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模

企業規模

專業名詞
企業規模指對企業生産、經營等範圍的劃型。[1]2003年5月,國家統計局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财政部和國家統計局4部委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标準暫行規定》,制定了《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并于2003年統計年報開始執行。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由于隻涉及工業企業,因此采用的是“産品生産能力”和“固定資産原價”作為主要劃型指标。相對于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新标準的具體劃型方法也更加簡化,即不在每個檔次之間在細分為“大一型”、“大二型”,而隻将企業類型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個檔次,使操作更為方便。
    中文名:企業規模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開始執行:2003年 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主要變化:劃型範圍不同

相關範圍

企業經營規模分為以下幾類: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本次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并未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業和單位,具體僅對以下5個類别規定了劃型标準:第一類為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共三個行業門類;第二類為建築業;第三類為批發和零售業;第四類為交通運輸、郵政業(不包含倉儲業);第五類為住宿和餐飲業。這5個類别涵蓋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7個行業門類,673個行業小類,占全部行業小類的74%左右。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尚有13個行業門類沒有确定企業劃型标準,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業缺乏基礎統計數據,無法進行有效的測算和分析而暫不劃型;二是一些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其産品、運作方式和監管體系與一般行業差異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在内的6個其它行業門類以及倉儲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劃型标準将在國家有關普查完成之後,再根據實際統計情況另行研究制定。

選用指标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以三個指标作為劃分标志,即企業的“從業人員數”、“銷售額”“資産總額”。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從業人員數”作為企業的劃型指标,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也與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一緻,具有國際可比性。第二,“銷售額”可以客觀反映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競争能力,也是我國現行統計指标中數據比較完整的指标,容易操作。第三,“資産總額”可以從資源占用和生産要素的層面上反映企業規模。因此,采用這三個指标進行劃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劃分辦法

新标準将企業的類型劃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各行業的具體劃分标準如下表所示:

主要變化

劃型範圍

在新标準出台以前,同機上劃分企業規模的标準隻有一個《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該标準雖然經過幾次修改或補充,但其劃分範圍始終未擴大。而新标準的劃型範圍有較大的拓寬,其行業的複蓋面遠遠大于《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不僅包括了工業企業,還包括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劃型指标

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由于隻涉及工業企業,因此采用的是“産品生産能力”和“固定資産原價”作為主要劃型指标。但這兩項指标局限性強,對其他行業來說,以“産品生産能力”作為劃型标準,顯然是不合适的。考慮到标準的統一性和通用性,新标準對範圍内的企業劃型一律采用“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産總額”三項指标,而且不再細分行業,從而使企業規模的劃分工作大大簡化。

具體劃型方法

相對于原《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标準》,新标準的具體劃型方法也更加簡化,即不在每個檔次之間在細分為“大一型”、“大二型”,而隻将企業類型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個檔次,使操作更為方便。

對企業類型認定的方式

為了減少行政幹預,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和準确,新辦法改變了原來由“企業申請,政府審批”的認定方式,而是直接以統計數據為依據,按照标準的規定由統計部門劃分企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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