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

偵查

法律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1]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中文名:偵查 外文名:investigation 發布單位: 定義: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 作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介紹

偵查(zhēn chá)(investigation)

理解

(一)隻有法定的偵查機關才有偵查權

(二)偵查的客體是刑事案件

(三)偵查活動的内容

(四)偵查的目的具有多層次性

(五)偵查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活動

行使

偵查權隻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即法定偵查機關行使,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依法不具有偵查權的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被禁止行使偵查權。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機關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承擔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就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做出了明确規定。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渎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構成要素

要确立偵查的概念,必須明确偵查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隻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隻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别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采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參考《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的規定,可以把偵在的概念定義為:偵查是指法定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犯罪再現

自然界物質運動的定律為人們認識客觀世界的物質變化,提供了理論依據。世界上任何事物,不論是過去存在過的事物,還是存在着的事物,都不可避免虹會留下物質運動所形成或産生的這樣那樣、或多或少的物質痕迹。這些痕迹儲存着事物運動的各種信息,為人們認識事物的變化提供了物質依據。犯罪行為既是人的一種行為,又是一種物質運動,這決定了犯罪行為必然會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能如實反映形成痕迹的犯罪行為的各種特征,儲存着全貌犯罪信息,為偵查提供了理論依據和物質依據,偵查人員可以依據犯罪信息來認識犯罪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事物總是順向發展的,原因發生在前,結果産生于後。一種現象為某一結果的原因,而這個結果又成為另一結果的原因。人們認識事物,往往是人們耳聞目睹了某事物的前因後果,即先看到了原因,而後看到了結果,知道這個結果是由某種原因引起的,因此,可以說這種認識是一種順向認識。

偵查卻不是如此。一般而言,偵查人員并沒有耳聞目睹某個案件的原因和過程,他看到的隻是犯罪行為留下的犯罪結果,有時甚至連結果本身也沒有看到,隻是從有關信息材料中知悉有這個結果發生。這就決定了偵查人員對案件的認識不可能按照順向的方式,而隻能按照逆向的方式去認識案件的發生和發展,由結果到原因逐步查明案件的前因後果。在逆向的認識過程中,偵查人員從現有的證據材料出發,根據事物間的聯系,正确運用概念、判斷、推理等邏輯思維方式,采取各種偵查措施,收集各種犯罪信息,證實或否定各種偵查設想,如此反複進行,不斷修正,去粗取精,去僞存真,最後達到認識案件真相的目的。

回溯推理是指根據結果來推斷其産生原因的推理。在客觀世界的因果聯系中,當一個結果産生時,那麼它的原因已經存在并且發揮了作用,這時的因果聯系已經是現實的和固定的了。由于因果聯系在時間上具有先後性,即原因在前,結果在後,所以,根據結果來推斷原因的推理在方向上就呈現出一種逆着時間順序回溯的性質。在刑事偵查中,回溯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就是根據犯罪痕迹中儲存的犯罪信息來“再現”犯罪行為的回溯推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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