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财産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中文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disputes 法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 管轄: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設有專章,除明确規定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規定外,對于租賃、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轉讓人和受讓人對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緻人損害的責任承擔;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逃逸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分别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本案由也适用于因上述糾紛形成訴訟時有關案由的确定。

法律适用

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6章第48一53條的規定。

注意事項

在2008年《規定》中,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第三級案由之下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為第四級案由。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不能涵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全部内容,給審判實踐中案由的确定和案件的審理帶來不便。本《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内容,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升為第三級案由,置于侵權責任糾紛第一級、第二級案由之下,體例、結構上更為科學合理,在确定案由時也更為方便。在确定案由時應當注意,本案由是針對《侵權責任法》第6章而設定,基于第6章中的每一條法律規定提起的訴訟,均确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确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确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将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别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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