-2004年,中國地方與中央共享的稅收收入所占比重每年均在75%以上,地方稅收入所占比重每年均在26%以下。而在這些屬于地方稅體系的10餘個稅種中,收入規模能達到百億元的也僅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房産稅。從目前稅制結構看,在地方稅種收入中,共享稅占比過大,地方稅占比過小,這種情況限制了地方稅在經濟發展中的職能發揮。可以說,現行地方稅體系缺乏對地方财力具有決定性影響且長期穩定有效的主體稅種。這種現象會造成地方稅收收入不穩定,規模難增長,進而誘發各種各樣的地方費,最終導緻削弱地方政府自主調控經濟的能力。

為什麼要完善地方稅體系?

第一,充分認識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意義。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公共财政體制的健全,地方政府要求培育地方支柱财源,盡可能增加地方本級收入,以滿足地方公共支出需要。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一是有利于營造更加統一、規範、公平、透明的稅收制度環境。完善地方稅體系有利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本地利益和其他地區尤其是相鄰地區的利益關系,縮小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區域稅源分布的差異性,促進國家稅收體系向更加完善、規範、公平和更有效率方向發展。二是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完善地方稅體系,能夠為明确政府權責、規範政府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奠定基礎,有利于進一步理順财政體制,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保障能力。三是有利于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完善地方稅體系,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的能力,營造公平競争的區域環境,有效發揮稅收對地方經濟的調控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四是有利于規範政府間财政關系,促進财力與事權相匹配。完善地方稅體系,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建立起穩定、科學的财政關系基礎,更好地在保持分稅制财政體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第二,我國現行地方稅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我國現行地方稅體系存在的嚴重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權劃分不清。現行分稅制隻是将某些稅種以及共享稅的部分收入劃歸地方,并把相應的收入安排、使用權也劃歸地方,但稅收立法權、開停征權、政策管理權卻屬于中央。這勢必影響各級地方政府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二是稅種不明确。現行由地方稅務機構組織征收的稅種中,稅收收入規模較大、調節力度強的隻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含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3個稅種,而且這3個稅種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地方稅,如營業稅目前已改為增值稅。這使地方政府難以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資源。三是稅種老化、内外不一。現行地方稅中有些是20世紀50年代初由當時的政務院頒布實施的,最近的也是20世紀80-90年代制定的,過于老化。此外,許多地方稅種仍實行内外兩套稅制(如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産稅等),不利于創造一個公平稅負、平等競争的投資環境和稅收環境,也不利于我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

第三,貫徹《決定》精神,在深化稅收制度改革中,完善地方稅體系。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貫徹兼顧稅收效率與稅收公平的原則,科學選擇地方稅主體稅種,健全主輔稅種合理配置、收入調節功能互相協同的地方稅體系,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創造良好的稅制環境。将消費稅、房産稅、資源稅、契稅等财産行為類有關稅收作為地方稅的重要稅目,不斷增加地方稅收收入,進一步增強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區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編制預算的完整性和加強資金管理的積極性。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适當稅政管理權限,培育地方支柱稅源。對于一般地方稅稅種,在中央統一立法的基礎上,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并允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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