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簽理論

标簽理論

社會工作理論
标簽理論(Labeling theory)是以社會學家萊默特(Edwin M.lement)和貝克爾(Howard Becker)的理論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工作理論。這種理論認為當個人被有意義的他人(如教師、親戚、警察等)貼上标簽,描述為越軌行為者,他就會在社會壓力與暗示下逐漸發生自我認同轉變,并導緻衍生越軌行為。[1]因此,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通過一種重新定義或标定的過程來使那些原來被認為是有問題的人恢複為正常人。
    中文名:标簽理論 外文名:Labeling theory 定義: 提出者:萊默特,貝克爾 理論基礎:Edwin M.lement和Howard Becker 性質:社會工作理論

簡介

标簽是人們對自我形象的界定和産生。自我形象是透過與他人互動而産生,而他人的标簽則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标簽理論認為,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産物,而個人被有意義的他人——如教師,親戚,警察等貼上标簽,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他就逐漸自我修正,而成為偏差行為者或犯罪者。

曆史發展

标簽理論是解釋越軌行為如何産生及其發展的理論。其理論根源于符号互動理論,即從符号互動論的角度探讨越軌行為,認為越軌是社會互動的産物。

形成

标簽理論形成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六十年代開始流行起來,到七十年代它甚至成為美國社會學界研究越軌行為的占統治地位的理論。

代表人物

标簽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貝克爾(H.Becker)和萊默特(Edwin M.lement),但是貝克爾并非标簽理論的首創者。筆者認為标簽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大緻經曆了三個階段:萌芽期,即1938年—1951年;形成期,即1951年—1963年;繁榮期,即1963年—二十世紀七十年代。

萌芽期

萌芽期,标簽理論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8年坦南鮑爾(Frank Tannenbaum)的《犯罪與社會》(《Crime and society》)一書。在《犯罪與社會》一書中坦南鮑爾提到此理論,他認為,沖突在導緻各個違法者的産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實際上是由社區規定的。他認為犯罪的形成的過程就是一個指明、規定、識别、區分、描述、顯示以及形成意識和自我意識的過程。依據坦南鮑爾的觀點,越軌行為(犯罪是一種被法律,确切地說是被刑法認定的越軌行為)是在一種社會互動過程中被界定出來的,所以筆者認為在坦南鮑爾的《犯罪與社會》一書中已經有了标簽理論的萌芽。

形成期

形成期,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标簽理論開始形成其理論的雛形,這以萊默特(Edwin Lement)1951年出版的《社會病理學》(《Social Pathology》)一書為标志。在《社會病理學》一書中,萊默特将越軌劃分為“初級越軌(primary deviance)”和“次級越軌(secondary deviance)”。他認為,幾乎每一個人都可能偶爾發生越軌行為,絕大數的這類行為都是暫時的、試探性的、輕微的和容易隐瞞的。這類第一次發生的、雖然違背了普遍地行為規範、但行為者本人與别人卻并沒有這樣認定的越軌行為是初次越軌行為。例如,一個青年人出于好奇而吸了一次毒、偶爾發生的漏稅行為等,這些行為并沒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行為者本人也不承認自己是越軌行為者。但是,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公布于衆,而且行為者的朋友、父母、雇主或警察、法庭等也視這個人為越軌行為者,他就有可能發展成為再次越軌行為。當再次越軌行為出現時,不但别人這樣看——如認為某人是吸毒者、小偷、騙子、無賴或“怪人”等——而且行為者本人也會有意無意地接受了這些“标簽”。一旦某人被貼上了越軌行為的标簽,他周圍的人會對他另眼相看。這就會迫使他與其他越軌行為者為伍,以越軌行為者自居,按照這種行為模式去做,并将此類行為變成自己的習慣,甚至終生沿着這條路走下去。因此,萊默特認為,将某種行為貼上再次越軌行為的标簽反而會助長這種行為。萊默特将越軌行為的形成看成是一種由“初級越軌”向“次級越軌”再向“習慣性越軌”逐步發展過程,并突出标簽張貼的催化作用,奠定了标簽理論的雛形。

繁榮期

繁榮期,1963年,貝克爾(Howard Becker)出版的《圈外人》(《The Outsiders》,又譯《局外人》)一書,系統地闡述了标簽理論的主要内容,将這一理論發揚光大起來。在《圈外人》一書中,貝克爾用明确的語言論述自己的觀點說:“越軌行為是應用規章、法律等對于一個‘冒犯者’标定的結果。所謂有越軌行為者,就是被成功地貼上了這種标簽的人。”依據貝克爾的觀點,越軌既不是與生俱來的人性,也不是後天教化的産物,而是一些人将一些規則和制裁方式應用于“圈外人”的結果,是一種社會反應、他人定義的結果。由于某些“圈外人”被成功的貼上了标簽,于是他們便成為了越軌行為者。同時貝克爾在論述中,希望将破壞規則和越軌區分開來。越軌确實破壞了規則,但它僅指那些被成功地貼上了标簽的破壞規則的行為。這裡,就涉及到正常人向越軌行為者轉變的問題,即他是如何被貼上“越軌”标簽的。在這方面,萊默特的解釋和貝克爾有異曲同工之妙,即認為“圈外人”是在一個從“初級越軌”到“次級越軌”,再到“習慣性越軌”的社會互動過程中被逐步界定為“越軌者”的。在此基礎上。貝克爾在《圈外人》一書中又明确提出,要把越軌理論的分析從越軌行為轉移到那些把他人貼上越軌标簽的“道德提倡者”(Moral Entrepreneur)身上去,最起碼也要将越軌視為被人稱為越軌者和稱人為越軌者這兩部分人進行互動的結果。這樣一種思路将人們長期以來接受的“越軌行為導緻社會控制”的邏輯整個兒颠倒了過來,形成了“社會控制導緻了越軌行為”。在貝克爾的擁護與提倡下,标簽理論被發揚光大,進入繁榮時期,并逐漸成為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社會研究越軌行為的主要理論之一。

概述

主要思想

标簽理論植基于符号互動理論,認為越軌行為是社會互動的産物。标簽理論主要探究越軌行為産生的過程而非越軌行為産生的原因,認為一個人所以成為越軌者,往往是因為在社會互動過程中,在父母、老師以及社會組織處理個人的越軌行為時,被貼上諸如壞孩子、不良少年的“标簽”,而這些标簽是一種社會恥辱性“烙印”,它将越軌者同“社會的正常人”區分開來。而被貼上“标簽”的人也在不知不覺中修正了“自我形象”,逐漸接受社會對其的不良的評價,并開始認同他人的觀點,确認自己是壞人,進而被迫與其它的“壞人”為伍,進行更加惡劣的越軌行為。久而久之,越軌行為者愈陷愈深,最終無法自拔。标簽理論強調社會對越軌者的反應,包括訓斥、責罵、歧視懲罰等,認為社會的反應是促使初級越軌者最終陷入“越軌生涯(deviant career)”這一無底深淵的重要原因。

标簽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美國社會學家貝克爾(Howard Becker),他于1963年出版的《圈外人》(The Outsiders)一書。在此書中,貝克爾對于标簽理論作出了系統的闡述,從而将标簽理論發揚光大起來。

标簽理論的主要内容有三個要點:即對越軌行為成因的重新解釋、标簽的張貼是有選擇性的以及越軌行為的養成是一種被辱的過程。

有選擇性

貝克爾認為并非所有的越軌行為皆會被貼上标簽。換句話說,标簽的張貼是依人、依事、依地、依情況而有所差異的。例如赤身裸體本身并沒有什麼不妥,其是否越軌,要看地點而定,在自家的卧室、浴室裡,沒有人會因不穿衣服而受到指責,但在公共場所,則不穿衣服便會遭到指責、斥罵。又例如殺人,雖然法律上規定殺人是刑事犯罪,但士兵在戰場上,或劊子手在刑場上,殺人則不視為犯罪。由此可見,越軌行為的界定取決于特定的時空和特定的情況,不可一概而論。這一點正好應證了越軌行為是通過社會反映而界定出來的觀點。

貝克爾進一步指出,同樣的行為或事件在一些社會中被視為正當的,而在另一些社會中則被視為問題;就是在同一社會中,對于同樣的現象,人們也會貼上不同的标簽。為什麼會有這種區别呢?貝克爾在解釋這種現象時引入了一些沖突論的思想,他指出,原因在于貼上不同的标簽會分别有益于不同社會中的社會勢力,或有益于同一社會中的不同社會勢力。貝克爾認為,那些憑借權力占據了統治地位的集團可以通過貼标簽、宣布被統治者為“越軌行為者”,來歧視、控制和鎮壓被統治者。因此,這種貼标簽經常是不公平的。例如,在美國同屬超速違規的刑事案件,警察對白人醫生的兒子超速及對黑人超速,其認定可能會有不同,通常對黑人的刑罰要比白人醫生的兒子要重。因此,貝克爾說:“越軌行為的認定,是行為者與反應者之間互動的結果。”這是符号互動論的基本主張。他們重視的是行為的磋商過程及互動的效果。

綜上所述,标簽理論認為标簽的張貼是由選擇性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标簽的張貼是因人、因事、因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二、标簽的張貼的選擇性表現在标簽的張貼在社會階層中的不公平,社會的弱勢群體更容易被張貼上标簽。

标簽過程

标簽理論突出地強調越軌是相對的,集中探究的是越軌行為的過程。标簽理論者把越軌行為理解為越軌行為者和非越軌行為者之間的一種互動過程,而不是個人或群體所具有的一套特征。

在《社會病理學》一書中,萊默特将越軌劃分為“初級越軌(primary deviance)”和“級次越軌(secondary deviance)”。初級越軌,即偶爾卷入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并未對個人的心理形象和社會角色扮演發生持續的影響。如一個人偶爾向稅務機關隐瞞了真實收入、一個小孩偶爾受同伴慫恿在集市上偷了燒餅、一個人出于好奇而嘗了嘗大麻是什麼滋味等等。每個人都有初級越軌行為,隻不過這類行為中大部分是暫時的、出于好奇的、微不足道的或者是易于掩飾而不被人看見的。正因為初級越軌行為可能不被人覺察,當事人不會認為自己在越軌,同樣也不會引起他人的看法。不過,如果這類行為碰巧被某些重要的人發現并被公布于衆,情況就會發生急劇的變化。凡有過失的人,更确切的說是那些不幸被發現的初級越軌者,就不得不面對證人,在類似赫·加芬克爾(Harold Garfinkel,1927—)的“約定俗成”(又稱“貶黜儀式”)下受到指責、訓斥、責罵和懲罰。更重要的是,這個人就會被人公開貼上各種越軌者的标簽,如瘋子、偷稅者、婊子、無賴、同性戀、小偷或吸毒者。周圍的人會開始根據這一标簽對他做出種種反應,如歧視、輕蔑等,這樣時間一長,初級越軌者就會在有意無意之中接受這一标簽,形成新的自我概念,甚至對别人的看法表示認同,認定自己是越軌者,并開始做出相應的行動,表現為次級越軌。所謂的次級越軌,是指卷入違犯社會規範的行為,并被其他人标簽為越軌而且越軌者本人也這麼接受了。一旦越軌标簽被進一步證實,越軌行為就會逐漸成為“習慣性越軌”,開始踏入其“越軌生涯(deviant career)”。

在越軌行為的養成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到的是越軌者自我形象和自我角色的轉變。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1864—1929)提出的“鏡中自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可以解釋越軌者自我形象和自我角色的轉變。“鏡中自我”就是以其他人的看法為鏡子來認識自己,也即想象他自己是如何出現在他人的意識中的。這種自我感覺決定于對想象的他人的意識的态度。貝克爾認為,當初級越軌者被權威者或關系密切的人覺察到其越軌行為後,就會被貼上标簽,并馬上以此标簽作為他“最有力的身份”(master status),并且取代了他所有的其它角色,終至産生“自行應驗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其走上不歸路。

實際上,這個越軌行為的标簽或身分使個人成為“圈外人”。作為一個“圈外人”,個人再沒有選擇的機會,隻有忍受他人所強加的觀念。被迫承擔與遵從“越軌者”的角色并表現在行為上。依照貝克爾的看法,越軌身分與越軌生涯的最後階段,就是個人投入一個有組織的越軌團體,以獲得情緒支柱、贊成及鼓勵,與其成員彼此認同,而安于越軌行為,提供他繼續履行越軌行為的合理化基礎。所以,筆者認為标簽的公開張貼在越軌行為的養成過程成具有重要的催化作用,這因為被張貼上标簽,“圈外人”才受到社會的排斥反應,開始被原先的社會環境所“隔離”,開始在互動過程中形成新的自我形象,并開始扮演“正常的人”所界定的越軌者的社會角色。

由此可見,越軌行為的養成是一個被辱的過程。它的過程大緻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權威者或關系密切的人對越軌行為的覺察;第二步是越軌者的标簽;第三步是越軌群體或越軌亞文化為加入該群體或文化的人提供越軌的社會化支持。一旦經曆了這三個步驟,他或她就放棄不了越軌的方式,并回到遵從上來。這樣個體就開始了他的越軌生涯,也即接受了越軌亞文化中的越軌認同與生活方式。

貢獻與局限

貢獻

标簽理論在社會學中是一項嶄新的發明,他們重新分析越軌行為的社會成因,并把重點由個人移轉到社會的脈絡及社會的反應;由規則的破壞者(rule-breakers)移轉到規則的制定者(rule-makers);由接受社會規範及法律為中立的性質移轉到它們皆是優勢團體為了鞏固自己既得的利益所制定的産物。它使我們了解到越軌行為并非少數人的行為,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隻有少數人會因此而付出代價,這些人往往是弱勢團體的組成份子,缺乏磋商能力,容易成為社會的犧牲品。它更使我們了解到:一個被社會遺棄的人,所經曆的是多麼不人道的曆程。标簽理論的提出,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大震撼,不僅為犯罪學者打開了一個新的窗口,也為醫學、種族、教育、女性主義等領域找到新的思考點。

貝克爾在1974年一篇名為《重新考慮标簽理論》(Labeling Theory Reconsidered)的文章中,對其貢獻再加評估。第一,符号互動論者的标簽理論,認為越軌行為的界定不是一個簡單的曆程。舉例來說,司法人員并非單純地逮捕、起訴、判刑。如果我們看得夠深夠遠,終會發現他們有時會如此地做,但不是永遠如此,會對某些人如此地做,但放過了某些其它人;會在某些地方如此地做,卻省去了某些其它的地方。其次,标簽理論已注意到「貼标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盡管越軌行為者必先有某些越軌行為才會被貼上标簽,看似罪有應得,但是偶爾犯錯并不等于是自甘堕落,标簽卻阻斷了犯錯者浪子回頭的機會,使人越陷越深,終至不能自拔。其三,标簽理論指出社會規則的訂定,其實是操在優越團體的手裡,其遊戲規則并非絕對的公平。

局限

标簽理論提供越軌行為如何發生與持續的新觀點,盡管對越軌行為的研究有一定的貢獻,但由于此理論的不夠精确清楚,以及缺乏實征的證據,也引起不少批評的聲浪。

不是真正成因

标簽理論認為社會的反應,尤其是公開地張貼上标簽才是越軌行為的成因,而批評者則不以為然,為此批評者提出了兩點理由:

第一點理由是:因為标簽尚未出現之前,越軌行為業已出現了。即使承認标簽及社會的反應是決定越軌行為的重要因素,我們仍難相信它們是唯一的因素。Walter Gove(1976)甚至主張,标簽的力量充其量隻具有微量的影響,比不上個人因素及背景因素的重要,因此他認為“标簽是越軌行為的結果(consequence),而非其原因(cause)。”

第二點理由,許多越軌(犯罪)者從事他們的職業,主要是因為越軌(犯罪)提供了大量的金錢回報。

越軌者原因

批評者指出,标簽理論似乎把所有的越軌行為的責任都怪罪到貼标簽者的身上,而把越軌行為視為是無辜的受害人。正如羅納德(Ronald Akers)所說:“讀此類文獻時,我們似乎得到一個印象:有一個人走在街上,心中盤算着自己的私事,突然間,社會對他重重地迎面一擊,并把一個玷污的标簽貼了上去,然後他就毀了。”事實上,那些越軌行為者,十分清楚他們正在幹些非法的勾當,甚至還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引以為豪。而标簽理論卻把他們看成是被動的,毫不知情的無辜者。其實,若非他們先做出了法所不容的行為來(例如:謀殺,破壞公物,逃學),社會機構怎會對他們加以處置呢?

所以,批評者指出,标簽理論片面強調人們心理上的反應,而忽視社會問題的本身的性質,不去研究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而是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對問題的主觀評價上,因而,它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和正确處理越軌行為。至于說标簽理論所指出的在資本主義社會某些統治集團為維護其自身利益而将莫須有的“越軌”罪名強加于被統治者身上,則完全是另外一種情況。

批評者又指出,在強調貼标簽這一主動過程時,标簽理論者忽略了導緻被界定為越軌行為的過程。這是因為,把某些活動标定為越軌行為并不完全是武斷的;在社會化、态度與機會上的差别,影響了人們在多大程度上會從事可能被界定為越軌的行為。例如,來自貧困家庭背景的兒童,就比富裕家庭的孩子更可能從商店偷東西。這并不是貼上标簽導緻他們最初偷東西,而是他們所來自的社會背景的使然。

不确定性

批評者指出,标簽理論不應假定一個人一旦被指稱為越軌者,就必然會被逼上梁山,而表現出越軌的行徑且堅持到底。

貼标簽是否确實具有促進越軌行為的效果這一點還不清楚。過失行為往往促使人們沿着所定罪名的方向發展,但這是貼标簽本身導緻的結果嗎?其他因素,如與其它過失者交往的增加或對新犯罪機會的了解,可能也與其有關。

此外,标簽理論并未有效的說明,為什麼某些人會因被扣上标簽而繼續其越軌行動,而其他人則不會。威福德認為,受标簽後個人自我形象的改變對實際行為的改變影響力相當小。他認為,越軌(犯罪)行為的發生受當時情景因素、個人因素的影響更大,而所謂自我形象的修正和改變根本無法知道,或許根本沒有也不一定。

欠理論性

批評者指出,标簽理論缺乏嚴謹的立論依據,更無實征的佐證資料,嚴格地說,并不足以構成一套“理論”,充其量隻是一種“感性的概念”(sensitizing concept)而已。批評者就标簽理論缺乏實證上的支持也提供了最簡單的驗證,即再犯率并未如标簽理論所預測的應為百分之一百(因為受到标簽),而是在30%至5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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