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一案,确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隻要其不履行合同債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意味着在違約發生以後,非違約方隻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而不必證明違約方主觀上出于故意或過失。
在這裡有必要對嚴格責任的含義做一下界定:我國學者雖大都認為《合同法》第107條規定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但在對嚴格責任的理解上則見解不一,有的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有的則認為是絕對責任。依筆者意見,嚴格責任是一種既不同于絕對責任又不同于無過錯責任的一種獨立的歸責形式,與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其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并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别于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并不能阻礙責任歸加。在這一點上,似乎有理由認為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緻。
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系而并非違約方的過錯。例如,在嚴格責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導緻違約并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而此種情形無論如何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過錯。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區别的。
第二,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緻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可見,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當然,我國對無過錯責任的适用還是有嚴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區别的。
第三,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區别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于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