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死

尊嚴死

導緻自然死的手段之一
尊嚴死,是一種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醫療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願或觀念,停止延命治療,任由患者死亡。[1]在許多國家和地區,人們正在尋找保持臨終尊嚴的辦法,而“生前預囑”正在幫助人們實現這種願望。在中國,許多講求生命質量的人也已經開始踐行“生前預囑”。
    中文名:尊嚴死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death with dignity 解 釋:不再做延命醫療措施 起 源:源于卡倫·柯因蘭事件 地 區:美國

簡要介紹

對于一些自我意識喪失而無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親屬憑他們的生前預囑向醫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療的要求因而死亡。這樣的死使病人擺脫了凄慘狀态,親屬也擺脫了沉重的精神負擔,人們認為這樣的死是高尚而尊嚴的。尊嚴死的觀念涉及到倫理道德、文化傳統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廣泛地重視和讨論。

79歲的知名作家瓊瑤,2017年3月12日發表了一封寫給兒子和兒媳的信,透露她近來看到一篇名為《預約自己的美好告别》的文章,有感而發想到身後事,認為萬一到了該離開之際,希望不會因為後輩的不舍,讓自己的軀殼被勉強留住而受折磨。随着這篇長文在網上熱傳,“安樂死”或“尊嚴死”的話題再次被推向輿論風口浪尖。

目前,我國醫療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因病緻貧的現象并非個案,特别是廣大農村,這就決定了安樂死合法化不具備充分的社會基礎。  

區别之處

尊嚴死與讓病人無痛苦死去的安樂死并不相同,是一種在病人彌留之際,不做過分的治療,而是用安甯緩和的方式給病人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他們的痛苦,讓他們自然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相對“安樂死”一詞,“尊嚴死”使用得更為普遍,它僅指放棄治療、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極安樂死”,而不包括注射藥物幫助患者死亡的“積極安樂死”。

從表現形式來看,“尊嚴死”僅允許醫生為絕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許醫生像“安樂死”那樣“親自”加入直接導緻病人死亡的過程,否則就會被控犯下殺人罪。

“尊嚴死”強調病人在經曆極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夠保持自己的尊嚴而“體面”地死去(否則病人死前就可能因病情的進一步惡化而完全喪失自己寶貴的尊嚴,留給親人的自然是噩夢般的可怕記憶),從這點來說,“尊嚴死”似乎比“安樂死”又上了一個檔次。

最初起源

美國引起尊嚴死的争議源于卡倫·柯因蘭(Karen Quinlan)事件。一位二十歲的女孩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喝雞尾酒後昏迷不醒,沒有恢複,所以其父母希望醫院不再作延命醫療措施,醫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後,卡倫的父母作證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權的保障為由,将終止醫院措施的決定權從醫院收歸法院。

日本在報道“凱倫案件”時,首次采用為“death with dignity”的譯名。

凱倫案件後,美國也孕生了一種觀念,認為“随着醫療技術的進步,雖使生命的延伸成為可能,但如果隻為了短短的延長,而帶來令患者陷于人格崩潰般的苦難,則未必可說是蒙受近代醫學的恩惠”,因而有人開始主張:“生物學上的死亡可以确定時,與其使患者的人格崩潰或暴露在周遭人們的冷漠眼光之下,不如取下生命維持裝置,同意莊嚴的死去”。因此,在此種曆史背景之下,尊嚴死被定義為罹患不治之症、且屬于末期的情況,為免招緻患者的人格崩潰,而終止使用生命維持裝置。

制定立法

尊嚴死的立法全世界僅有美國,美國自從發生Karen Quinlan事件而引起全美重視尊嚴死之問題後,1976年加州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制訂,成為世界最早有關“尊嚴死”的法律。美國大部分的州皆已制訂自然死法或相當于此法之尊嚴死法。

韓國最高司法機關大法院2009年5月21日作出裁決,命令延世大學一家附屬醫院摘除一名77歲女植物人金某(Kim) 身上的維持生命儀器。韓國最高法院21日首次判定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願或觀念,停止延命治療,任由患者死亡。韓國媒體認為,在韓國一直備受争議的“尊嚴死”因此有望實現合法化。韓國主流媒體支持這一判決,認為這一終審判決将使韓國進入“新的死亡文化”的時代。 2009年6月10日,院方召開會議正式決定接受法院判決,為患者摘除呼吸機,實施韓國首次“尊嚴死”。

除美國外,其他法制先進國家對于“尊嚴死”的立法态度尚趨謹慎。其原因,除各國之文化、社會、宗教等國情不同之複雜問題外主要應在于“承認尊嚴死,不僅将導緻因保護生命的堤坊潰決而跨出對于輕視生命之易滑坡道的第一步”等倫理上的問題,同時尊嚴死亦能視為縮短生命的措施,亦無法否定刑法上殺人罪或參與自殺罪的疑問。

安樂死真的是提早結束人的生命——在他意識很清楚的時候就結束他的生命。而尊嚴死一般來說隻是不再采取醫療措施了,讓他自然死。所以說尊嚴死就是自然死,尊嚴死叫自然死就是基于這種理由,它和安樂死不一樣。

産生意義

尊嚴死是遵從自然規律、體現生命和諧的主張。通過本人事先簽署的“生前預囑”,在生命末期按照盡量自然的方式,有尊嚴地離世,不僅是對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讓醫務人員和家屬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産生心理上的崇高感和強烈的道德倫理要求。

這種建立在個人“知情同意權”基礎上的死亡方式,是緩和醫患矛盾的良藥。而對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歸宿,在生命盡頭選擇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以保持尊嚴,也是一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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