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稅

進口稅

經濟術語
【關稅術語】進口稅(import duty / import tax) ,亦稱進口關稅。指進口國海關對從外國進入本國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種關稅,是關稅中最主要的一種。進口稅在外國貨物輸入關境或國境時征收,或者外國貨物從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中提出運往國内市場銷售,辦理通關手續時征收。[1]由于征收進口稅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各種名目的進口關稅,如保護關稅、财政關稅、協定關稅、國家關稅、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複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貼補關稅等。
    中文名:進口稅 外文名:import duty / import tax 别名: 定義:指進口國海關對從外國進入本國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種關稅 分類: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複關稅、反傾銷關

主要類别

由于征收進口稅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各種名目的進口關稅。例如,保護關稅、财政關稅、協定關稅、國家關稅、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複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貼補關稅等。若按進口稅标準劃分,又有複合關稅、選擇關稅、滑準關稅、差價關稅、平衡關稅等征稅方法。進口稅除在稅則中規定的正稅外,有時還征收進口附加稅。

一般進口稅主要可分為最惠國稅和普通稅。前者适用于與該國簽有最惠國待遇原則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後者适用于與該國沒有簽訂上述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比普通稅率要低,稅率差幅則往往很大。例如,美國對綢緞進口,最惠國稅率為11%,普通稅率為60%。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大多數國家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簽訂了雙邊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享受最惠國稅,因此,正常進口稅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國稅。資本主義世界的所謂關稅壁壘即高額進口稅。在市場問題尖銳化的情況下,特别是在經濟危機時期,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競相提高進口稅,高築關稅壁壘,進行激烈的關稅戰。

征收意義

征收進口稅,可以增加進口貨物成本,削弱其在進口國市場的競争能力,保護進口國商品的生産和經濟的發展。因而,在國際貿易競争中,進口稅一直被作為一個重要的和公認的保護手段。一方面它具有調節本國市場需求、調節市場價格和增加國家财政收入等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能成為關稅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以及使本國被保護的企業産品産生依賴性,缺乏在國際市場上的開拓和競争能力。

中國關稅

主要内容

中國征收的關稅主要也是進口稅。在進口關稅稅則中,每個稅目同時列有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兩欄。最低稅率的征稅對象是那些産自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的征稅對象則是産自與中國沒有簽訂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略高于最低稅率。

發展曆史

中國自漢、唐至清前期,海關稅基本屬于朝貢性質。近代中國關稅始創1684年,設有粵海、閩海、浙海、江海等四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接貨價貴賤比例征稅。自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中國關稅喪失自主權。1843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凡進口、出口貨物,均按“海關則例”議定稅率從價值百抽五。以後稅率多有重議,除部分商品外,大部分進口貨改從價為從量計稅。

北洋政府在帝國主義列強幹預下,沿用清末關稅制度。1922年,因銀價下落,經外國列強同意,改為按上海1921年至1922年間6個月平均批發市價為計稅價格,仍按5%計征。

1928年,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并公布固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實行固定稅則,稅目分為16類647目;稅率分為12檔,最低為5%,最高為50%.1934年修訂稅則,稅目有16類672目,稅率為15檔(包括免稅檔在内),最低為5%,最高為80%.抗日戰争爆發後,為調整進出口貿易,統制進出口貨物,制定了戰時關稅政策,對醫藥、交通器材等實行減免稅;日用必需品按原稅率的1/3征收;奢侈品與非必需品則禁止進口。戰後稅則恢複1934年舊制。1946年8月,國民政府重新修訂關稅稅則,對進口貨物分别實行免稅、減征、重稅和寓禁于征的進口稅政策。戰後美國加強對華全面滲透,課取在華種種減免進口稅特權或優惠。例如,1947年10月,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參加國際關稅與貿易一般協定》,規定對美貨減免進口稅的達110種。

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手續費

海關監管手續費是指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的規定,對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實施監督、管理所提供服務征收的手續費。

海關監管手續費僅對進口減免關稅的貨物和保稅貨物征收,具體如下:

供應國際航行船舶、飛機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燃料、船(機)用物料、機器設備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貨物;

現有企業為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減稅或免稅的機器設備;

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免稅的科研和教學專用設備;

國内機構和企業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減免稅貨物;

國家鼓勵發展的内外資項目進口的減免稅貨物;三資企業進口用于營業性的物資及進口料件加工後内銷,仍予減免稅的物資;

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項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準予暫免稅進口在國内加工、裝配後複出口的進口原料、材料、輔料、零件、部件和包裝材料;

在國内保稅、寄售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國務院特定的其他進口減免稅貨物;

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财政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批準的臨時減免稅進口貨物。

下列無稅、減免稅或保稅貨物,免或暫免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

《進出口稅則》列名進口免稅的貨物;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外國團體和個人贈送的禮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

用于救災的物資;

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和物品,以及殘疾人福利工廠進口的機器設備;

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進口的公務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而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向國外索賠的準予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進口後未經加工,保稅儲存不足90天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

暫時進口貨物;

準予免稅進口的直接軍事訂貨;

經國務院及海關總署特準免征監管手續費的其他減免稅和保稅貨物。

海關監管手續費按以下标準征收:

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屬加工裝配機電産品複出口的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CIF價格的1.5‰計征;

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1‰計征;

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

進口免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賦部分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其他進口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CIF價格的3‰計征。

繳納期限及方式:

根據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是海關監管手續費的納費人。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監管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内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不繳的,海關除依法追繳外,還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繳清手續費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續費總額的1‰的滞納金。滞納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關監管手續費應在貨物進口時由口岸海關征收,特殊情況可由主管海關在審批減免稅貨物時征收。海關征收手續費後,對納費人發給手續繳納憑證。

海關監管手續費計算舉例:

國内某公司為裝配出口機電産品而進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進口後保稅儲存100天後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問海關應征海關監管手續費多少?

解:海關規定進口後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複出口的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的1‰計征海關監管手續費。

監管手續費金額=貨物CIF價格×手續費率

該批貨物應征海關監管手續費=180 000元×1‰=180元

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僅對4類貨物征收消費稅。

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态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類: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以及護膚護發品。

第三類: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例如小轎車、摩托車、汽車輪胎。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例如汽油、柴油。

1.征稅貨物種類及其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随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的規定,煙、酒和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11類貨物為消費稅應稅貨物。該表中同時列名了各應稅貨物适用的稅率,其中最高為45%,最低為3%。

2.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我國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進口消費稅,計稅價格由進口貨物(成本加運保費)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稅額組成。我國消費稅采用價内稅的計稅方法,因此,計稅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000000日元,運費200000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稅稅率8%。100000日元兌換人民币買賣中間價為8500元。

關稅完稅價格:(10000000+200000)/(1-5‰)=10251256.28141

10251256.28141×8500÷100000=871356.7839196≈871357人民币元

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稅号8703·2314,關稅稅率80%,關稅稅額為871357人民币元×80%=697085.6人民币元

消費稅計稅價格:(871357元+697085.6元)/(1-8%)

=1704828.91元≈1704829人民币元

消費稅稅額:1704829×8%=136386.32人民币元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

從量計征的消費應稅貨物有黃酒、啤酒、汽油、柴油4種,實行定額征收。黃酒每噸人民币240元,啤酒每噸人民币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單位稅額×進口數量

按從量稅計征消費稅的貨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标準是:

啤酒1噸=988升

黃酒1噸=962升

汽油1噸=1388升

柴油1噸=1176升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計算舉例:

某公司進口1000箱啤酒,每箱24聽,每聽淨重335ml,價格為CIFUS000100美元兌換人民币824元。關稅普通稅率7.5元/升,消費稅稅率220元/噸。

進口啤酒數量:335ml×1000×24÷1000ml=,8040升=8.1377噸

關稅稅額:7.5元×8040=60300元

消費稅稅額:220元×8.1377=1790.29人民币元

增值稅

(一)稅率

我國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全部從價定率計征,其基本稅率為17%,但對于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稅稅率較低為13%。

下列各類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3%:

1.糧食、食油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金屬礦和非金屬礦等産品(不包括金粉、鍛造金,它們為零稅率);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計算舉例:

某外貿公司代某手表廠進口瑞士産數控銑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343,運費RMB42240,保險費率0.3%,填發海關代征稅繳款書之日瑞士法郎對人民币外彙市場買賣中間價為SFR100=RMB387.055。

關稅完稅價格:223343×387.055÷100=864460.24865元

(864460.24865+42240)/(1-0.3%)=909428.5342528元≈909429元

數控銑床應歸入稅則稅号8459.6100,稅率為15%,則其應征關稅稅額為:

909429×15%=136414.35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

909429+136414.35=1045843.35元

應征增值稅稅額:1045843×17%=17779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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