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

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标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一種企業經營方式。擁有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名牌産品、特色服務或專利等優異條件的企業,用契約形式特許其他獨立的企業使用自己的商标、店名和經營模式進行經營,并收取使用費。[1]
    中文名:特許經營權 外文名:Franchising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經濟學 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 屬于:某一産品市場營銷管理的策略 在我國也叫:特許經營

基本内容

在中國,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标、商号、企業标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征

是某一産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用以加速産品的流通和分銷,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産品、價格等。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令顧客對産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形式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财産,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标、商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讨的是後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特許權是一組權利,特許權組合的不同,就構成了不同類型的特許經營。

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對特許經營的實踐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因為任何特許人都必須回答加盟金和權益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特許權組合具有極高的知識構成,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問題是特許經營行業的重大理論研究課題。對特許權組合的研究必将引導我們把特許經營行業與當今最前沿的知識經濟、知識管理等學科建立起最緊密的聯系。

未經公平競争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競争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未明确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競争性談判等競争方式,直接将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争。

依據知識經濟的理論,任何企業在為消費者提供産品和服務的同時,也在創造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特許權的開發過程就是一個知識商品的生産過程,特許經營企業就是一個從事知識商品的生産、銷售、和使用的企業。因而,特許經營企業對一個國家知識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亞于IT企業以及其他知識型企業,特許經營行業的發展也必然為一個國家的經濟的騰飛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貢獻。

評估

特許經營權作為一類特殊的可确指無形資産,對不少企業的生産經營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内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從資産管理與資本經營的角度看,國内企業界對該類無形資産的認識與使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對其資産價值的理解和把握還沒有形成統一而規範的結論。為利于進一步開發、利用各類特許經營權為企業生産經營服務,有必要系統性地探讨特許經營權資産價值形成的機理以及如何根據資産的實際狀況對其價值作出公允的認定。

資産界定

按傳統觀點理解,特許經營權是指國家或政府授予企業擁有排他性的某項商品或某類服務(業務)生産、經營的專項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專營權、進出口權、生産許可證等。從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看,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範圍已逐漸擴大,從國家政府延伸到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和社會機構;其涵蓋的經營範圍亦從商品的生産流通擴大至各類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按此觀點,甲企業對乙企業産品的獨家代理,某企業所獲取的對某旅遊區開發權,對某公路的經營權等,都可以歸入特許經營權的範疇。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業諸項權利并非最終都能形成特許經營權資産并被企業納入資産管理範圍。從無形資産的特點和性質來看,惟有滿足獨占性、優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屬于企業的權利才能成為特許經營權資産。這一論述有兩層含義:

(1)運用所獲取的權利為企業經營服務是其成為無形資産的前提條件,因為某項資産隻是使用(或具備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創造出收益,也才能滿足資産界定的要求。所以,對那些企業長期擱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無法再用的權利,一般不認定為特許經營權并作為資産進行管理。

(2)如某種權利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并由于企業發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這種權利為一般企業所通有時,也就不再是該企業的無形資産了。例如航空、鐵路等公共企業經營特許權的取得,幾乎成了這類企業經營的必要條件,而且這類企業的經營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價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會公衆的嚴格監督,其原有的壟斷性權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況下,其經營特許權也隻能視為一般的企業權利了。因此,能否給企業帶來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業獲利水平的獨占利益(壟斷利益),往往成了鑒别企業某項權利是否屬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産的終結條件。此外,企業獲取的不少特許經營權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權經營期限的權利當然不再視為無形資産。

價值形成

作為特殊的權利性無形資産,特許經營權價值的形成不能以簡單的勞動價值論來說明,而應深入分析特許經營現象(或稱之為經濟行為)産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察特許經營權資産價值的形成機理。

确認

特許經營權确認主要解決的是以什麼要素确認及何時确認的問題。依照國際特許經營方式,受許人是從其獨立的經營業務中獲取收入,特許人是根據他為受許人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

特許經營權的服務費用包括加盟費、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加盟費是對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培訓、接受服務、特許無形資産使用權所給予的價值補償,通常情況下,加盟費是按特許經營業務投資額的5%-10%的比例提取。後續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和銷售産品的加價:管理服務費是特許人為維持向受許人提供各項後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受許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銷售産品的加價是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受許人需從特許方購買産品或從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時,特許人收取的産品加價或供應商給予的價格折讓。廣告基金是特許人為策劃産品廣告或進行宣傳而向受許人收取的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廣告和促銷是由總部負責,加盟者為此需付出一筆費用。

帳務處理

實踐形式

特許經營權的實質是無形資産的有償轉讓,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l、普通特許經營,即總店将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這些特許經營權進行經營;

2、委托特許經營,即總店将特許權出售給一個代理人,由代理人負責某個地區的特許權授予;

3、發展特許連鎖,即加盟者向總店購買了特許權,同時也購買了在一個區域内建立若幹個分店的特許權,若将來事業發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總店申請

4、所有權合作特許經營,即總店與加盟者合營,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許經營,總店不僅授予加盟者特許權,而且還授予其設立批發倉庫,向其他加盟店供應分配貨物的權利。

近期發展

近些年來,以特許經營權方式從事連鎖、合資、合作經營的情況日益增多,美國、英國、荷蘭、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均視特許經營權為無形資産。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産》定義中的可辨認無形資産中已列有“特許權”一項。但《企業會計制度》中則未予具體指明。對于特許經營權的帳務處理方法,本文認為既要參考有形資産的處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慮無形資産的特殊性及特許經營權轉讓的具體情況分别處理。

1、轉讓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使用權的轉讓對特許人來說并不失去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其使用權還可以多次轉讓。因此無需沖銷特許經營權的原始價值和已攤銷價值,隻需在取得轉讓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并支付加盟費時,借記“無形資産——特許經營權”,貸記“銀行存款”。

2、特許經營權投資控股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以投資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權投資,特許人不會失去所有權和使用權。這種情況比較複雜,目前,會計制度中還沒有作出明确的規定。

3、特許經營權攤銷的帳務處理。

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産入帳後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攤銷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攤銷年限、攤銷方法及帳務處理。本文認為特許經營合同如果規定了期限,則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攤銷。攤銷方法采用直線法,攤銷的帳務處理要設置無形資産、累計攤銷和無形資産淨值,參照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分别反映無形資産原值、攤銷金額和攤餘價值;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則采用挂帳法不予攤銷。

4、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的處理。

後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對特許人來講,相當于取得業務收入,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對受許人來講,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費用,則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産品采購加價,則記入産品采購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廣告基金,則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特征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許經營機會隻是另一個商業機會。評估特許經營機會時仍然需要通常的商業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常識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許經營确有某些與衆不同之處,對此,可能的投資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處簡要介紹如下。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

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着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内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知識産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知識産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知識産權都有非常特别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采用特許者的企業标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設備。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着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隻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并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了解。盡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适。

如何選擇

選擇特許經營公司時應該看一下陳述公司特許經營權出售和曆史記錄的特許經營說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況,應該向特許者索取。可能的受許者應該隻有在了解到所有相關情況之後才決定是否加入一個特許經營系統。具體地,可能的受許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妥善經營

這些要素應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稱或商标、好的經營理念、好的商業形象、經檢驗的産品或服務出色的運作系統、非常有效的營銷計劃、獨有技術。這些要素有助于可能的受許者評價特許經營業務在特定區域的競争力。因此走訪特許者的辦事處和若幹加盟店是絕對必要的。

投資成本

需要确定真正的還不是預計的投資成本。需要精确檢查各項成本項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資和保險等,尤其當可能的受許者對業務不熟悉時更應如此。

經營記錄

這些記錄可以回答一些重要問題,如:

創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執行官)是主要的股東嗎?

董事和主要經理加入公司多長時間?

他們是否曾參與已經失敗的特許經營業?

誰是公司中真正有專長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許者有必要與特許經營公司的人員會面。無論如何,在可能的受許者和特許者之間必須要有一種高度舒适和信任的關系。

特許者的曆史

特許經營公司不僅要表明它有一個好的業務,還應該表明它是一個好的特許者。特許者應該提供的某些基本情況和統計資料包括:公司特許經營的時間長短、公司直營店的數目和地點;網絡中受許者,數目和地點;如果有外國受許者,數目和地點、關門或轉手的店鋪數目、特許經營網絡的增長率、訴訟記錄、好的特許者樂意可能的受許者與現有受許者會面和了解情況。現在受許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許經營網絡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許者不應錯過任何與現有受許者會面的機會。

培訓和支持

這可能是特許經營關系中最有争議的領域。如果特許者所做的與許諾的不符,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很容易對所要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産生誤解。不幸地是,許多特許者許諾過多,難以實現。特許者的許諾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寫出來。因此,可能的受許者必須對特許者實際可能提供的培訓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認識,這些特許者通常都在千裡之遙。

受許者的義務

另一個有可能産生争議之處是網絡中受許者的義務。某些情況下,受許者義務繁多,受許者還不如單獨經營為妙。受許者的義務通常包含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因此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這些義務的含義必須得到受許者的同意和理解。

顯然,投資者在投身特許經營業之前應該盡量錄求幫助和多方征求意見。

幫助和建議

如果可能的受許者需要幫助和建議,他應該聽取那些與特許經營業務的成敗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的建議。花錢向他咨詢是值得的。這些人包括:

1、特許經營協會。如果在你的區域有這樣一個協會,那麼可能的受許者可随時從他們那裡得到好的建議和信息。如果沒有這樣的協會,那麼查看一下特許者當地的特許經營協會。大多數好的和已确立的特許者都是本國特許經營協會的成員。

2、可依賴的特許經營咨詢顧問。特許經營顧問隻不過是一般的經紀人,他們對特許經營知之甚少,并且為了得到傭金可以推銷任何東西。好的咨詢顧問則與特許者,受許者以及特許經營業中其他人保持不斷的接觸。他們的經驗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遙遠的特許者和受許者跨越在期望、語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鴻溝。

3、有經驗的特許經營律師。你應該從信譽良好的特許經營律師那裡獲得有關特許經營協議的法律方面的建議。能夠處理複雜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律師并不多。許多由特許者在他們本國準備的協議在國外的法律環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許經營律師可以幫助起草一份對特許者和受許者雙方都有利的特許經營協議。同樣,要檢查律師的曆史和可信度。

投資者的分類

1、老闆或負責業務發展的高級經理,他們尋找新的商業機會以便分散業務組合。

2、因各種原因不再願意向上級彙報的高級經理,這些原因包括:辦公室權力之争,預算考慮,中年心理危機,退休等。他們希望購買特許權,自己當老闆。

3、對現有經營業務不滿足的商人,他們希望通過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獲得更高的回報。

利弊

優勢

1. 可以給與員工更為細緻和全面的職業培訓。

2. 加盟者在運營加盟店時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譽和在大衆心中的形象。

3. 相比較獨自創立新品牌,并為其開發市場,加盟的方式更為容易操作,因為産品已擁有顧客群,因此所需投資較小。

4. 各個加盟店之間的互相支持與競争有助于産品更快的發展。

5. 總店講盈利用于新産品的研制和開發中保持特許經營産品的不斷更新,使其保持競争力。

弊端

1. 加盟須支付高額的加盟費,包括材料以及員工的培訓費用等。

2. 加盟店的受總店限制,無權自主開發新産品,發展空間較小。

3. 各個加盟店很大程度的依賴總店。

相關概念

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特許者和被特許者雖同屬一個特許體系,但在産權上并沒有從屬關系。作為分别獨

立的經濟實體,特許者和被特許者對外分别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權利與義務由特許合同約定。特許合同是特許經營體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關鍵,它關系到特許經營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它也是解決特許經營有關糾紛的根本依據。

特許經營的所有權———特許經營的所有權是分散的,但對外要形成同一資本經營的一緻形象。特許經營是特許總部将自己開發的産品、服務、商标和經營模式等許可給加盟店去經營,加盟店需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因此,總店與加盟店不是同一資本。一般來說,特許連鎖系統裡,加盟店對自己的店鋪擁有所有權,而經營權則高度集中于加盟總部。加盟總部要對加盟者提供特許權許可和相關經營指導,而加盟者要為此支付加盟費。

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加盟總部之間的關系是以簽訂特許合同為基礎的。通過合同,總店允許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軟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經營,并對加盟店有監督、指導權利,同時也負有培訓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規定的幫助和服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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