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鹽

私鹽

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産物
私鹽,是指違反政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産、運輸、銷售的食鹽[1]。私鹽的産生和泛濫通常同政府的食鹽政策,特别是食鹽專賣政策關系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産、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産物。
    中文名:私鹽 外文名: 别名: 用途: 分類: 含義:違反政府有禁令而私自生産的食鹽 産生原因:利潤越高 形式與規模:數倍于引鹽數目 危害:重金屬超标,逃避稅收

簡介

私鹽,在不同的曆史時期,販賣私鹽都是違法行為。在古時私鹽違法主要目的是控制鹽業的稅收;而當前私鹽違法是因為它還關系到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問題。現代的私鹽即通常所說的粗鹽、平鍋鹽,是未經加工處理的礦井鹽,其特點是含碘量大大低于國家規定的标準,且有害雜質多。外表多表現出顆粒較粗色質黑(含碘鹽晶瑩透白)。

私鹽中往往含有過量的礦物元素,長期攝入對健康極為有害。如未經精制的井鹽中可能氯化鋇含量較高,食用會引起四肢麻木,導緻肌肉和關節疾病;私鹽如有苦味,多半是含鎂和鈣元素量過高,食後可緻人胃腸不适、腹痛、腹瀉等。由于我國部分地區飲食中攝入碘元素較低,食用鹽中加入碘酸鉀是改變這種狀況的最佳方法。如果該地區經常食用私鹽可能導緻地方性甲狀腺腫,母親缺碘,可緻嬰兒智力低下,生長緩慢、癡呆,成年女性缺碘,可影響生長發育。

曆史發展

春秋

中國古代為法所禁之私鹽最早出現于何時、何地、何類人所為,史無明載,一般認為西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食鹽官賣,嚴禁私煮之後,“鹽始有官、私之分”。私鹽既與官府對鹽利的壟斷有關,則它的出現當在政府實施食鹽專賣政策之後,而中國古代實行食鹽專賣早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就開始了,齊桓公時的管仲被認為是中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始人。

戰國

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實行了比齊國更嚴厲的食鹽專賣政策,不但課以重稅控制了食鹽的生産和流通環節,而且還置“鹽鐵市官”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加強對食鹽生産與流通環節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銷。直到秦滅六國而一天下,商鞅以來的食鹽官營等“峭法”之政一仍其舊。對鹽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僅反映出秦國民間在食鹽的産運銷方面存在違法現象,而且這種現象還相當嚴重。

自西漢迄唐中葉,是中國古代私鹽的初步發展時期。這一階段,就政府的食鹽政策來看,西漢前期行征稅制,食鹽的産運銷聽由私人經營,官府征之以一定鹽稅。自武帝起,改行專賣,鹽利歸官,食鹽的産、運、銷悉由官辦,私人不得違禁經營,被稱為直接或全部專賣制,該制度曆西漢後期迄新莽不僅未改,且變本加厲。東漢複行征稅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專賣、征稅二制并行。

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國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擊西北匈奴的戰争,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勢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漢政權的穩定。

私鹽之日漸成為中國古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是中唐以後的事。其所以如此,與唐中葉以後中國社會的重大變化有着密切的關系。這種變化最明顯地表現在代表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發展,此前隻問身丁不問資産的“租庸調法”也随着國有土地制度的破壞而合乎邏輯地喪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畝、資産征稅的“兩稅法”。

與此同時,随着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不斷發展和強化,國家機器也越來越龐大、複雜,統治階級的奢侈享樂思想也愈益膨脹,兩稅收入已遠遠不能滿足專制統治日益增長的需要和多種巨額的财政開支。

于是,專制國家便憑借其政治權力,進一步加強了對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茶、鹽、酒等物品的壟斷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經營,其中尤以對人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鹽的控制最為嚴格。自西漢以來時興時廢的對食鹽的禁榷,至唐中葉以後便在制度上日趨嚴密和完備。唐後期食鹽專賣的結果,使得鹽利在當時的國家财政結構中比例大增,地位越來越重要,唐代宗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利成為唐後期專制統治的重要财政支柱。

在這一特定曆史條件下,唐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的弊病卻不斷暴露出來,鹽價高漲,“天寶、至德間,鹽每鬥十錢”。至第五琦變更鹽法,鹽價每鬥更猛增至110錢,普通民戶很難購食,造成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但鹽是一種缺乏需求彈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們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此外,鹽作為一種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鹽的交換所帶來的豐厚利潤使得社會各階層都把眼光聚集到鹽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趨。

而食鹽生産技術的進步使得制販私鹽的成本大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會上許多人缺鹽而又無力購買高價官鹽的空當違禁制販私鹽,官府雖報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嚴,則私鹽愈盛。因為官鹽價愈高,則私販愈多,禁私愈嚴,私販之利愈厚,利愈厚則制販私鹽的活動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對封建統治更加不利的方向發展。唐末農民暴動的領袖黃巢、王仙芝就與私鹽有關。

五代

五代時期,制販私鹽的活動不僅甚于唐末,且私販成份較以前更為複雜,除那些窮困潦倒的普通民戶外,官吏、押送綱船軍将、駕船梢工等都參與了販賣私鹽。五代軍人專橫跋扈,更是公然興販私鹽,且數額相當多,如後漢時的青州節度使劉铢“有私鹽數屋”即是一例。

到宋代,随着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違禁制販私鹽的活動無論其規模還是其嚴重程度都發展到一個空前階段,遠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給宋代政治、經濟以巨大影響。參與制販私鹽者不僅成份複雜,且人數衆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建、劍、汀州及邵武軍),“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者,十率五、六”,即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販私為生。江西、兩廣一帶也有類似的情形,有時甚至整個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興販。

史載:“贛、廣間,(民)常以歲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鹽子。”北宋時,毗連西夏邊境地帶,邊民“多闌出塞販青白鹽”入境,“雖嚴禁所不能止”。而河北代州寶興軍的民戶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以食。四川地區由于井鹽的熬制成本較高,情況較特殊,有關私鹽的材料記載不多,但這不等于該地區就不存在私鹽問題。事實上,還在北宋神宗熙甯年間就曾出現過“蜀鹽私販者衆,禁不能止”的情勢。至南宋時,随着趙開鹽法的推行,川鹽販私問題也很嚴重了。

為了對抗官軍的緝捕,私鹽販子往往結夥而行,除了幾人、幾十人、上百人一夥聚衆販鹽外,好些地方動辄就是千百為群,持械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嚴、衢、婺、建、劍、虔、吉諸州民戶“動以千百為群,盜販茶鹽”。這還僅是陸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溫州常有“私鹽百餘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

而在廣南沿海,自北宋以來就常有大棹船往來海上,興販私鹽,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紹興四年二月八日,監察禦使廣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廣東界,聞大棹船危害不細。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餘棹,器杖鑼鼓皆備。其始起于販鬻私鹽。力勢既盛,遂至行劫。”宋代私鹽之盛,不僅表現在廣大鄉村和一般州縣城鎮,到南宋時,就連行在臨安(今杭州)城内外也是“私鹽盛行”了。

可見,宋代私鹽問題是唐末、五代的繼續和進一步發展,成為中國封建社會販私活動的一個高峰。

元明清

自宋以降,曆元、明而迄于清,可謂中國古代私鹽最為泛濫的時期,亭戶枭商官宦兵弁等制販私鹽的活動在宋代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出愈演愈烈的發展态勢,特别是清代的食鹽販私,“其種類之多,規模之大,區域之廣,危害之烈,第積曆代鹽弊淵薮”。

元明清時期私鹽的泛濫突出表現在:

一是販私人數衆多,結構複雜,販私活動的地域廣泛。元明清時期私鹽活動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數和人員結構來看一如唐宋時期的情形,即人數衆多,結構複雜,但在販私活動的地域分布方面,則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時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統一全國之初,江浙一帶就有很多人卷入了制販私鹽的活動,官府僅在松江府上海縣一地就先後捕獲“鹽徒五千”。

到元朝中後期,随着朝政的日益腐敗和民衆生存條件的惡化。各地特别是沿江并海一帶更是私鹽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蘇“儀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鹽徒橫行”,這種情況到明末更為嚴重,發展到了“鹽徒充斥,無處不聞”的地步。不少“貧窮老少男婦”也加入到了販賣私鹽的行列。如清朝蘇南之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地“老少男婦背負筐提之鹽,接踵連肩,城鄉村鎮,沿途擺賣”,此種現象不獨江浙如此,就連“江廣(江西、湖廣)等處情形大緻相同”。就私鹽活動的區域分布來看,宋代雖然販私活動也存在于各地,但以東南諸路海鹽産銷區為盛,而解鹽和井鹽産銷區的私鹽活動相對較少。

元明清時期,不僅東南各省私鹽問題一仍其舊,就是在宋時私鹽問題尚不嚴重的湖廣一帶和川鹽産銷區也是私鹽盛行了。清朝雍正時就有人指出:“湖廣之川私、粵私為害更甚。”

二是販私數額越來越大。如果說唐宋時期私鹽的泛濫還更多地體現在人數衆多方面的話,那麼,元明清時期則主要反映在私鹽的量上面。在宋代,參與制販私鹽的人數雖然不少,但一次販私數額動辄上萬斤的情況并不多見,而元明清時期這種情況則相當普遍。如元順帝至正年間,山東、河北沿海私販勾結鹽場官吏、竈戶,用海船公然販私,“每船少者買販數百引,多者千餘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東捕獲私鹽“多至萬餘斤,少者數十引”。内地陝西、山西一帶的私販無東部沿江、沿海船運之便,則多以驢馬等牲口販私,其“趕喝驢馬,多者不下百十頭匹”。

陝西僅興元、風翔等州府及所轄縣分,每年官府捕獲的私鹽都在數萬斤左右,足見數額不菲。到了清代,不僅“販私鹽數千斤及萬餘斤之案甚多”,就是一次販私鹽在數萬甚至數十多萬斤的情況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兩江總督孫士毅奏報:捕獲私枭船20隻,私犯30人,鹽10餘萬斤。二十四日,再接奏報:連日捕獲私枭70名,鹽17萬餘斤。特别是兩廣地區,這種情況尤為突出。還在乾隆九年十一月,兩廣總督那蘇圖就奏稱:“今自十月以來共報獲大小私販五十八起,計私鹽二十四萬八千二百餘斤。”一個月間捕獲私鹽如此之多,足見廣南私鹽之盛行。

直到嘉慶年間,廣南大額販賣私鹽的情況仍未得到絲毫遏制。如嘉慶十三年,新安縣船戶“吳美複販賣私鹽七千六百四十斤,溫組發販賣私鹽六千六百四十斤”。嘉慶二十四年,東莞船戶黃亞大一次出賣私鹽二萬二千三百斤。為數已屬不少,而嘉慶十六年,船戶梁興利和陳輝泰一次分别出賣私鹽五萬斤和十二萬斤,其數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衆販私成為經常和普遍的現象。元明清時期,私鹽販持械聚衆販私無論其人數、規模都比唐宋時期更加突出,并發展為一種經常和普遍的現象。有關這方面的史料記載相當多,如元朝時,廣東“奸民以私販梗鹽法,往往挾兵刃以自衛,因而構亂,有陳良臣者,衆至萬人”。又據《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記載:“各處私鹽、犯界,白晝公行,無所畏忌”,“其鹽徒動辄百十,結連群黨,持把器仗,專一私販”。

明代宗景泰年間,揚州一帶“土豪糾合勢要,持兵挾刃,勢如強賊,夤夜貿易,動以萬計”。憲宗成化時,“各處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興販私鹽,每船聚百餘人,張旗号持兵器,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雖有巡檢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敵”。清代長江中下遊各省仍是私鹽最為泛濫的地區之一,大江南北“私鹽充斥,鹽徒聚衆販私”,或數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夥“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衆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緻命”。

廣東沿海一帶鹽枭“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往來興販”等等,不勝枚舉。許多這種有組織的持械聚衆販私到後來往往成為反抗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時期私鹽嚴重泛濫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剝削使得鹽民農戶的生計日艱,不得已铤而走險,冒法制私販私。二是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所造成的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為販私活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需求市場,從而刺激了一些人對鹽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趨。三是制鹽的進步,使得私鹽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交通運輸工具的進步和販私經驗的豐富,使得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場的黑暗和制度的無效也是這一時期私鹽泛濫的一個重要因素。

打擊

中國曆代對私鹽打擊的力度是相當大的。漢武帝時,對私鹽販子“钛左趾沒入其器物”。“钛左趾”是在左腳趾挂上6斤重的鐵鉗,“沒其器物”是沒收生産工具,煮鹽的工具當年也相當值錢。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寬了一點,無非是殺頭的标準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

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号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52号)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44号),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号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主任:徐紹史

2014年4月12日

私鹽的危害

重金屬超标;

逃避稅收;

相關事件

濟青高速查獲30噸私鹽

濟青高速公路濟南大隊巡警在高速公路上查獲30餘噸私鹽。

17日晚上11點左右,濟南大隊巡警巡邏至濟青高速公路下行線16公裡處時,發現一輛菏澤牌照的半挂車尾燈不亮,形迹十分可疑,随後巡邏民警将該嫌疑車輛攔下。該車駕駛員面對民警神色慌張,說話吞吞吐吐。民警檢查發現,半挂車裝運了30餘噸鹽,缺乏相關手續。查實是私鹽後,民警将其移交給相關單位。據了解,私鹽主要包括非食用鹽,如工業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鹽。私鹽若流向市場,将直接影響市民食用鹽的安全。

私鹽集散地

《私鹽黑幕調查》報道了低價私鹽悄然為害廣州市民、東莞中堂鎮江南農批市場成私鹽集散地,報道引起市民廣泛關注,也得到了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3月15日,市經貿委、鹽管局展開打擊私鹽專項整治行動,東莞中堂鎮也在轄區進行了對私鹽清查行動,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廣州、東莞的假(私)鹽從何處運來,産地在哪裡?記者從東莞江南農批市場一些假(私)鹽批發大戶那裡了解到,主要是從粵西海鹽産區之一的徐聞縣偷偷販運來的。在徐聞,300多戶私人小鹽場(田)日日開工,将正規鹽場生産過程中剩下的充滿重金屬和雜質的制鹽廢料一次性重新曬制成白花花的原鹽。僅徐聞角尾鄉一地,每年至少10000噸如此炮制而成的私曬原鹽流向廣東各地。

私曬鹽場散發惡臭

在我國,鹽是屬于特許經營商品,政府對鹽業的管理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措施。根據我國的《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食鹽生産實行定點生産制度和指令性計劃管理,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

3月7日,本報記者來到徐聞縣角尾鄉國營鹽場旁的許家尞村,隻見國營鹽場周邊被一眼望不到邊的小鹽田所包圍着。當天沒有太陽,幾十名農民在不停地翻起鹽田中黑乎乎的塑料布,用來蓋住未曬幹的鹽。

記者在這裡看見,實際上曬私鹽的工藝非常的簡單,工具也相當的簡陋。弄上這麼一台報廢的水泵也就三百來塊錢,買上幾根水管,平整出一塊土地來,鋪上這樣黑色的薄膜,将高濃度的海水灌到薄膜上面,過濾幾次過就可以曬出鹽了。

記者步入鹽田中時,空氣中彌漫着濃濃的惡臭夾雜着鹹鹹的海風撲鼻而來。在一塊鹽田中,一對年過五旬的老夫婦正在翻動田中的黑色塑料布。由于天下小雨,他們正在加緊将田中還未曬幹的鹽蓋上,以免鹽流失。

私鹽生産黑幕廢鹵水混海水暴曬在每塊鹽田旁的水溝中,流淌着又髒又黑的海水。

記者發現,在國營鹽場和私人鹽田中間,相隔一段距離便看到或深或淺的水溝,溝裡的水從國有鹽田流向私人鹽田。周邊許多農民都在國有鹽田旁打井,抽取從鹽田滲入土地的海水,或挖一條淺溝,将國營鹽田的海水引向自己的鹽田裡。據了解,這些被農民引走的水,一部分則是國營鹽場内排出的廢鹵水,這些廢鹵水是鹽場多次過濾後排出的廢水,裡面含有大量重金屬和雜質。另一部分則是高濃度的海水。

據現場一農戶稱,他們就是将這些廢鹵水和海水混在一起,然後在自家的鹽田中曬出白花花的鹽的。記者看到,在每個私營鹽場旁的地上,都橫七豎八地堆着大小不等的鹽堆,這些鹽堆都用黑塑料布包裹着,打開一看,都能看到或粗或細、或白或黃的鹽。鹽戶們稱,這些鹽都是等着賣出去的。

3月8日上午9時許,記者在許家尞村見到了正在鹽田中曬鹽的曾氏夫婦及其子三人。他們正往鹽田中抽水制鹽。曾某告訴記者,他一家在共有3畝鹽田,而角尾鄉共有300多戶人家都在這裡曬鹽,他們這樣曬鹽已有十多年的曆史了。

一次蒸發重金屬雜質超标

據角尾鄉國營鹽場技術人員介紹,一般合格食鹽制作過程中必須經過十多次蒸發曬制,才能将鹽中的雜質和重金屬全部去掉。然而周邊的私曬鹽不僅用含有大量重金屬和雜質的廢鹵水來作原料,而且僅經過一次蒸發,有的甚至用舊化肥袋來包裝。這些私鹽普遍都是不加碘的。

鹽業專家指出,這些私曬鹽中,氯化鎂、硫酸鹽和硝酸鹽等含量都超出正常規定數倍。省疾控中心有關專家曾指出,長期食用重金屬超标的私曬鹽會導緻人體出現慢性中毒,器官受到損害。

私曬鹽還可能引發集體中毒。據當地鹽場人士透露,2002年徐聞一戶農民曬私鹽時曬出亞硝酸鹽,導緻6人食用後出現中毒。去年5月,湛江查獲來自徐聞縣私曬鹽8噸,經化驗證實該批私曬鹽中緻命的亞硝酸鹽嚴重超标,由于及時查獲,才避免了一起群體食鹽中毒事件。

利潤高不愁賣

暗訪過程中,記者以私鹽收購商的身份向當地正在曬鹽的農民了解銷售情況,一位曾姓農民表示,50公斤裝的鹽每包價格為13元到14元左右,一噸私曬鹽的價格約為240元,“我們可以負責包裝,幫忙集中送到指定地點”。目前,國家規定加碘鹽的批發價為1680元/噸,兩者價格相差了七倍。巨額利潤誘使許多不法商人紛紛加入販賣私鹽的行列。記者看到,這些私人鹽田曬出來的鹽看起來和正規鹽差得不多,肉眼難以辨别。

據曾姓農民介紹,去年,他們曬出的私鹽根本不愁沒人要,相反還是有人搶着要。去年中央電視台等媒體曝光後,徐聞現在的私鹽抓得很利害,“但還是有很多老闆來大肆收購,至于他們怎麼運出去的則不知道。”

采訪中,村民告訴記者,在這裡最好的地種莊稼的話,一年賺不到一千塊錢,而曬鹽則一年能賺三千多元。這也是私鹽為何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每年萬噸私鹽入市

據知情人士透露,去年角尾鄉私曬鹽田發展到330多戶,面積達到400多畝,年均産量達到10000噸,已直追角尾鄉國營鹽場的産量了。而相鄰的雷州市私曬鹽的規模則與徐聞相差不了多少,甚至還更多一些。

據一長期從事私曬鹽經營的老闆向記者透露,近年來,流入廣東市場的私曬鹽還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海南,而這一部分甚至比徐聞、雷州兩地産量的總和還要多。

徐聞政府半年繳鹽百餘噸

記者從徐聞縣政府相關負責人了解,徐聞國營鹽場附近的私曬鹽田從1993年出現。當地政府部門曾多次打擊、取締,但由于成本低廉、利潤可觀,往往今天被取締了明天又卷土重來。

去年年中,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及《羊城晚報》等媒體對該縣私曬鹽的情況進行了曝光。3月9日,負責鹽業管理的該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吳輝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從媒體曝光後,該縣縣委、縣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打擊私鹽專業執法隊伍,執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打擊行動”,到今年初,該縣的私曬鹽特别是走私現象已基本得到了遏制。

吳局長向記者透露,從去年9月20日至今,他們在執法中已繳獲150多噸私曬鹽。政府相關執法部門不間斷地對當地農民的私曬鹽行為進行說服、教育,并開展了嚴厲整治行動。吳局長也表示,由于曆史原因和部分農民受利益驅使,短時間内完全根除這一行為也不太現實,他也承認有一些漏網之魚,私曬鹽的情況仍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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