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

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送達回證是檢驗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程序是否合法的關鍵證據。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托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托處理的書面委托書。[1]
    中文名:送達回證 外文名:Return to the certificate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使用單位:公檢法部門 釋義: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

定義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

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

使用時間

一審庭審前:民事案件一審庭審前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答辯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庭前文書會使用送達回證。

一審裁判後:一審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也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二審庭審前:民事二審案件庭審前向被上訴人、第三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二審裁判後:民事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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