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持有基金從業資格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之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拟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拟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3、34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基金托管部門拟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拟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私募情形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16條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①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②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③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