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13年第2号公布的交通運輸部令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該《規定》分總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71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外文名: 發布單位: 中文名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31日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日起 相 關: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号 部 長: 楊傳堂

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号n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n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号n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n

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于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産、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挂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别、項别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标注“劇毒”)等内容。

(二)拟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拟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内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複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拟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拟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文本。

規定解讀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簡稱《危規》,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宣傳貫徹《危規》,現将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簡稱《原危規》)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修訂《原危規》的主要原因:

1、适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号)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号)進行修訂的。

随着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号)的實踐中,發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号)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以下簡稱“《危化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條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節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為貫徹實施《危化條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随着我國經濟發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号)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号)時,要解決将《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内容删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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