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1、政策性補助。這種補助往往是因為國家要達到某種社會效益,在要求企業做出某種承諾或犧牲時給予企業的特定補償,它與企業的經營業務相關;比如,政府為了調控糧食、公交、水電等一些與國計民生緊密相關企業的産品價格,對這些企業實行政策性補助,以彌補它們在産品價格上受到的損失。這些企業的生産成本受市場影響,産品價格調控與産品成本市場化使得企業的收入與成本不能同處在市場的層面上進行配比,盈利水平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壓,甚至有的企業出現虧損。另外,利用三廢加工産品的企業或進行三廢治理的企業,為了承擔環保社會責任,必然需要發生更多的成本費用,但是其産品售價不會因此而有所提高,所以同樣影響到企業的盈利水平。對于這類企業,政府隻能以補助的方式,彌補其正常經營因政策影響遭受的損失。
2、财政扶持性補助。這類補助是政府從某一方面或借助某—事項向企業提供财務支持,以促進企業的發展,而不是作為企業受到非常損失或承擔特定費用的一種補償與獎勵,例如科技專項撥款、高新技術産業專項補助資金、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等,以及國家對特定企業或特定行業在一定時期所給予的稅收優惠等。
3、捐贈性補助。這類補助往往存在于微利和虧損企業,多為非政策性的,其主要目的是使企業扭虧為盈或使企業的盈利狀況發生重大改變。比如,當上市公司因種種原因遭受特别處理或即将退市時,地方政府為了保住其在資本市場的一席之地,以期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往往會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借種種名義給予其财政補貼或各種稅收優惠。
計入會計科目
企業接受政府補助的現金資産,應當按照其實際金額入帳。
企業對于無條件的現金補助,應當在确認補助資産的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對于無條件的非現金補助,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在确認補助資産的同時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政府補助的非現金資産的初始計量,按照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量。
形式
政府補助表現為政府向企業轉移資産,通常為貨币性資産,也可能為非貨币性資産。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撥款。
财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确規定了資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産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撥付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于财政撥款。
(2)财政貼息。
财政貼息是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标,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财政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财政将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受益企業;
第二,财政将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和确認利息費用。
(3)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于政府補助。
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産,不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4)無償劃撥非貨币性資産。
比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補助及其确認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16号——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币性資産或非貨币性資産,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無償性。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将來也不需要償還。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企業經法定程序申請取得政府補助後,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該項補助。
2.直接取得資産。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資産,包括貨币性資産和非貨币性資産,形成企業的收益。比如,企業取得政府撥付的補助,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返還的稅款,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補助按其關聯情況分類,分為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産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了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例如,某些國有糧食企業實行商業化經營後國家給予的經營補貼、國家和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用于工程咨詢、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費撥款等國家給予企業的财務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時期的發展而給予的政府補助。
當然,對于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币性資産或非貨币性資産,不能一概确認為政府補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16号——政府補助》第五條規定,政府補助在符合政府補助定義的情況下,還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予以确認:一是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二是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特征
政府補助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補助是無償的
政府向企業提供補助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未來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務、轉讓資産等方式償還。
(二)政府補助通常附有條件
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政策條件和使用條件。
1.政策條件
企業隻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
2.使用條件。
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
(三)政府補助不包括政府資本性投入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
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給企業的款項,對收款企業而言不屬于政府補助。
計量
政府補助的計量:
1、政府補助為貨币性資産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算。
政府補助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撥付的,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隻有存在确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标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2、政府補助為非貨币性資産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币性資産的,如該資産附帶有關文件、協議、發票、報關單等憑證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據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入賬,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交易市場的,應當根據确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市場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如沒有注明價值、且沒有活躍交易市場、不能可靠取得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名義金額為1元。
賬務處理
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
1、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确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産使用壽命内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産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将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餘額一次性轉入資産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别下列情況處理
(1)用于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确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确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3、與資産和收益均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需将其分解為與資産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别進行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資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将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将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确認政府補助時,将其全額确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産賬面餘額或者費用的扣減。淨額法是将政府補助确認為對相關資産賬面餘額或者所補償費用的扣減。政府補助準則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更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
并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要求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遞延收益”科目就是專為核算不能一次而應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而設置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産相關或與以後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後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隻所以确認為營業外收入,是因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政府補助,形成經濟利益流入的組成部分,但由于是無償的,又不符合銷售收入或提供服務收入的确認條件,因此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者通過“遞延收益”科目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用于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确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确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标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全額計量,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攤遞延收益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請某國家級研發補貼。申報書中有關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啟動數字印刷技術開發項目,預計總投資36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120萬元。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40萬元(其中,購置固定資産80萬元、場地租賃費40萬元、人員費100萬元、市場營銷20萬元),計劃自籌資金120萬元、申請财政撥款120萬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門批準了某公司的申報,簽訂補貼協議規定:批準某公司補貼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分兩次撥付。合同簽訂日撥付60萬元,結項驗收時支付60萬元。
某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實際收到撥款60萬元:
借:銀行存款600000
貸:遞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個資産負債表日,分配遞延收益(假設按年分配)
借:遞延收益300000
貸:營業外收入300000
20x9年項目完工并通過驗收,于5月1日實際收到撥付60萬元:
借:銀行存款600000
貸:營業外收入600000
2.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
企業取得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确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随着相關資産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後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說,這類補助應當先确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資産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産使用壽命内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為貨币性資産形式,企業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補助用于購建長期資産時,相關長期資産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産購建或研發處理一緻,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歸集,完成後轉為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
自相關長期資産可供使用時起,在相關資産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按照長期資産的預計使用期限,将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資産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餘額應當一次轉入資産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業需購置一台環保設備,預計價款為500萬元,因資金不足,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補助210萬元的申請。20x1年3月1日,政府批準了甲企業的申請并撥付甲企業210萬元财政撥款(同日到賬)。 20x1年4月30日,甲企業購入不需安裝環保設備,實際成本為480萬元,使用壽命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
20x9年4月,甲企業出售了這台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x1年3月1日實際收到财政撥款,确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2100000
貸:遞延收益2100000
(2)20x1年4月30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産4800000
貸:銀行存款4800000
(3)自20x2年5月起每個資産負債日(月末)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40000
貸:累計折舊40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月末):
借:遞延收益17500
貸:營業外收入17500
(4)20x9年4月出售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餘額:
①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産清理960000
累計折舊3840000
貸:固定資産4800000
借:銀行存款1200000
貸:固定資産清理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餘額:
借:遞延收益420000
貸:營業外收入420000
在很少的情況下,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也可能表現為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币性資産,應當在實際取得資産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确認和計量,如該資産相關憑證上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如沒有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确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産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币性資産的,應當首先同時确認一項資産(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等)和遞延收益,然後在相關資産使用壽命内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