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資料根據行業性質不同應包括
(一)餐飲業n
(1)衛生許可申請書;n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n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複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複印件);n
(4)食品生産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産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n
(5)生産經營場所周圍30米内環境平面圖(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圖(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牆壁、地面和天花闆表面建築材料,各種設備、衛生設施及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标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n
(6)新建、改建、擴建單位的《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500m2以下餐飲業不要求提供);n
(7)加工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n
(8)申請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學校食堂須提供學校食物中毒應急處理工作預案);n
(9)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n
(10)其他應提供的資料。n
公共場所
(1)衛生許可申請書;n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n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複印件);n
(4)公共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産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材料複印件;n
(5)公共場所周圍30米内環境平面圖(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圖(标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标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n
(6)應設消毒專間的公共場所還要提供消毒專間平面圖(需标明消毒專間面積和各種消毒設施位置、消毒設備型号、規格);n
(7)新建、改建、擴建單位的《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n
(8)提供具備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相應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使用自備井水的公共場所還應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質檢驗報告;n
(9)公共場所通風設施及情況;n
(10)申請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消毒制度;n
(1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n
(12)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