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資

外商直接投資

國際投資基本形式
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叫國際直接投資(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經營管理權為核心,以獲取利潤為目的,是與國際間接投資相對應的一種國際投資基本形式。[1]國際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控制企業部分産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為特征,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的資本對外輸出。國際直接投資與其他投資相比,具有實體性、控制性、滲透性和跨國性的重要特點。
    中文名:外商直接投資 外文名: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應用學科:金融 适用領域範圍:投資

定義

外商直接投資,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華僑、港澳台胞以及我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彙、實物、技術等在我國境内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内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内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

形成

一般認為,出口是對外直接投資的先導,對外直接投資是企業産品出口引起的最終結果。

基本形式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般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資方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

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内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在吸收外資中占有相當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内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确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外商獨資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内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産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雖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産階段。合作開發比較以上三種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劃分标準

國際組織與機構标準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國際直接投資是指一國(或地區)的居民實體與另一國的企業建立長期關系,具有長期利益,并對之進行控制的投資。有股權資本、利潤再投資、企業内貸款三種方式。

IMF将其标準定為25%

歐美标準

美國商務部:如果外國公司完全受美國公司控制,或5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相互沒有聯系的美國人擁有,或2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有組織的美國人擁有,則美國人對該公司的投資屬于國際直接投資。

日本标準

日本官方對于直接投資的統計包括擁有股票份額、貸款、國外機構設置三個方面。将日本出資比例占25%以上的投資或貸款作為對外直接投資。

資本形态

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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