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六大系統

煤礦六大系統

采掘機運通+排水系統
煤礦六大系統,采煤系統,掘進系統,機電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簡稱“采掘機運通”+排水系統。[1]另外,我國将在全國煤礦建立完善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中文名:煤礦六大系統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包括:采煤系統,掘進系統 對象:煤礦井下人員 監測監控:必須雙機備份 拼音:meikuangliudaxitong

系統标準

監測監控

系統主機必須雙機備份,備機能在5分鐘内啟動。主機和顯示終端必須設在調度室。符合國家《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

機房及監控系統地面設備檢查

從系統内選擇一個重點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及其控制的斷電控制器和相應的饋電設備,通過上隅角甲烷傳感器每次調校時的甲烷超限斷電情況,檢查當甲烷超限時,上隅角甲烷傳感器控制的斷電器的執行情況和相應饋電傳感器反饋狀态,另外,可通過曲線圖的變化反應出斷電與饋電穩定性。

模拟圖顯示。在具有說明巷道、設備布置等背景圖上,将實時監測到的開關量狀态,用相應的圖樣在相應的位置模拟顯示;将實時監測到的模拟量數值在相應位置顯示。同時用紅色等标注報警、斷電及饋電異常。點擊設備模拟圖或模拟量顯示值,可以彈出相關信息的選擇菜單,供進一步查詢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人員定位

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又稱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煤礦建立人員定位系統要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使用管理與規範》的要求,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具有:人員位置、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重點區域出入時刻、限制區域出入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打印、存儲、查詢、異常報警、路徑跟蹤、管理等功能。

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在遏制超定員生産、事故應急救援、領導下井帶班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井下作業人員考勤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一般由識别卡、位置監測分站、電源箱(可與分站一體化)、傳輸接口、主機(含顯示器)、系統軟件、服務器、打印機、大屏幕、UPS電源、遠程終端、網絡接口、電纜和接線盒等組成。

通訊聯絡

通信距離

系統的有效通信距離應不小于10km;無線通信距離應不小于100m。

容量

系統中信号裝置數量、終端設備數量、信号裝置或系統内終端設備并發數量由相關标準規定。

終端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終端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标準規定。

信号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信号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标準規定。

無線設備工作頻率

系統中無線設備的工作頻率由相關标準規定。

備用電源工作時間

電網停電後,系統中設備的備用電源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2小時。

緊急避險

礦井應根據井下作業人員和巷道斷面等情況,結合礦井避災路線,合理選擇和布置避難硐室或移動式救生艙。

所有礦井在各水平井底車場設置固定式避難硐室。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設置采區避難硐室,設置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确定,但必須設置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風流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範圍内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内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

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内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并考慮不低于5%的富裕系數。其中,采區避難硐室至少滿足15人的避難需求。

避難硐室的設置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并要求盡量布置于岩層中,且頂闆完整、支護完好,前後20m範圍内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若必須設置在煤層中時,應有防瓦斯湧出、煤層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難硐室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害氣體處理、溫濕度控制、避難硐室内外環境參數監測、通訊、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證在無任何外部支持的情況下維持避難硐室内額定避險人員生存96h以上。

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置情況。避難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标識牌,并懸挂于避難硐室外。标識牌中應明确标注避難硐室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避難硐室方位的明顯标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避難硐室。

避難硐室内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确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驗收标準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文号:安監總煤裝33号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号)精神,規範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驗收标準及評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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