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定義
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分類
特大事故又細分為以下幾種:
鐵路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3)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導緻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對運輸生産、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産生重大影響。
火災事故
特别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财産損失的火災。
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财産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職業健康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環境污染事件
特别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态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産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衆生産、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事故調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将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5.事故調查報告内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發生單位、地方政府,以及安監部門相關人員,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事故報告
報告原則
1、立即将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内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及将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報告内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處罰規定
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隐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法律責任
1.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複,特殊情況下,批複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發生特别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特别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