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産評估師的概念
資産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資産評估人員。
資産評估師的英文譯為:CertifiedPublicValuer
資産評估師的制度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印發《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職發54号),國家開始實施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引發印發《關于調整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号),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财政部印發《關于在注冊資産評占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号)。
2003年9月7日,中國資産評估協會關于發布《注冊資産評估師(珠寶)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評協3号)。
2004年1月14日,人事部辦公廳、财政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全國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5号)。
2005年1月14日,人事部印發《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9号)
2007年5月30日,人事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印發《關于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78号)
主管部門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曆,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曆,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
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或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可免試《财務會計》。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9号),凡符合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設5個科目,具體是:《資産評估》、《經濟法》、《财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5科試卷全部采用計算機網絡方式閱卷,主、客觀題均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5個科目均由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個部分組成,分别在答題卡和答題紙上作答。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5個半天進行。《資産評估》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4科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在省轄市以上的城市設立考點。
2010年注冊資産評估師考試時間确定:9月4-5日
報名時間
一般在當年的4月至5月報名。
報名方法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一個周末。
2010年注冊資産評估師考試時間确定:9月4-5日,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考試時間考試科目
9月4日上午8:30—11:00經濟法
下午1:00—3:30财務會計
下午4:30—7:00機電設備評估基礎
9月5日上午9:00—11:30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下午2:00—5:00資産評估
注:從2010年起,将原來的兩天半的考試日程安排調整為兩天,各科目考試時長不變,但次序有變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
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所報科目的考試。
注冊時間
考試合格者取得資格證書後,須在三個月内到當地省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注冊條件
申請注冊的資産評估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道德;
2.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3.經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不予注冊的情形
注冊資産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冊: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在資産評估等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的;
3.受刑事處罰的。
有效期
注冊資産評估師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冊。
注冊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應将準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備案,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發現注冊不符合規定的,将通知有關省級管理部門撤消注冊。
各省級管理部門依本規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管理部門或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申請複議。
注冊證核發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統一印制的《注冊資産評估師注冊證》。對《注冊資産評估師注冊證》的發放情況,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向人事部備案。
凡脫離注冊資産評估師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冊管理機構将取消其注冊。
注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内容變更,須在變更後三十日内向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