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作用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争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争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員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随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随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随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内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内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鑒定過程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内分别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讨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緻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鑒定結論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經過初次(市縣級)和再次(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以最後一次的鑒定結論為準。做到省級鑒定後,基本上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就已經到頭了!中華醫學會是很少受理對方上的醫療事故鑒定的。
無論患者及其家屬對接到的醫療事故鑒定是否滿意。如果沒有新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就不能夠“推翻”這一份鑒定結論了!如果這份鑒定結論對患者及其家屬不利的,将會在日後的訴訟和調解中成為障礙。即便是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很大的努力,做出了一份對自己很有利的“司法鑒定結論”,由于兩個鑒定出自兩個不同的“鑒定體系”,相互之間沒有效力高下之分,隻能夠希望法官采納對自己有利的一個鑒定結論,我們是不能夠“否定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這是一個對我們十分不利的因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想重新鑒定的,應當尋找“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的原因”。比如:鑒定專家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損害被鑒定人的合法權益的;鑒定機構收受賄賂,枉法鑒定;鑒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是僞造、篡改的,不真實的等等。
從醫療糾紛法律實踐看,患者及其家屬看到糾紛被鑒定為醫療事故是一件高興的事情。因為,在醫療技術上已經定性為“醫療過錯”了,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從醫療事故實際的賠償效果看,按照醫療事故級别的賠償,往往遠遠低于患者及其家屬所希望的賠償數額,與後期的治療費用也相差很遠。但是,由于沒有辦法“推翻”這個鑒定結論,使得這個醫療事故結論反而成為患者維權的障礙!患者及其家屬沒有“鑒定結論”的時候盼鑒定結論,出鑒定結論的時候“愁”鑒定結論。我國的醫療事故鑒定處于一種很尴尬的局面!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立案之初,就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的,如果在訴訟中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滿意的,還可以再提出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的申請,通過再做司法鑒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建議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之前就與代理律師詳細的探讨關于“訴訟思路”的問題,避免一個訴訟請求得不到滿足,就面臨敗訴或者不利訴訟結果的可能。
按照醫療事故鑒定規則,負責組織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将專家鑒定組成員簽名的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者複制的有關病曆資料等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這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事故鑒定存在疑問,或者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可以在法規規定的期限内調取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