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曆史
當前,一些西部農村集體經濟“空殼化”已成常态,影響到村級公益事業開展和公共服務供給。而我國尚未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财政體制,農村大量民生需求仍需依靠本就薄弱的村社集體經濟。“沒錢難辦事”的尴尬,使不少村社短期内難以改變發展落後的面貌。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莊)、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隻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确定的标準卻不夠明确,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産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台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曆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産合作社或農業生産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内;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複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複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确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系辦理入戶後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後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後,辦理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的在冊收養子女;因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安置而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請取得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一次婚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再婚滿三年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配偶,要求入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入戶為非農戶口,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等,都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簽字确認,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非婚姻、收養、血緣、戶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除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外,還需按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繳納一定數額的公共積累後,方可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确權的基本條件,群衆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注銷成員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