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具體
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僞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認定标準
1、可操控性标準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using)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對象标準
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标準,可分為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