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素
一般包括4個要素:
1、(必須)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2、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區别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内容的公司不應稱為公司,因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3、以行為為基礎設立由股東的投資行為設立,股東投資行為開成的權行是股權。股權是一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于經營權等物權,亦不同于債權。
4、獨立的公司須有獨立的财産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所規定的條件。
簡介内容
1.公司概況:這裡面可以包括注冊時間,注冊資本,公司性質,技術力量,規模,員工人數,員工素質等;
2.公司發展狀況:公司的發展速度,有何成績,有何榮譽稱号等;
3.公司文化:公司的目标,理念,宗旨,使命,願景,寄語等;
4.公司主要産品:性能,特色,創新,超前;
5.銷售業績及網絡:銷售量,各地銷售點等;
6.售後服務:主要是公司售後服務的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