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婚姻家庭法學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範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本門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産生及發展曆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标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為标志的恢複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範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态勢。
技術定位
概述
從立法技術等形式意義剖析,作為一個部門法律制度,必須具備規範性、嚴密性和确定性,自成一體,系統周全,确保其諸項法律價值的整合同構。基于此,立法必須恰當把握細密與粗疏的關系,一方面使每個法律規範、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範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價值定位
認識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
婚姻家庭的屬性内涵決定了個人與社會的不可偏廢。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
第二
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屬性決定了其基本價值定位。在調整對象層面,婚姻家庭法歸位于民法,構成“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确認主體的私人利益,調整私益關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運轉,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和完滿實現,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
第三
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向上,應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由于婚姻家庭親屬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與市民社會的價值或利益法則畢竟不同,它淵源于人倫秩序這一本質的、自然的社會共同體結構,并非目的性利益關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帶有鮮明的“公法”秩序和社會保障、福利屬性,保護“弱者”和“利他”價值取向直接納入權利義務關系之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權性與社會規範的強制性、義務性及個體需要與社會利益、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同構一體,不可分割。
文化定位
婚姻家庭法文化作為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一個國家或民族中有關婚姻、家庭、親屬的法律意識形态以及與該法律意識形态相适應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等方面的總和。中國婚姻家庭法文化源遠流長,博大寬闊,内涵豐富。如從理論層面進行抽象,應把握其三大源流:
一是本土的通過社會性曆史遺傳積澱下來的固有法文化,即通常意義上的固有法傳統,它反映着法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曆史延續性。婚姻家庭及親屬關系的強烈倫理性、鮮明地域性和世代延續的習俗性,決定了這一文化源流在法制實踐中具有特别厚重的地位,并構成新的立法實現社會化、産生良好的法制效應的社會環境基礎、倫理道德基礎和民衆認知、接受法律的心理情感基礎。
二是在人類文化多元并存的全球格局中,借助各種形式或載體所不斷進行的文化交流、傳播、吸納、同化和互融,使一個社會、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法文化中不容回避地吸附和滲入了外來的異元文化源流,即繼受法文化。人類兩性、血緣關系的普遍屬性和價值、婚姻家庭與市場經濟交織的共同規律、西方近現代親屬法技術的不斷改進和完善決定了這一文化源流在中國婚姻家庭法實踐中不能被排斥或否定。它是法文化得以豐富、發展的重要源泉,亦是法文化作為人類共同的精神财富的客觀要求。
三是一個社會在特定橫斷曆史時期和發展階段因适應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需要,以現實社會背景為母體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即創造性、建設性法文化,它是法文化的實踐性、發展性的集中反映。新中國50年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變革與發展,使這一文化源流異常活躍,成效顯著,并形成了内容豐富的現代中國法文化傳統。
導向定位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内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麼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頁。)據此,進行婚姻家庭立法,必須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尊重社會現實和中國國情,把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客觀規律正确反映在法律規範之中,這是立法導向的現實性定位。
内容定位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由親屬身份法和親屬财産法構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倫秩序,是嚴格意義上的身份法;後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貼近于财産法範疇。在古代社會,以家庭為本位的親屬體系具有鮮明的等級特權和支配服從的身份倫理屬性。
社會意義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護功能,這一命題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個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二是法律的價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社會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并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随意處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親屬共同體。自婚姻家庭産生以來,它就擔負着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産和社會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産和消費。
法律價值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蘊含着多種價值,如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樣的對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話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特點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調整的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倫關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财産關系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職能的要求,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與市民社會的其他财産法則不同,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婚姻法總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