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無限期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簡稱。
《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有限期合同的區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區别,《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在實務中的區别,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當用人單位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可不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