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評

樂評

音樂批評或音樂評論
樂評即音樂批評或音樂評論,相較于音樂學的其他專業方向,音樂批評在我國尚屬一個新興的門類。[1]樂評是嚴肅的就要以認真的态度視之,對表演者的勞動要有足夠的尊重,對聽、觀衆的欣賞給予正确的引導,決不能拿樂評當兒戲,更不可以把樂評當作撈”份子”的手段,真正的樂評應該是”帶有敬意的批判”。客觀地說,由于中國樂評人的從業群體多為兼職性質(即金兆鈞所說的“在傳媒領域跑音樂口”)之非主業的等特殊性,緻使一些文論常常出現”非專業性、非學術性”等硬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樂評人”的整體形象。“樂評人”的稱謂并不被音樂專業圈内人士所看好,也并不一定被接受,這雖然有以偏概全的片面,但卻在所難免,也在情理之中。
  • 中文名:樂評
  • 外文名:Music critic
  • 别名:
  • 定義:音樂批評或音樂評論
  • 概念:音樂美學的實踐層面
  • 評價對象:古典音樂、民族民間音樂等
  • 規範:人格健全,思想開放等

樂評之概念

音樂批評屬于音樂美學的實踐層面。一般說來,對音樂文化事象的品評、讨論、判斷,按其指向的”對象之性質、取域之廣狹”看,大約可粗略地劃分為3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廣義的,包括有關音樂問題的一切學術分析、研究,可稱之為”音樂批評”。

第二個層面是中義的,即對音樂當下現實、現象的審美判斷、評價,可稱之為”音樂評論”。

第三個層面是狹義的,專指對音樂現場表演、音樂商業産品的綜合評述、介紹,可稱之為”音樂評述”,俗稱”現場樂評”,簡稱”樂評”。

當然,樂評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新世紀以來,其關照的對象就有因時而變、與時俱進的趨向。随着音樂音響、音像等商品生産出版的繁榮,出于商業逐利目的的需要,此類産品的宣傳、評介甚至吹捧的文論與日俱增,參與人員也不斷增加。

樂評之主體

明白了”樂評”的概念之後,樂評的操作主體(即“樂評人”)的概念便不難理解。

”樂評人”者,從事”樂評”(上述第三層面)工作之人士也。國外有學者稱之為”報刊音樂評論者”,特指”那些在報刊或周刊上從事音樂專欄寫作評論文章的人。

在中國大陸,1990年代的大衆(非專業)音樂界對樂評人概念便有一個相約成俗的認識,即是特指從事于音樂會現場表演演唱的批評的群體”,但并沒有嚴格給予概念的界定。

金兆鈞認為“樂評人”是以大衆傳媒為主要平台,以雜文散文形式寫作、評價對象主要為流行音樂、大衆音樂及重要音樂現象,其受衆主要為普通音樂愛好者和流行音樂從業者的寫作者。

“樂評人”系以專業音樂傳媒為主要平台,以專業語言寫作,評價對象主要為古典音樂、民族民間音樂、藝術音樂(這裡的藝術音樂指由專業作曲家創作的作品,包括交響樂、室内樂、藝術歌曲、歌劇、舞劇音樂等非流行音樂類音樂)。

當然,也包括重要的社會音樂現象。其受衆主要為專業音樂工作者及具有較高音樂素養的音樂愛好者。

客觀地說,這種從評論對象、寫作文體、受衆群體等方面将”樂評人”與”音樂評論人”區分開來的做法是很有學理意義的,其概念的界定也是相對準确的。

樂評之規範

毋庸諱言,樂評是一件嚴肅的工作,面對迅速發展的樂評市場,對其進行必要的規範及資格認定确有必要,如何成為一名稱職的樂評人?如何遵從職業操守?如何堅守執業底線?至少應具備健全的人格、開放的思想、專業的修養和法律的意識等基本規範。

(一)健全的人格

健全的人格是幹好一切工作必備的,也是最基本的條件之一,但目前的個别樂評人,似乎并沒有做到這一點。

市場經濟,“名氣”即金錢,乞求一夜之成名者時而有之,表現在樂評上就是以滅大師為”榮”,通過毀大師而”揚名”。

我們且不說此類樂評者專業水平之高低,如此扭曲的心态,他(她)能評出個子醜寅卯嗎?這種非正常的寫作動機和為文目的,便是一種非健全的人格,也是職業”樂評人”所不齒的。正如石惟正先生所言:樂評文章的質量和水平取決于樂評人的品質和素養。首先,寫評論的動機純正,以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推動音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不以個人得失或媚或怕,對所評對象取一種尊重、善意、希望其進步、提高的态度,才能較為客觀、準确,褒貶得當,以理服人。健全的人格要求具備積極的心态和獨立的個性。

所謂”積極的心态”,就是要求樂評者要充分尊重藝術家的舞台表演(當然極少數傲慢無常的不禮貌的表演者除外),用實事求是的态度,一分為二的方法,擯棄私心雜念,方能有望寫出比較客觀、準确的樂評文章,給讀者提供一個正确的輿論導向,給表演者提供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所謂”獨立的個性”要求樂評者不卑不亢、直言不諱,對待任何演出,既不盲目媚俗”吹捧”,也不一味掄棒濫砍猛殺;要客觀、公正,敢于說實話、說真話,并稱”對事不對人”的原則,獨立思考而不人雲亦雲。

從藝術的角度出發,站在客觀的立場,本着對表演者和讀者負責的态度,把專業藝術評論與廣告宣傳徹底劃分開來,因為任何功利主義的利益驅動對樂評都是有害的。這是一種職業的操守,施雪鈞君将之稱為”傲骨和氣節”,筆者非常贊同,這種”傲骨和氣節”,也是每一位樂評人都應該努力追求的自由的最高境界。

(二)開放的思想

作為一名嚴肅的樂評人,既要敢于說實話、真話,又不能完全從個人的藝術愛好出發或者僅以個人審美旨趣為标準去評價一種音樂事象、一次現場演出;尤其不能從一種風格的角度去評價另一個完全不同風格流派音樂作品,而厚此薄彼,或厚彼薄此,以偏概全。

筆者以為,真正稱職的樂評者應該有開放的思想,宏闊的胸襟,去容納和允許各種形态的藝術創造和藝術探索的存在,盡管内心并不一定喜歡,甚至不敢苟同。

藝術貴在創新,但并非所有的創新都能夠成為成功的範例。若都墨守成規,少擔或不擔風險地重複前人,那麼藝術的天地将變得死水一潭而毫無生氣可言。

所以樂評者要擁有的開放思想、強烈和海納百川的氣魄,對那些在音樂藝術領域敢于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要為其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環境,營造一個自由馳騁的空間,給予充分的理解、尊重,盡管你内心并不支持 。

但決不能以一己的”好惡”為唯一标準,置學術于不顧,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所謂的特權,在對待不同風格流派的表演問題上橫加幹涉、恣意指責,恨不能做挖地三尺式的尋找理由置之死地而後快。

曆史的經驗已經證明,這種以封閉的觀念對待藝術創作的行為和作法,對藝術的創新是有害的,必将阻礙藝術的發展,是絕對行不通的。

有人說”開放的思想比盛開的花朵更美麗”,此話不無詩意的哲思。擁有開放思想的音樂批評,才是真正有生命活力的、絢爛奪目的批評,才能真正實現批評主、客體之間的良性互動。

(三)專業的修養

專業的修養對于一個樂評者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對于非明确語義性的音樂藝術來說,沒有”專業的音樂耳朵”、不能做到充分理解音樂而去評論,其評論的可信賴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對于專業性極強的古典音樂來說,專業的修養問題則更為突出。

因為發展了幾百年的古典音樂,其中的每一件樂器都有其不同于它樂器的專門演奏技巧;演唱的每一個聲部,都有适合該聲部特點的、複雜的發聲技巧,每個作曲家、每一時期的作品風格都有極為嚴格的要求。

對于沒有經過認真研究和專門訓練的音樂愛好者而言是難識廬山真面目的,由此而寫出的評論文章,個别的外行話更是無法避免的,那對讀者而言,将會産生嚴重的誤導,其害無窮。

所以,外國的音樂評論家中許多都有多年系統的專業音樂教育的經曆和求學背景,有些可能不是,也是多年生活在音樂世界,遊走于音樂現場,飽經音樂文化的直接熏陶,積累豐富的音樂體驗,具有敏銳的音樂感受能力和精準的音樂鑒賞和判斷能力。這一事實,對有意于”樂評”工作的人士來說便是極好的參照和經驗。

專業的修養包括對各種表演、演奏(唱)技巧、音樂基礎知識、音樂的聽辨記憶能力、各種音樂風格流派的掌握、各種音樂版本的積累、音樂作品的分析能力等,以及文學的、美學的、曆史的、哲學的、社會的、文化的等人文知識的了解與掌握程度等。

所有這些都是一名樂評者所必須具備的。正所謂:“腹有詩書氣自華”,“書中乾坤大,筆下天地寬”。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科學的發明,物質文明的發展,給人類帶來了很多的方便,但是沒有給人類帶來幸福,反而帶來了更多的痛苦!“。

在這個效率和技術統攝的信息時代,在心浮氣躁、急功近利觀念的主導下,業務學習蛻變成為一種表層的裝點和輕巧的拷貝,其終極目的便是希求迅速轉化為突出的業績、轟動的效應、豐厚的利益。

在如是背景下,明言君所建議的”在音樂學院内定期針對現行的樂評人,展開音樂知識、技能、素養的基礎課程培訓”,也隻能是一廂情願的美好願望。

(四)法律的意識

舉凡合格的樂評文論無不關涉對評論客體(被評論者)的褒貶揚抑、肯定否定。通常,被褒揚、肯定者一定是心滿意足、内心無比歡喜的,但被貶抑、否定則多半可能會引起當事人内心的不快、不悅甚至不滿,自不必說。

而由此招惹麻煩可謂多多,兵戎相見者有之,對簿公堂者也屢見不鮮。由此看來,生活在民主國家的樂評人,加強法律觀念顯得尤為必要的。

廣義的”法律意識”包括對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态度、思想、觀點和心理等方方面面。而對于樂評人來說,最為重要的應該是擁有平等意識、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所謂的”平等意識”是指對個人身份角色的定位與确認,作為評論主體的批評論者與作為評論客體的被評論對象在法律身份和地位上是平等的,來不得半分些許的任何特權。

所謂的”自律意識”是指對個人行為、行文的約束與掌控,批評者本人應同時具備浩然正氣和以身作則的雙重品質,即要秉筆直書,更需攬鏡自照;對待批評對象要與人為善、和諧共處,不可廉價地阿谀奉承、盲目吹捧,更不能信馬由缰、惡語相加。

所謂的”責任意識”是指對評論職責規範的銘記與恪守,享有一份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批評者在行使批評權力的同時莫忘肩上擔負着被批評的責任,承擔責任就意味着必然要受到來自當事人和公衆輿論的監督和制約。

古語雲:“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看來,對于批評文論而言,“得失”僅僅”寸心知”顯得還遠遠不夠,必須時刻準備着接受公衆權利的反批評,但隻要批評的動機是純潔公正的、暴露的事實是客觀的、提供的數據是準确的、行文的語言是善意的。

就可以”坦坦蕩蕩、理直氣壯”,正所謂”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雖然筆者與史雪鈞君一樣欽佩”英國樂評奇才諾曼”萊布雷希特随時等待法院傳票”的勇氣和膽。

但如果能夠以平等的意識對人、自律的意識對己、責任意識行文為事,有效地避免”法院傳票”,即便得到”法院傳票”也能勝券在握,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對抗和糾纏,為個人的批評和研究赢得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則不失為一種上乘的選擇。

總之,樂評是一項職業就要求講究職業道德規範,樂評是一種評論就必須擁有開放的思想,樂評是一門學問就應該具備專業的修養,樂評是一件利器就注定非強化法律意識而不可。

樂評是嚴肅的就要以認真的态度視之,對表演者的勞動要有足夠的尊重,對聽、觀衆的欣賞給予正确的引導,決不能拿樂評當兒戲,更不可以把樂評當作撈”份子”的手段,真正的樂評應該是”帶有敬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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